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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傳票,拒不到庭的後果

  • 由 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 發表于 綜合
  • 2022-06-03
簡介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傳喚人不去有什麼後果

案情簡介

吳某常到張某的砂石料廠拉沙,平時拉沙均採用記賬方式,從2019年初至年底,吳某共欠下張某近5萬元沙款。張某多次找吳某協商還款事宜無果後,於2020年10月向宣威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由於案情並不複雜,該案立案後經初步識別被移送至速裁中心審理,但送達人員多次與被告吳某溝通,約好時間讓雙方當事人到庭調解處理。吳某口頭答應後屢次“爽約”,電話亦無法接通,到他住處送達也難見其“真容”。由於送達程式無法完成,案件最終回退移送至綜合審判庭進行審理。

收到傳票,拒不到庭的後果

綜合審判庭承辦法官接收案件,充分了解案件情況後,決定採用“迂迴”方式進行送達。透過與吳某所在的村民小組取得聯絡,得知吳某家正在村東的河邊建房。送達人員直接到建房地點找到了吳某,向其送達了開庭傳票等訴訟材料並告知其相關權利及義務。吳某表示:對欠錢的事實以及金額沒有異議,只是因為手裡“緊張”,所以一直沒有還,自己會按傳票通知時間到法院。

然而,到了開庭當天,吳某又再次“爽約”,撥打電話也拒不接聽。承辦法官一邊透過簡訊嚴正告知其經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法律後果;一邊做好跟原告一起到吳某建房處找他現場開庭準備。

正當大家準備出發時,吳某終於回了電話:“法官,我這裡遠,找不到車……”(其實吳某家住在城郊,每天都有公交車往返),承辦法官:“沒事,遠的話,你就在家裡等著就行,我們來你家開庭”。“不用不用,我半小時就到……”

終於,這次吳某沒有再“失約”,20多分鐘後,他趕到了法院,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了還款協議,該案以調解結案。

收到傳票,拒不到庭的後果

【法條連結】

現實生活中,有的“約”可以不赴,但是也有的“約”如果你不去,可能會損害你的合法權益哦。下面就一起看看民事訴訟中,如果法庭開庭,當事人

無故缺席

會有什麼後果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

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第一百四十三條: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四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五條:

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當然,如果當事人

有正當理由無法到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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