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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活人被公證“死亡”,這個公證處究竟是怎麼公證的?

  • 由 小李子言說生活 發表于 綜合
  • 2022-10-01
簡介”一份蓋章為“吉林省吉林市江城公證處”公證書,竟把一個大活人公證“死亡”,隨後“死者”的哥哥繼承了原本應該共同繼承的房產

繼承可以活人嗎

大活人被公證“死亡”,這個公證處究竟是怎麼公證的?

“我死亡了嗎?我這不活著嗎?”一份蓋章為“吉林省吉林市江城公證處”公證書,竟把一個大活人公證“死亡”,隨後“死者”的哥哥繼承了原本應該共同繼承的房產。

據報道,吉林市江城男子王春波2016年5月8號出獄後到家裡老房時,發現是個陌生人開門,隨後其前往江城公證處查詢,發現父親名下的這套唯一房產已經被哥哥王春光單獨繼承,而自己的狀態顯示為“死亡”。

涉案公證書顯示:被繼承人王明文夫婦已經死亡,該夫婦生前共育有3個兒子,分別是王春光、王春峰、王春波。王春峰主動放棄父母遺產繼承權,王春波也於1985年3月6日死亡,且未婚無子女。故,王明文夫婦的遺產將由王春光獨自繼承。

明明活著,卻被公證“死亡”,這令王春波無比氣憤。其表示,江城公證處不經調查核實,就將其公證為死亡狀態,不但剝奪了其應該享有的繼承權,更是對其生命權的嚴重褻瀆。

事實上,該公證書還有多處錯誤,王明文夫婦生育的子女除了王春波兄弟三人,還有其的兩個姐姐。而當時兩個姐姐也並未到場公證,事後公證處也未對相關公證資訊進一步核查,如同馬大哈一般,草率行事。

一方面,將大活人公證成“死人”,確實是對當事人生命權的嚴重褻瀆;另一方面,因此導致王春波無法繼承父親的遺產,如今56歲的他仍然居無定所,沒有遮風避雨的場所,令人心酸。

更具諷刺意味的是,該公證書裡寫明王春波未婚無子女,實際上其早就結婚了,還育有兒子。說其“先於父母死亡”,卻沒有附著《死亡證明》,僅憑其哥哥王春光拿來他們工廠開的證明材料,沒核實就給公證,太不符合邏輯和程式。

涉及遺產繼承,竟然如此公證,極不謹慎,很容易埋下隱患,惹上麻煩。儘管該公證因當事人“死而復活”被撤銷,但由於致其繼承權喪失,父親遺產被其哥哥變賣,無可挽回,涉事公證處恐怕難逃其咎。

公證往往事關利益分配或糾紛,理應嚴格走程式,採信公安、法院這種權威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而不是工廠那種不夠權威的部門出具的。否則,就說明審查既不符合常理,也不符合日常操作規則。

再從民事層面看,當事人的哥哥是明確的侵權故意,於公證處而言,明視訊記憶體在重大過失。甚至可以說,公證處和王春光是共同侵犯了受害人王春波的財產權,其有權透過刑事報案,追究王春光等人的刑責,也可以民事訴訟起訴王春光,分割財產賠償損失,並追究涉事公證員及公證處的責任,關鍵就看,其怎麼選擇了。

此前吉林市司法局出具的一份“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顯示,已對沒有盡到核實義務的承辦公證員進行了行政處罰。但這樣的處罰是否責罰相當,需要重新掂量,更值得追問。而涉事公證處究竟該承擔什麼樣的責任,同樣需要認真審視和對待,並用客觀公正的處理態度迴應社會關切。

因為被公證“死亡”,本該屬於自己的遺產卻難以追回,王春波發出了“走在大街上都是茫然的”感慨。這不難讀懂其的無奈,足見公證員沒有盡到核實義務抑或存在相互勾結的可能,給當事人造成的影響、危害和傷害可想而知。

進入法治社會,如此令人哭笑不得、錯誤百出的公證,在獲到糾正之外,還應嚴懲涉事公證員,並追究負有監督管理職責人員的責任,切實用問責來還王春波這方面的公道。而另一方面的公道,有待其依法維權。

或許這只是個案而已,所造成的社會影響不言而喻。目前,公共法律服務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整治工作正在如火如荼進行中,不妨以此為契機,對公證領域也來一場“刮骨療毒”,切實維護好公證公信力。

有公心必有公道,有公道必有公制。早前釋出的《司法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公證工作的意見》中就明確要求,堅持依法規範,樹立正確的公證執業理念,推進公證執業規範化、標準化、資訊化,完善公證執業准入、考核、監督機制,加強公證質量監管,確保公證活動依法、客觀、公正,並認真依法履行“積極做好涉及公民人身關係、財產關係、家庭關係的公證服務,認真辦理繼承、財產分割等公證業務,為公民個人處置財產、確認權利、維護權益等提供公證法律服務”等公證工作職責。

公則四通八達,私則一偏而隅。希望大活人被公證“死亡”這樣再荒唐不過的鬧劇,到此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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