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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潤不足回購股權,這樣的“對賭協議”是否有效?

  • 由 澎湃線上 發表于 綜合
  • 2022-01-26
簡介另,《承諾》中並未對歐某公司設定義務,歐某公司要求黃某回購股權屬於權利,不能依據增資擴股協議及其補充協議判定雙方之間的對賭協議已經解除

對賭協議合法嗎

“對賭”在投資合同中通常表現為股權回購條款,即在約定條件成就時,投資人可以行使股權回購權請求回購義務人回購其持有的目標公司股權。

被投資公司單方面向投資公司發出解除對賭協議的通知後,對賭協議是否解除?股權回購條件是否成就?

利潤不足回購股權,這樣的“對賭協議”是否有效?

基本案情

2013年5月24日,歐某公司、黃某與三名案外人簽訂《投資協議》,約定歐某公司對狼某公司投資1500萬元,投資完成後,持有公司28%的股權,其中350萬元進入註冊資本,1150萬元作為資本公積金進入公司。

2013年6月24日,黃某向歐某公司籤具《承諾》,載明瞭接受投資後業績指標:第一個12個月公司淨利潤1000萬元,並逐年遞增;若任一時間段的淨利潤低於承諾業績的90%,歐某公司有權要求本人購買其持有的公司股權。

利潤不足回購股權,這樣的“對賭協議”是否有效?

2015年12月9日,狼某公司向歐某公司傳送蓋有公司印章的《情況說明》,載明為了公司能順利透過稽核,早日掛牌成功,需終止《投資協議》中的對賭條款。對此,歐某公司未予回覆。

2019年7月2日,歐某公司向黃某及狼某公司傳送《關於催促履行股權回購義務的函》,要求黃某按照《承諾》的約定,回購歐某公司持有的狼某公司的全部股權。

因黃某未向歐某公司回購股權,遂成訟。

案件爭議焦點

一是《承諾》是否有效成立;

二是《承諾》是否已經解除;

三是《承諾》約定的股權回購條件是否已成就;

四是黃某是否應當支付1500萬元股權回購款及利息。

法院認為

01

《承諾》有效成立

《承諾》上有黃某簽名確認,黃某未能提供證據證實該承諾書並非其真實意思表示或存在解除、廢止、變更的情形,故承諾書依法對黃某產生法律約束力。

02

《承諾》未解除

《承諾》是黃某對歐某公司作出的,解除承諾須得到歐某公司的同意或認可。黃某委託案外人向歐某公司傳送終止對賭協議的相關檔案,但歐某公司並未作出同意解除的意思表示。另,《承諾》中並未對歐某公司設定義務,歐某公司要求黃某回購股權屬於權利,不能依據增資擴股協議及其補充協議判定雙方之間的對賭協議已經解除。黃某辯稱承諾書已解除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不予支援。

03

約定的股權回購條件已成就

根據《承諾》的約定,在投資的前三年狼某公司的主營業務收入及淨利潤應當達到一定數額,若有任一時間段淨利潤低於承諾業績的90%,股權回購條件即成就。狼某公司的審計報告顯示,該公司在2013年至2016年均處於虧損狀態,且虧損額巨大。黃某未能提供證據證實股權回購條件未成就,亦拒絕對承諾區間的賬目進行審計。因此,依法認定承諾書約定的股權回購條件業已成就。

04

黃某應支付1500萬元股權回購款及利息

《承諾》中約定的股權回購條件已成就,承諾書約定黃某應於歐某公司提出股權回購要求的90天內購買權,現已超過90天,故歐某公司要求黃某支付1500萬元股權轉讓款及利息的要求合理合法,予以支援。

利潤不足回購股權,這樣的“對賭協議”是否有效?

綜上所述,判決黃某向歐某公司支付股權轉讓款1500萬元及利息。

一審宣判後,黃某不服提起上訴。廣州中院經審理後,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約定有“對賭條款”的股權回購案例,對賭的內容涉及公司淨利潤承諾對賭。

“對賭協議”中,股東承諾回購股份條款屬於締約過程中當事人對投資合作商業風險的安排,均系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不存在法律規定的合同無效情形,亦不屬於合同法所規定的格式合同或者格式條款,不存在顯失公平的問題。因此,對賭協議中約定的在一定條件下,被投資方股東回購股份的承諾等內容合法有效。

但是,投資人在約定“對賭協議”時也要特別注意,由誰回購股份至關重要。有些協議中會約定由被投資公司承諾回購股份,此時導致投資者可以取得相對固定的收益,且該收益會脫離公司的經營業績,直接或間接的損害被投資公司及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則可能會被認定為無效。

利潤不足回購股權,這樣的“對賭協議”是否有效?

案例:民二庭 範曉玲

圖片:網路

原標題:《利潤不足回購股權,這樣的“對賭協議”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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