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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車操作工安全生產責任狀

  • 由 樂心說財訊 發表于 綜合
  • 2021-05-06
簡介4、吊運重物接近額定負荷時,應升至100毫米高度停車檢查剎車能力

行車下限位一般多少米

一、行車必須有專人使用、專人管理,嚴禁閒雜人員操作行車。

二、操作人員須認真閱讀使用說明書,熟悉其工作效能,瞭解其結構和工作原理。

三、作業時的準備工作:

(一)必須按標準穿戴好勞保用品。

(二)檢查機械、電氣、安全裝置應確保良好。

(三)對行車實行日常檢查,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禁止使用。

1、鋼絲繩達到報廢標準。 2、制動器的制動力矩剎不住額定載荷。 3、限位開關失靈。 4、車上有人(檢查、修理指定專人指揮時除外)。 5、新安裝、改裝、大修後未經驗改合格。(四)對行車進行定期檢查,有下列情況之一,禁止使用:1、車輪裂紋、掉片、嚴重啃軌或“三條腿”。 2、電氣接零保護掛靠失去作用或絕緣達不到規定值。 3、電動機溫升超過規定值。 4、轉子、電阻一相開路。 5、吊鉤、滑輪、捲筒達到報廢標準。 6、主要受力件有裂紋、開焊。 7、主樑彈性變形或永久變形超過修理界限。 8、軌道行車梁鬆動、斷裂、物件破碎、終點車檔失靈。

四、作業時應做到:(一) 操作人員必須做到以下幾點:

1、工作前4小時嚴禁飲酒。 2、不準帶無關人員上車。 3、開車前檢查行車上應無碰、卡現象,確認一切正常,打鈴報警後再送電試車。 4、檢查試車中發現有第“三”條之(三)、(四)中規定情況之一時,應立即停車。 5、操作者必須精力集中,與下面人員密切配合。操作時不準做與操作無關的事。 6、行車檢查、維修過程中,應統一指令,密切配合。

(二)操作中嚴格執行“十不弔”:

1、超過額定負荷不弔。 2、指揮訊號不明;重量不明;光線暗淡不弔。 3、吊索和附件捆綁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弔。 4、歪拉斜掛不弔。 5、工件上站人或浮放活動物不弔。 6、易燃易爆物品不弔。 7、帶有稜角快口物件未墊好不弔。 8、行車吊掛重物直接進行加工的不弔。 9、埋地物品不弔。 10、違章指揮不弔。

(三)吊運物品堅持“三禁止”:

1、禁止行車從人頭上越過; 2、禁止行車從裝置上越過;3、禁止行車吊模板,人站在下面維修模具。(四)操作過程中應遵守以下規定:1、操作中要始終做到穩起、穩行、穩落。在接近人時必須及時打鈴報警,地面配合吊裝人員必須佩帶安全帽。 2、執行時,任何人發出停車訊號均應立即停車。 3、起吊重物水平行走時,距地面距離不許超過0。5米。 4、吊運重物接近額定負荷時,應升至100毫米高度停車檢查剎車能力。5、正常情況下不準打反車。 6、上下車時需由平臺梯子透過,不準沿軌道行走。 7、無載荷執行時,吊鉤應升至上極限位置。 8、在處理故障或離車時、應停靠在安全地點,切斷電源,並掛上“禁止合閘”的警示牌。控制器必須置於“0”位,切斷電源。不準懸掛重物離開車。下班時把小車停於駕駛員一端,吊鉤升至上極限位置。五、作業後應做好以下工作:(一)切斷主機電源。(二)檢查裝置,確保裝置狀態完好,按要求進行維護保養。(三)切斷總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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