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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就是收款證明,你可能想錯了,法官解讀讓您瞭解真相

  • 由 三秀律師 發表于 綜合
  • 2022-02-24
簡介發票是合法有效的收款憑證,一般情況下可以證明B公司已經履行了付款義務,且根據B公司提交的證據,B公司工作人員陳某以差旅費預支的名義從B公司領取了55000元,陳某具有用現金方式支付尾款的能力,而現金支付也是屬於合同約定的支付方式之一

收款證明怎麼寫樣本

先給發票,結果對方事後卻不給錢,存在法律風險;不給發票,對方又堅決不給錢。遇到這種事你要怎麼做?

發票就是收款證明,你可能想錯了,法官解讀讓您瞭解真相

【案情簡述】

B公司為參加某國際展覽會,委託A公司在其展位搭建展臺,為此B公司與A公司簽訂了《展臺搭建合同》一份,合同價款共計190000元整,合同簽訂後先支付合同價款的40%,進場施工到開展前支付合同價款的30%,展會結束後再按照實際金額結算尾款。

合同簽訂後,A公司馬上開始了搭建展臺的工作,B公司也分兩次透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向A公司支付了76000元和57000元,A公司向B公司出具了與收款金額相對應的發票兩張,B公司的工作人員陳某向A公司出具了發票收條。

9月8日展會結束後,A公司與B公司經結算,確認此次布展費用共為178000元,扣除已付的133000元,B公司還應向A公司支付尾款45000元。9月9日,A公司向B公司出具了45000元的發票一張,陳某再次向A公司出具了發票收條。A公司認為其雖向B公司出具了45000元的發票,但實際並未收到相應的款項,B公司則認為尾款是陳某以現金形式付清後才取得了發票,拒絕再次付款,A公司經催討無果,遂起訴至法院。

A公司認為B公司說總部不在武漢市,必須先拿發票回到其公司總部彙報後才能支付剩餘款項,所以A公司只好向陳某出具了45000元發票,並要求陳某出具了發票收條。許某說要先拿發票回單位彙報後以銀行轉賬的方式支付尾款,這個要求符合情理,所以A公司向其出具發票並索取發票收條,是符合社會生活常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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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分析】

雙方爭議的焦點是尾款45000元是否已經支付,對此B公司負有舉證責任。B公司提交了A公司向其出具的金額為45000元的發票,以此主張其已經付清了尾款,A公司對該發票的真實性無異議,B公司的舉證責任已經完成。

發票是合法有效的收款憑證,一般情況下可以證明B公司已經履行了付款義務,且根據B公司提交的證據,B公司工作人員陳某以差旅費預支的名義從B公司領取了55000元,陳某具有用現金方式支付尾款的能力,而現金支付也是屬於合同約定的支付方式之一。結合B公司持有A公司出具的發票,且其主張的事實與前兩次A公司在收到B公司付款後出具發票的規律一致,對其主張應當予以採信。

按照日常生活經驗法則,A公司對發票可以作為收款憑證應是明知的,其在出具發票時理應持審慎的態度,不應輕信,但A公司既未要求B公司工作人員書寫欠條或作出說明,亦未要求B公司工作人員在出具的發票收條上註明款項未支付。A公司對B公司收到發票但未付款的陳述與常理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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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

駁回A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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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提示】

發票分為增值稅專用發票與普通發票,這兩種發票在買賣合同中的地位是被區別對待的。

對於增值稅專票,僅是付款的記帳憑證,既不能證明標的物已經交付,也不能證明買受人已經付款。對於普通發票,在有合同約定或當事人之間交易習慣存在的前提下,能夠證明買方已經完成了付款義務。但是有足以推翻的相反證據除外。

為了避開這種風險,最好在合同中加以註明,“發票不代表付款”這樣的說明,另外如果忘記在合同中註明了這個條款,那麼在給付發票的時候,讓對方在發票上註明“給付發票時尚未結清款項”並簽名和蓋章,就可以避開這種風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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