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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廁器握把被認定為槍支散件,研發者一審被判13年,合法嗎?

  • 由 問法網 發表于 綜合
  • 2022-09-21
簡介所發射彈丸的槍口比動能大於等於1.8焦耳平方釐米時,一律認定為槍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效能鑑定工作規定》以及《槍支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鑑

槍支配件怎麼認定

近日,新聞報道了一起有趣的非法制造、買賣、郵寄、儲存槍支案件。該起案件因農民家中的雞被氣槍打死而被牽出,在偵查階段,警方將一款具有專利與註冊商標的通廁器鎖定為槍支散件,2018年9月,該通廁器研發者、一位塑膠家居日用品設計師姜某,因犯非法制造、買賣、郵寄、儲存槍支罪被判13年有期徒刑。2019年3月,高院二審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作出發回重審的裁定,目前該案尚未最終判決。具有專利與註冊商標的通廁器握把怎麼就被認定為槍支散件了呢?

通廁器握把被認定為槍支散件,研發者一審被判13年,合法嗎?

所發射彈丸的槍口比動能大於等於1.8

焦耳/

平方釐米時,一律認定為槍支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效能鑑定工作規定》以及《槍支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鑑定判據》(GA/T 718—2007)的規定,“對不能發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支,當所發射彈丸的槍口比動能大於等於1。8焦耳/平方釐米時,一律認定為槍支。”規定中的非制式槍支,是指未經批准定型或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各類槍支、彈藥,包括自制、改制的槍支、彈藥和槍支彈藥生產企業研製工作中的中間產品。本案一審中,鑑定機構透過將姜某設計、生產的通廁器握把與之前鑑定機構認定的一把“動能比大於1。8”的快排槍進行了對比,從而認定該通廁器握把與這把快排槍的握把在形制與功能上完全相同,因此,鑑定機構認定該通廁器握把屬於槍支配件。然而,姜某認為對於非制式槍支的功能判定應當與制式槍支進行比較,鑑定機構以非制式的快排槍(自制槍)進行對比,鑑定程式明顯違反規定,上訴要求對其涉案通廁器握把進行重新鑑定。

問法網律師認為,依據《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效能鑑定工作規定》中鑑定標準的相關規定,“對非制式槍支、彈藥散件(零部件),如具備與制式槍支、彈藥專用散件(零部件)相同功能的,一律認定為槍支、彈藥散件(零部件)。”所以鑑定程式確實不符合規定。目前,該案件二審已撤銷原判,發回重審,希望可以依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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