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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權應該如何行使?

  • 由 法妞問答 發表于 綜合
  • 2022-10-04
簡介張雷律師補充:繼承人放棄繼承要作出明確的意思表示,如果你沒有作出明確的意思表示,那就是接受繼承

繼承的意思是接受嗎

繼承權的行使當然指的是主觀繼承權,被繼承人死亡以後繼承人行使繼承權。繼承權是繼承人的一項權利,繼承遺產是繼承人的權利,這是繼承人的單方行為,是繼承人自己的意思來決定。

繼承權應該如何行使?

法妞網友諮詢:

繼承權應該如何行使?

張雷律師解答:

繼承權的行使無非是兩種情況:一是積極行使,接受繼承、參與繼承。接受繼承是他接受遺產繼承,參與到繼承法律關係當中與其他繼承人繼承遺產、分配遺產,這是涉及到遺產分配製度。如果是一個繼承人,那就單一繼承,肯定是接受繼承。二是放棄繼承,放棄繼承是繼承權的一種行使方式,放棄繼承就是不參與繼承、不接受繼承。放棄繼承是法律的進步,在古代是不允許放棄繼承的,那時候的繼承是無限繼承,被繼承人死亡時所有的財產權利義務必須都接下來。如果債務大於財產,你也要接下來償還債務。現代法允許放棄繼承,不接受繼承。不接受繼承就是你不接受積極財產,也不接受消極財產,你也不用清償債務,這也是一種方式。

張雷律師補充:

繼承人放棄繼承要作出明確的意思表示,如果你沒有作出明確的意思表示,那就是接受繼承。按照我國法律規定,必須在繼承開始之後、遺產分割前作出放棄的表示。繼承開始之前無權放棄繼承,因為此時的繼承權是一個繼承資格,並非具體的權利,當然不能放棄。法律上凡是講到資格的,不能放棄不能轉讓,這是法律地位、是法律賦予的資格,當然不能放棄不能轉讓,繼承開始以後才可以放棄。

繼承人在訴訟中口頭放棄繼承,法院要製作筆錄,由法院對此確認,這種情況下放棄繼承是書面的。放棄繼承的這種行為不能附條件,不能附期限,放棄只能放棄全部的繼承,而不能部分放棄、部分接受,部分接受部分放棄不利於債權保護,只繼承積極財產,放棄繼承消極財產,那當然不行了。如果放棄繼承附條件、附期限就會帶來不穩定,繼承人繼承與否無法確定,在遺產繼承人範圍無法確定的情況下自然無法分割遺產,所以不能附條件、不能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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