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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還損失1021萬!重慶市萬州儲備糧主管人員職務犯罪被判刑

  • 由 法檢速報 發表于 綜合
  • 2022-01-23
簡介二、受賄2015年至2016年,被告人莫榮在擔任原重慶糧食集團萬州區糧食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重慶市萬州區儲備糧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分管貿易分公司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餘某、張某賄賂款共計人民幣4萬元

貨票分離怎麼判刑

《法檢速報》瞭解到,該案被告人莫榮,男,1964年出生,案發前系重慶市萬州區儲備糧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現住重慶市萬州區。因涉嫌犯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2019年6月21日被重慶市萬州區監察委員會採取留置措施,同年8月30日被重慶市萬州區公安局執行逮捕。

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莫榮犯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受賄罪,於2019年10月14日向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受賄還損失1021萬!重慶市萬州儲備糧主管人員職務犯罪被判刑

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法院查明

一、履行合同失職被騙

2017年6月初,中央儲備糧拉薩直屬庫向萬州儲備糧公司購買小麥6255噸。為履行該合同,因張某在河南有小麥貨源,受張某邀請,被告人莫榮與萬州儲備糧公司貿易分公司經理譚某到河南鄧州、南陽考察。

考察後經請示萬州儲備糧公司執行董事遊某、總經理張某1,莫榮與張某達成合作意向,由萬州儲備糧公司向某公司購買拉薩直屬庫所需的6255噸小麥。

莫榮、譚某與張某協商好糧食購銷合同的運輸方式、單價、付款方式等細節後,指定萬州儲備糧公司貿易分公司按商量的內容擬定糧食購銷合同。

按照公司慣例,本應由分管貿易業務的莫榮負責簽訂糧食購銷合同,但因約定2017年6月6日簽訂合同時,莫榮在外出差,莫榮委託總經理張某1與某公司分別簽訂糧食購銷合同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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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編號為“CLWZ20170606002”的合同約定,萬州儲備糧公司向某公司購買小麥3800噸,單價2780元/噸,貨款1056。4萬元,由某公司負責火車運輸至拉薩西站,保證數量、質量,並承擔運輸損耗。

編號為“CLWZ20170606001”的合同約定,萬州儲備糧公司向某公司購買小麥2455噸,單價2810元/噸,貨款689。86萬元,由某公司負責火車運輸至日喀則火車西站,保證數量、質量,並承擔運輸損耗。

兩份合同均約定付款方式為見火車大票(傳真件)付款。合同簽訂後,張某告知莫榮和譚某發貨的地點及時間。

2017年6月23日起,張某開始從河南鄧州等地發貨。期間,譚某據此向莫榮建議安排業務員到發貨地監督發貨,確認發貨數量的真實性,但莫榮拒絕了該建議。

2017年6月至同年10月期間,張某在履行合同過程中,透過修改運輸貨票的貨票號、車種車號、日期的方式,製作假貨運票騙取貨款,造成萬州儲備糧有限公司經濟損失1021。04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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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賄

2015年至2016年,被告人莫榮在擔任原重慶糧食集團萬州區糧食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重慶市萬州區儲備糧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分管貿易分公司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餘某、張某賄賂款共計人民幣4萬元。其具體事實如下:

1。2015年至2016年,餘某透過簽訂虛假的稻穀購銷合同的方式從原重慶糧食集團萬州區糧食有限責任公司分別借款300萬元和400。5萬元,為感謝被告人莫榮幫助減少利息及增加借款,2016年春節的一天晚上,餘某在萬州區送給被告人莫榮2萬元現金。莫榮收下後離開。

2。2015年底,成都某糧油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開始與重慶市萬州區儲備糧有限公司開展糧食貿易活動,為感謝被告人莫榮,2016年8月的一天,張某在成都送給被告人莫榮2萬元現金。2017年11月8日,被告人莫榮得知張某詐騙一事後為避免受牽連,將2萬元現金退還給了張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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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查明,2019年6月21日,被告人莫榮經萬州區監察委員會調查人員通知到案,到案後被告人莫榮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同時也主動交代了調查機關尚未掌握的受賄事實。案發後被告人莫榮退出了涉案贓款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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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法院判決

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莫榮身為國有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被告人莫榮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賄賂4萬元,其行為又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成立,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法院予以支援。

被告人莫榮因履行合同失職被騙一案,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並且還供述了自己受賄的事實,對於受賄的事實,被告人莫榮的行為成立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莫榮積極退出了贓款4萬元,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莫榮一人犯數罪,依法應當數罪併罰。

受賄還損失1021萬!重慶市萬州儲備糧主管人員職務犯罪被判刑

公訴機關提出判處被告人莫榮三年六個月至四年六個月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的量刑建議適當,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法院予以採納。根據被告人莫榮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莫榮犯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犯受賄罪,判處拘役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二、對於被告人莫榮退出的違法所得人民幣4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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