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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代理人和原告擾亂法庭秩序,被分處一萬元罰款

  • 由 讀創 發表于 綜合
  • 2022-10-10
簡介龍崗法院認為,原告代理人作為執業律師應知曉法律規定,遵守法庭秩序,不應該對法官出言不遜,更不應該慫恿當事人鬨鬧法庭

違反規則擾亂秩序的行為有什麼後果

讀創/深圳商報記者 張瑋瑋 通訊員 張建國

近日,在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的一堂庭審中,原告代理人當庭對法官出言不遜,原告也隨即起身走到審判臺前,對著法官大吵大鬧,二人經法官勸阻、警告後仍不悔改,致使庭審難以繼續。為捍衛法律尊嚴,龍崗法院決定對二人分別予以罰款一萬元以示懲戒。

在原告李某與被告陳某民間借貸糾紛的法庭調查階段,被告辯稱,原告出借的款項均系套取金融機構的借款,應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法官審理查明,原告李某共向被告交付借款本金66萬元,其中5萬元系從銀行貸來。

法官遂詢問原告其餘借款的來源情況,原告代理人認為法官偏袒被告,拒絕回答問題,且情緒激動,隨意站起,並用食指指著法官,出言不遜。法官敲擊法槌予以警告,可原告代理人仍未停止妨害法庭秩序的行為。原告跟著響應原告代理人,甚至走到審判臺前,面對法官吵吵鬧鬧,致使庭審難以繼續。

法官當庭向原告代理人和原告釋明,在被告抗辯民間借貸款項來源時,法院應當查明借款資金來源。但原告及其代理人仍一意孤行,持續妨礙法庭調查,藐視法庭,致使庭審一度陷入停滯。

龍崗法院認為,原告代理人作為執業律師應知曉法律規定,遵守法庭秩序,不應該對法官出言不遜,更不應該慫恿當事人鬨鬧法庭。為維護法庭秩序,捍衛法律尊嚴,龍崗法院作出決定書,對二人分別處以一萬元罰款。原告代理人不服此決定,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一審法院對原告及其代理人的處罰決定符合法律規定,維持龍崗法院的決定。

法官提醒,法庭是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法定場所,訴訟參與人依法參與訴訟時,必須遵守法庭紀律,不得實施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否則將受到法律制裁,觸犯刑法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 訴訟參與人和其他人應當遵守法庭規則。

人民法院對違反法庭規則的人,可以予以訓誡,責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罰款、拘留。

人民法院對鬨鬧、衝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予以罰款、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

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全體人員在庭審活動中應當服從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的指揮,尊重司法禮儀,遵守法庭紀律,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鼓掌、喧譁;

(二)吸菸、進食;

(三)撥打或接聽電話;

(四)對庭審活動進行錄音、錄影、拍照或使用行動通訊工具等傳播庭審活動;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為。

審讀:孫世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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