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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客觀題:代理制度中的無權代理與表見代理

  • 由 法思錄 發表于 綜合
  • 2022-01-04
簡介分為以下幾種情況:(1)本人雖對行為人的代理權作了某些限制,但未在委託授權書中說明,或者本人授予代理人一定的代理權,但事後又加以限制,代理人不顧其限制而按原來的代理權進行代理活動,但相對人並不知情,這時應構成表見代理,由本人承擔其後果

追認權是絕對權嗎

「無權代理概念」

無權代理分為

狹義無權代理和表見代理

兩種。無權代理有效與否,法律不僅要考慮本人的利益,還要考慮善意相對人的利益。所以,法律對無權代理區別對待:對於表見代理,趨向於保護相對人,

定為有效代理

;對錶見代理以外的狹義無權代理,賦予本人追認權,故狹義無權代理屬於

效力未定之行為

|「狹義的無權代理」

1。無權代理特徵

(1)行為人

欠缺代理權

,表現形態:

不曾享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代理權已終止

①不曾享有代理權:既

沒有經委託授權

,又

沒有法律上的根據

,也

沒有法院或者主管機關的指定

,而以他人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之代理。

②超越代理權:代理人

超越代理許可權範圍

而進行代理行為。

③代理權已終止:代理人因代理

期限屆滿或者約定的代理事務完成甚至被解除代理權後

,仍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的代理活動。

(2)符合代理的其他特徵,如,形成三方結構。

【注意】冒名行為不屬於無權代理,因為沒有形成三方結構。

(3)

沒有其他無效事由

,否則構成無效代理。

2。狹義無權代理的效果——本人的追認權和拒絕權

無權代理效力上屬於

待定狀態

,法律上賦予

本人追認權和拒絕權

。相應的賦予

相對人催告權和撤銷權

。目的是讓無權代理的效力盡快確定下來,由待定到穩定。

(1)追認權。追認是本人接受無權代理之行為效果的意思表示。

(2)拒絕權。

須以明示方式

表示,默示(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事項違法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未作反對錶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則

視為追認

(3)無權代理經追認

溯及行為開始對本人生效

,本人拒絕承認的,無權代理效果由行為人自己承受。

(4)追認權與拒絕權只需本人一方意思表示即生效,故屬於

形成權

(5)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

1個月內

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

視為拒絕追認

【注意】若雙方約定,未作表示視為追認,則依約定。

(6)被代理人追認的,

無權代理合同轉為有效

。本人與第三人的合同關係:

有效合同

。如一方拒不履行的,承擔違約責任。

(7)被代理人未追認的,區分

相對人善意與否

(知情與否)而作不同處理:善意的相對人可以選擇要求代理人

履行義務或者賠償

【注意】賠償範圍不得超過預期可見的履行利益;惡意的相對人,與無權代理人按照各自過錯分擔責任。

3。狹義無權代理的效果——相對人的催告權和撤銷權

(1)催告權是相對人請求本人於

確定的期限內

作出追認或拒絕的意思表示。

(2)撤銷權是相對人

確認無權代理為無效

的意思表示。

(3)撤銷權只需相對人一方意思表示即生效,故屬於

形成權

(4)合同被追認之前,

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

。撤銷應當

以通知的方式

作出。

【注意】只有善意相對人才可行使撤銷權。如果是惡意,則使用前面的濫用代理權的規定。

4。無因管理與無權代理區別

在無權代理中,行為人是

以本人的名義

進行活動的,而在無因管理中,管理人並不以本人名義實施管理行為;無權代理發生本人的追認,經本人追認的

無權代理為有權代理

,對本人發生效力,而在無因管理中,不發生本人的追認,

本人是否接受不影響效力

在狹義的無權代理中,行為人的無權代理如果確實是為了“本人”的利益而實施,符合無因管理的要件的,

可以構成無因管理

;如不是為了“本人”的利益而實施的,則構成侵權,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表見代理」

表見代理的

代理權有缺欠

,現實中因本人行為造成表面上存在使他人相信有代理權的情形,在善意相對人的信賴利益和本人利益之間,信賴利益以及交易安全,相較本人利益更應保護。

1。表見代理可分為三種類型,即

未予授權的表見代理

超越許可權的表見代理

代理權終止的表見代理

。表見代理=

無權代理+權利外觀+被代理人有過錯

2。未予授權的表見代理

本人

以自己的行為表示

授予他人代理權而實際上並未授權,或者

明知

他人以自己的名義訂立合同為而

不作否認表示

,造成第三人誤以為行為人有代理權,此時本人要對相對人承擔實際授權人的責任。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本人以

書面、口頭

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間接向相對人表示已經授權而實際上未授權,相對人依賴本人的表示而與行為人進行的交易行為。

(2)本人將其

具有代理權證明意義的文書、印鑑

交與他人,他人憑此以本人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相對人對此信賴而進行的交易。這些文書印鑑包括:被代理人的

印章、合同章、蓋章的空白證明信、空白委託書、空白合同文書

等。

(3)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義訂立合同為而

不作否認表示

的。

(4)

允許

他人作為自己的分支機構進行活動。

3。超越許可權的表見代理

代理人的代理權通常都有一定的限制,但這一限制不一定為相對人所知,如果表現在外的客觀情況,能

使善意相對人誤以為行為人有代理權

,與其為民事行為,就構成表見代理,由本人承擔其後果。這就是現代代理制度中“代理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的原則。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本人雖對行為人的代理權作了某些限制,但

未在委託授權書中說明

,或者本人授予代理人一定的代理權,但

事後又加以限制

,代理人不顧其限制而按原來的代理權進行代理活動,但

相對人並不知情

,這時應構成表見代理,由本人承擔其後果。

(2)本人

委託授權不明

,而客觀情況又能

使善意相對人誤信

行為人有代理權,即使行為人的行為超越了本人意定的授權範圍,也成立表見代理。

4。代理權終止的表見代理

本人與行為人

曾有代理關係

,但代理權已經終止或撤回後,本人

未及時向外部公示

,相對人並

不知情

。因此為保護善意相對人的利益和維護交易安全,其代理權的終止和撤回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代理期間屆滿或代理事務完成後的代理。只要

第三人不知道

代理期間屆滿或代理事務完成這一情況,仍與代理人訂立合同,則成立表見代理。

(2)本人撤回委託後的代理。這時本人

應收回代理證書,通知第三人,或者釋出代理權撤回的公告。如果本人沒有這樣做

,致使相對人不知道代理權已不存在,仍與代理人為民事行為,則構成表見代理。

5。表見代理的法律要件

(1)以

本人名義

為民事法律行為,包括實施意思表示和受領意思表示。

(2)行為人

無代理權

(3)須有

使相對人信其有代理權的表徵

——權利外觀(登記外觀或事實外觀)的事實存在。這一點是表見代理與狹義無權代理最大的不同,也是表見代理之所以發生有權代理效果的根本理由。所謂

“信其有代理權”

,是本人有作為或者不作為實施某種表示,是相對人根據這一表示足以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如本人將印章交給行為人保管,或把蓋章的空白合同交付給行為人。

(4)第三人

善意且無重大過失

(5)須本人的行為與權利外觀的形成

具有牽連性

——本人與因。

表見代理,在“狹義無權代理”的所有形式特徵基礎上,多出一個要件:“第三人有理由認為行為人具有代理權”:從行為人的角度看,雖無代理權,但身上卻具有代理權的外觀,具有代理權外觀。從被代理人的角度,“本人與因”,正面來講,通常是兩種經典情形:

被代理人曾經授權給行為人和被代理人曾經僱傭行為人

下列情形不具備“本人與因”的要素:

①行為人

私刻

本人的公章、

偽造

的介紹信、合同書、授權委託書,並與相對人簽訂合同。

②在本人的印章、合同書、介紹信等檔案

被盜後

,本人已經在指定的報刊上

以合理的方式作了公告

,但行為人仍然以這些證明或檔案與相對人訂約。

③行為人

憑空捏造了一個單位

,偽造該單位的企業名稱並私刻該企業的公章與相對人訂約,而

事實上又真的存在這樣一個企業

6。表見代理的法律效果

(1)

發生有權代理的效果。

本人不得行使無權代理之撤銷權和其他抗辯權,對行為人表見代理的效果按有權代理承受。本人因遭受損失的,有權向無權代理人主張損害賠償。

(2)

相對人有選擇權。

表見代理旨在保護相對人利益,相對人對於表見代理應享有選擇權。即可以按狹義無權代理,

享有撤銷權

;亦可按表見代理,

接受與本人的民事法律行為

,與本人之間發生權利義務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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