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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樹律師:一審官司輸掉之後可以不上訴直接申請再審嗎?

  • 由 春樹律師 發表于 綜合
  • 2022-04-04
簡介法院認為,該公司雖主張一審判決存在錯誤,但在法定上訴期限內沒有提起上訴,也沒提供客觀上導致其不能行使上訴權的合理理由,其放棄法律規定的常規性救濟途徑,即應當承擔該處分行為所致的失權後果

一審敗訴怎麼辦

大家好,我是春樹律師,今天繼續為大家講一下申請再審方面的法律常識,希望大家重視。

在司法實踐中,有一些打官司的當事人,明明不服一審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但又因為不想花上訴費或者擔心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所以就不提出上訴,上訴期一屆滿之後就馬上申請再審;他們甚至認為二審與申請再審的效果是一樣的。

尤其是認為申請再審程式與二審程式效果也是一樣的!實際上,在早前這種方式方法確實是訴訟的捷徑,但民事訴訟法修改後和民事訴訟法解釋出臺後,這樣做可能會導致自己的案件永無翻盤之日。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從上述兩個法條可以得知,兩審終審制是我國民事訴訟的基本制度。

而再審程式在民事訴訟法中又叫做審判監督程式,是針對已經生效的錯誤判決而給當事人的一種特殊的程式,如在窮盡了一審、二審的審判之後,當事人仍認為有錯誤,這時候就可以申請再審了。

而在實踐中,無論是原審法院還是上一級法院針對申請再審的審查都是具有非常嚴格的啟動程式,是否決定再審還需審查當事人的申請是否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99條,200條和201條的規定。

我特意為大家查詢一個典型的案例。一家公司一審輸掉官司之後沒有上訴而是直接申請再審。法院認為,該公司雖主張一審判決存在錯誤,但在法定上訴期限內沒有提起上訴,也沒提供客觀上導致其不能行使上訴權的合理理由,其放棄法律規定的常規性救濟途徑,即應當承擔該處分行為所致的失權後果。

故法院以該公司未經上訴直接向法院申請再審,屬於濫用再審程式的情形,故對該公司關於原審法院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主張,從程式上直接予以駁回。

最後我要提醒各位,務必尊重法律,切莫為放棄二審上訴權,釀成訴累的惡果。

(注:上述文章系春樹律師原創文章,轉載請註明出處)

春樹律師:一審官司輸掉之後可以不上訴直接申請再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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