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在的位置是:首頁 > 綜合

房子長期沒人住,要不要交物業費?

  • 由 晉州普法 發表于 綜合
  • 2022-04-04
簡介法院判決業主應按合同支付物業費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楊某作為業主,物業公司依據雙方簽訂的合同為楊某提供物業服務,因此,當事人之間系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楊某應按物業服務合同及相關規定向原告繳納物業費

物業費不住也要交嗎

以案釋法

業主房屋空置5年不交物業費

物業起訴

2015年5月,楊某在湖南省平江縣某小區購買了一套住宅並辦理了收房手續。同年,楊某與物業公司簽訂了物業服務協議。此後,由於楊某一直未繳納物業費,物業公司多次致電催繳,

但楊某以未真正入住為由拒不繳納物業費

今年9月,物業公司將楊某起訴至平江縣人民法院,要求楊某支付物業費,並承擔近千元的違約金。

庭審中,楊某辯稱,

其房屋在交付後一直處於閒置狀態,既未對房屋進行裝修,也未居住或使用,根本未享受過物業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務

,所以不應支付物業費和違約金。

而物業公司堅稱,雖然楊某的房屋處於閒置狀態,但物業公司仍為其房屋的安全、公共設施的維護、小區的整體綠化和保潔提供了服務,故楊某理應交納物業費,並承擔違約金。

法院判決

業主應按合同支付物業費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楊某作為業主,物業公司依據雙方簽訂的合同為楊某提供物業服務,因此,當事人之間系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楊某應按物業服務合同及相關規定向原告繳納物業費。最終,法院判決楊某支付2015年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的物業費。

審理法官認為:

“交納物業費是業主應承擔的一項基本合同義務。”法官解釋,物業服務具有公眾性,它的價值在於在滿足公共性服務的同時,達到對整個居住環境品質的提升,最終體現在對業主個體的服務價值。

很多房子空置的業主認為,房子一直都沒住,就不需要交物業費了。實際上,房屋空置未使用,也應當繳納物業費。業主不能以沒有享受到物業服務為由拒付。

法條連結

2009年10月1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曾規定:“經書面催交,業主無正當理由拒絕交納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交納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支付物業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合同約定以及相關規定提供服務,業主僅以未享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抗辯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修訂後的司法解釋刪除了這一條,原條文規定被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吸收。

民法典對支付物業費如何規定呢?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條

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

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支付物業費的,物業服務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合理期限屆滿仍不支付的,物業服務人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

附:修訂後的“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司法解釋”

繳納物業費是業主的義務

但也存在例外情形:

1、因為房屋質量問題還未交房,物業費是由開發商繳納;

2、物業公司未履行物業合同服務責任的,全體業主可以拒交,但要有有力的證據;

3、物業公司擅自增加收費專案、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的。

修訂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物業服務人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或者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定,

擅自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或者重複收費

業主以違規收費為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業主請求物業服務人退還其已經收取的違規費用的

,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