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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員工打電話撞倒顧客至九級傷殘,損失誰來賠?

  • 由 陝西法治網 發表于 綜合
  • 2021-12-13
簡介關於王女士請求判令超市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法院認為,超市已經在其向店員公示的店規中明確規定不允許在工作時間接打電話及私自外出,因此,石某系接打私人電話私自外出至超市門口時與王女士相撞,並不是履行其工作任務外出,故不能認定超市對於王女

身體摔倒及碰撞致傷應當怎麼處理

鞍山的王女士年近70,在超市門口被從超市出來打電話的店員石某撞倒,經醫院診斷為左側股骨頭頸骨折,後住院治療40天,並進行人工全髖關節置換手術。

王女士多次找超市與石某協商解決賠償事宜,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因此,王女士將超市和石某一同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各項損失合計100010。28元。

對此,超市一方不同意賠償。稱王女士受傷是與石某相撞而發生,超市無責任。雖然石某是在超市工作,但是與王女士發生的事故並不是在其工作崗位上以及工作原因導致,因此超市對王女士的各項訴訟請求超市不應承擔;而且王女士系完全行為能力人,在公共道路上行走,其本人未盡到自己的注意義務,導致事故的發生,自身也有責任,因此責任應當進行分擔處理。

石某則稱傷害事故屬實,請求依法判決。

法院認為,王女士在行走至超市門口時,與從店內外出接打私人電話的石某發生身體碰撞並摔倒致傷,因此,石某對該起事故應當承擔主要責任,法院按80%予以認定。王女士在行走過程中未能盡到自己的注意避讓義務,應當承擔次要責任,法院按20%予以認定。

關於王女士請求判令超市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法院認為,超市已經在其向店員公示的店規中明確規定不允許在工作時間接打電話及私自外出,因此,石某系接打私人電話私自外出至超市門口時與王女士相撞,並不是履行其工作任務外出,故不能認定超市對於王女士的受傷有過錯責任。關於王女士提出,她與石某發生碰撞的區域應當視為超市的經營範圍一節,經查,事發當天石某確實是在已經走出超市門口以後才與王女士發生身體碰撞,該區域並不能視為超市的經營範圍。

最後法院判決石某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賠償王女士各項損失共計73964元。

(二三里編輯 楊陽)

作者/來源:二三里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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