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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違法違規行為實務解讀(十一·上)——“導遊、領隊問題”

  • 由 旅遊獨角獸 發表于 綜合
  • 2022-01-15
簡介03旅行社安排未取得導遊證的人員提供導遊服務我們在第二點也說明,旅行社組織出境旅遊或者接待入境旅遊的團隊,必須安排領隊或者導遊人員

旅遊領隊證怎麼考

►以下為正文約1889字 閱讀約5分鐘

導讀:

上期給大家講了《旅行社違法違規行為實務解讀(十)——“選擇不合格供應商”》,給大家分析了何謂供應商,合格的供應商有哪些特點或者需要哪些手續,更提醒大家注意旅行社的審慎選擇供應商的義務。有興趣的朋友,可以點選上面文章中的連結進行檢視原文。

本期旅行社違法違規行為實務解讀系列專門講述導遊、領隊人員的問題,這也是我們旅行社規範經營中的重點內容,導遊、領隊的工作有其特殊性,所以不能和一般的工作人員進行管理。

故而,本篇文章,就從定義、安排導遊問題、導遊服務費、導遊人員管理等幾個方面來說一下導遊、領隊的問題,方便旅行社的管理,促進旅行社的規範經營。

01

導遊、領隊定義

導遊

是指,依法取得導遊證,接受旅行社的委派,為旅遊者提供嚮導、講解即相關旅遊服務的導遊人員。

領隊

則是指,取得導遊證,具有相應的學歷、語言能力和旅遊從業經歷,並與委派起從事領隊也未的旅行社訂立勞動合同,從事領隊業務的導遊人員。

現在我們國家經過改革,已經取消了領隊證,導遊和領隊全部統稱為“

導遊人員

”,而領隊也一般稱之為

出境導遊

根據

《旅遊法》《旅行社條例》等

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可以看出,導遊人員從事旅遊服務業務的前提是取得導遊證,然後再接受旅行社的委派才可以。

我們日常所說的團上的

“管家”“領隊(無證)”“服務人員”

等,均

不可以以導遊名義

從事旅遊服務業務,更多的只能定義為為旅遊團服務的工作人員;若稱之為導遊必須取得相應

導遊證

,否則就是違法從事導遊業務。

02

旅行社組織旅遊是否必須安排導遊?

根據

《旅遊法》

第三十六條之規定:“

旅行社組織團隊出境旅遊或者組織、接待團隊入境旅遊,應當按照規定安排領隊或者導遊全程陪同

。”

由此可以看出,第一,旅行社在組織出境旅遊時必須安排領隊全程陪同,否則就是違反《旅遊法》第96條之規定,可能被處以5000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第二,旅行社組織、接待團隊入境旅遊的,也需要安排導遊全程陪同,否則也可能受到處罰。

但是,該條款

並未規定

旅行社組織境內旅遊必須安排導遊人員,也就是,旅行社組織境內旅遊的,可以不安排導遊人員提供導遊服務。

所以大家也就不必對此進行糾結,另外提醒注意的是,如果跟遊客已經達成了協議,收取了導遊服務費,那就得按照要求安排導遊人員。

03

旅行社安排未取得導遊證的人員提供導遊服務

我們在第二點也說明,旅行社組織出境旅遊或者接待入境旅遊的團隊,必須安排領隊或者導遊人員。那麼既然法律要求,就必須安排合格合法的導遊人員才可以。若旅行社跟遊客約定提供相應的導遊人員的,則也需要安排合法的導遊。

導遊人員必須持有導遊證,若從事領隊業務的,還必須具備上述第一點中所需要的領隊條件,否則就可能受到行政處罰。

在此特別提醒一點的,旅行社一定要在安排、委派導遊人員時,需要核查一下導遊人員的導遊證件,是否在有效期之內;我們的導遊人員的,也一定要及時的去更新自己的證件,否則可能屬於無證從事導

了。

04

旅行社未向臨時聘用導遊支付導遊服務費

根據《旅遊法》之規定,旅行社的導遊人員一般分為兩種,一種是與旅行社建立勞動關係的長期導遊;另一種是與旅行社建立臨時僱傭(勞務)關係的短期導遊。

長期穩定的具有勞動關係的導遊,一般是根據業績拿工資和績效,不存在單筆導遊服務費;針對於臨時僱傭的導遊,其權利更難以保障,雖然現在也有全國旅遊服務監管平臺,要求旅行社提前支付導服費,但是事實上很多都是導遊人員自己墊付的。

所以,《旅遊法》特別規定了,若旅行社未向(或者未足額支付)臨時聘用的導遊支付導遊服務費的,則也可能面臨5000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

規範操作才是旅行社經營之本,旅行社對導遊、領隊的規範管理更是對核心業務發展的驅動力。以上給大家講了幾個關於導遊的幾個問題,下一篇文章,還會繼續為大家寫一下導遊業務操作的法律問題。

敬請各位讀者關注該《旅行社違法違規行為實務解讀》系列文章,本律師將在後續繼續更新,透過一篇文章解讀一個旅行社的違法違規行為,讓旅行社及相關操作人員對自身行為做到心中有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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