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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 | 肖某某被毆打案

  • 由 澎湃線上 發表于 綜合
  • 2022-01-18
簡介【法律分析】毆打他人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故意傷害的行為及處罰】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伍佰元以下罰款

如何證明他人指使打人

以案釋法 | 肖某某被毆打案

以案釋法 | 肖某某被毆打案

【案情簡介】

2020年10月14日00時50分許,肖某某報警稱:在茫崖市花土溝鎮電信局旁邊的天禧手機店門口被人毆打。民警到達現場經瞭解:肖某某喝完酒在回家的路上與剛從新世紀純K酒吧喝完酒回家的辛某某相遇,後肖某某與辛某某因瑣事發生口角,被辛某某毆打,打架致使肖某某右眼部輕微受傷,辛某某已離開現場。

【調查與處理】

民警透過調查:2020年10月14日00時20分,在茫崖市花土溝鎮電信局十字路口,辛某某酒後從民族路天禧手機城門口往回家的路途中與肖某某因瑣事發生爭吵,後互相毆打,打架致使肖某某右眼部輕微受傷,辛某某右側胸部軟組織挫傷,事後辛某某與肖某某互相賠禮道歉,積極賠付對方的醫藥費,互相取得諒解。

綜上,肖某某、辛某某毆打他人的違法行為成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決定給予肖某某叄佰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決定給予辛某某伍佰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法律分析】

毆打他人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故意傷害的行為及處罰】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伍佰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的人或者六十週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在本案件中經查明,只有肖某某與辛某某互相毆打,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對其進行處罰,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九條【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的情形】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一)情節特別輕微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後果,並取得被侵害人諒解的;

(三) 出於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

(四)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的;

(五)有立功表現的。

本案件中由於違法行為人互相賠禮道歉、積極賠付對方醫療費,雙方互相取得了諒解,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後果,並取得被侵害人諒解的可以減輕處罰。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決定給予肖某某叄佰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決定給予辛某某伍佰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毆打他人案件核心內容:在處理毆打他人案件的時候,往往容易與故意傷害相混淆,所以在案件定性過程中需要額外注意區分開。

如何區分毆打他人和故意傷害:毆打他人,是指行為人公然實施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打人行為,一般採用拳打腳踢等暴力方式,多以徒手為主,很少藉助外物或者使用棍棒等器具毆打他人。

故意傷害行為主觀上則以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為直接目的,大多借助工具或者外力,造成他人身體傷害的可能性較大。此外,在行為方式上,故意傷害行為是以毆打以外的其他手段傷害他人身體。

1、主觀方面表現不同。毆打他人和故意傷害在主觀上都是有意為之,但是毆打他人通常是在矛盾發生時一時衝動、臨時起意,對他人進行毆打;故意傷害通常在實施傷害行為之前有預謀、有準備,但也不是絕對的有預謀、有準備,有時也有臨時起意的情況。二者的主觀目的不同。毆打他人在主觀上不以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為目的,通常只導致他人身體短暫的疼痛,意在“打一頓出氣”;而故意傷害行為主觀上則以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為直接目的,造成他人身體傷害的可能性較大,意在“使他人身體受傷”。

2、客觀方面表現不同。毆打他人屬於行為犯,只要有證據證明行為人實施了毆打他人的行為,不論是否造成被侵害人受傷,即應當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毆打的方式、傷情輕重,作為從輕或者從重處罰的情節考慮;故意傷害是以毆打以外的其他方式故意傷害他人的行為,如使用電擊、放射性物質等方法實施傷害。不論採用何種手段,都必須是以外力直接作用於身體組織和器官,致使他人身體組織的完整和器官正常功能受到破壞。同樣,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不論是否造成被侵害人受傷,應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3、侵害的客體不同。毆打他人侵害的客體是身體權,其不以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為主要目的,一般只是造成他人皮肉的暫時疼痛,並不一定造成損害健康後果;而故意傷害侵害的客體是健康權,其以傷害他人身體為主要目的,行為的後果。

【典型意義】

本案件中由於違法行為人對法律不敬畏,過於自信地認為打架不會驚動警察,更不會受到處罰,而肆無忌憚的動手打人,最後,因瑣碎事情毆打他人使自己受到治安處罰,後悔不已。打架鬥毆行為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傷人害己。

當和他人產生矛盾的時候,要理性的化解矛盾,而不是採用暴力手段把矛盾擴大化,產生嚴重後果。遇事要冷靜處理,不能逞一時之氣,衝動行事,不考慮後果。做一名遵法守法的公民,酒後不滋事,不打架,不鬥毆。在本案中對違法行為人處罰不是最終的目的,宣傳教育才是防止此類案件發生的意義。

普法是一項長期的社會系統工程,任重而道遠,要長抓不懈。普法有利於進一步增強公民的法制觀念;有助於營造全社會濃厚的法制氛圍,讓全體公民熟悉法律、認知法律、運用法律,能用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使現代法制的理念深入人心,為實踐依法治國方略打下牢固的社會思想基礎,營造一個和諧平安喜樂的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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