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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雪遇到意外受傷,責任誰來擔?

  • 由 北京日報客戶端 發表于 綜合
  • 2021-12-10
簡介【法官說法】本案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被告旅遊公司作為滑雪場的經營者,對遊客負有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而其提供的滑雪場的滑道上經證人證實存在結冰狀態,由此可以證明滑雪場未盡

滑雪雪板壞了怎麼賠

滑雪遇到意外受傷,責任誰來擔?

近年來,滑雪等冬季冰雪娛樂活動越來越受到大眾的歡迎,節假日約上三五好友前往滑雪場休閒放鬆已經成為很多人生活中的一大樂趣。滿心歡喜地參加冰雪專案卻突發意外,無論是自己受傷還是導致他人受傷都是令人後悔無奈的事情,如何避免傷害的發生,是滑雪者和滑雪場經營者都應該考慮的問題。

北京房山法院的法官結合三個具體案例,提醒滑雪者和滑雪場經營者在冰雪娛樂活動中要將安全意識放在首位。

【案例一】滑雪場內無故被撞倒 撞人者或擔全部責任

2017年,劉女士帶著自己2歲多的小孫女到房山區的一家滑雪場滑雪。當天下午3點多鐘,劉女士在滑雪場內面朝南站立時,突然被張先生及其女兒乘坐的滑雪圈撞倒,事發突然,張先生趕忙帶著劉女士去醫院進行治療,經診斷劉女士右手小指軟組織損傷,多發肋骨骨折,左肩袖損傷。

劉女士說,當天的檢查費和醫療費全部由張先生負擔,後來因傷情未能全部治癒,自己又多次到醫院進行復查,產生了醫療費等損失,但是張先生卻不願進行賠付。

無奈之下,劉女士將張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張先生賠償其醫療費、營養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一萬六千餘元。

庭審中,張先生表示不願對劉女士進行賠償,其認為劉女士沒有必要進行復查,所以複查之後產生的任何費用都不應由自己負擔,但是張先生並未提交充分證據對自己的主張予以證明。

經法院審理,最終判決張先生賠償劉女士為一萬零一百六十元。

【法官說法】

本案中,張先生在滑雪過程中將劉女士撞倒,給劉女士造成了人身傷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應當賠償劉女士因此支出的合理費用,最終法院判決張先生對劉女士主張的合理費用進行賠償。

劉女士被張先生的滑雪圈撞倒造成了人身傷害,在此提醒大家在滑雪場滑行過程中既要注意自身安全,還要留意雪道上是否有他人,多注意觀察,及時避讓,避免給他人造成危險。

同時,本案中劉女士和張先生都帶著孩子前往滑雪場,作為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也要注意孩子的安全,在孩子參加滑雪專案時須有家長的陪同。

【案例二】滑雪道上有冰碴致人受傷 滑雪場承擔九成責任

2018年,宋女士和朋友透過網站報名的方式前往房山區一家滑雪場滑雪,報名費為250元,包含國家強制險一份,保險金額為2000元。

到了滑雪場後,宋女士換好滑雪服,由於滑雪經驗豐富,宋女士想要在朋友面前一展身手,於是她從滑雪場高階道開始下滑,至中級道時意外突然發生,宋女士在轉彎時突然摔倒受傷,後被送往醫院進行治療,經診斷宋女士為右膝前交叉斷裂、內側副韌帶部分損傷、脛骨骨折,並進行了兩次手術。

出院後,保險公司賠付了宋女士2000元,但是賠償數額遠遠低於宋女士的實際花費。宋女士認為由於滑雪場的滑道上有冰渣,自己的滑雪板往左打時別在硬冰碴上,致使自己摔倒膝蓋著地,滑雪場提供的滑雪道存在安全隱患,所以對自己受傷產生的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費用應該予以賠償,故將滑雪場的經營者北京某旅遊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旅遊公司賠償其182276元。

而旅遊公司辯稱,宋女士在滑雪場摔倒受傷是事實,但其所稱滑雪場有冰渣與事實不符,其摔倒受傷的原因是自身缺乏滑雪知識和自我保護意識,並非滑雪場的過錯造成,所以不同意進行賠償。

經法院審理,最終確定旅遊公司對宋女士受傷承擔90%的責任,賠償宋女士各項損失共計162612元。

【法官說法】

本案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被告旅遊公司作為滑雪場的經營者,對遊客負有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而其提供的滑雪場的滑道上經證人證實存在結冰狀態,由此可以證明滑雪場未盡到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因此其應對宋女士受傷的後果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而宋女士作為滑雪者,未對滑雪場的滑道安全狀況進行詳細瞭解,即盲目下滑,致使自己摔倒受傷,故其本人亦應承擔相應責任。所以最終法院判決旅遊公司對宋女士受傷承擔90%的賠償責任,宋女士自己也要承擔10%的責任。

【案例三】初學者魯莽上高階道 撞傷他人承擔七成責任

2015年1月,於先生和朋友去滑雪,恰逢劉先生也來到同一家滑雪場遊玩。當日中午,於先生和劉先生同在中高階雪道滑行,於先生使用單板呈S型路線滑行,劉先生使用雙板呈直線路線滑行,雙方於接近雪道末端處發生碰撞,於先生磕掉七顆牙齒,當場昏迷,之後他被滑雪場工作人員緊急送往醫院後急救。

出院後於先生將劉先生和滑雪場的經營者某旅遊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醫療費、交通費等損失,共計二十二萬四千元。

庭審中,劉先生表示當時於先生使用的是單板,自己使用的是雙板,單板是屬於極限運動,要求對周邊事物的注意程度高,由於路線不固定,才導致自己的額頭撞到了於先生的牙齒。此外,從事故本身來看,於先生是導致事故發生的主要方,自己是被撞者,因此於先生理應負擔更高的法律義務。

旅遊公司表示自己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合理進行了風險提示,並且在事故發生後,及時到達現場檢視情況並撥打120急救電話,組織擔架,將傷者抬出滑雪場並就醫。

法院在審理中查明,滑雪時劉先生在於先生後方,且未佩戴雪鏡與護具等裝備。

最終,法院判決劉先生賠償於先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金、鑑定費等15。6萬元,旅遊公司在劉先生不能按照前項判決履行賠償義務時,承擔不超過前項判決總金額百分之十的補充賠償責任,即16500餘元。

【法官說法】

本案中,劉先生是於先生受傷的直接侵權人,其在下滑過程中未顧及前方滑雪者的優先權,將前方滑雪者於先生撞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劉先生應當對此次事故承擔主要責任。

滑雪場的經營者旅遊公司,雖然在滑雪場內豎立了警示牌、迴圈播放相關安全提示並配備工作人員進行巡視,但其並未對進入中高階雪道的滑雪者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護工具,未設定安全員阻止未戴護具的滑雪者進入中高階雪道,故滑雪場的管理者未盡到應有的安全保障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另外,於先生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其在中高階雪道上採取單板斜向滑行時,特別是在接近滑行末端滑行者匯聚的情形下,沒有盡到謹慎的注意義務,對此次事故的發生具有一定的過錯,所以應負次要責任。

【法官提示】滑雪者和經營者都應把安全放首位

滑雪系危險係數較高的運動,滑雪者應做到:

配備正規的滑雪器具、穿好滑雪服、佩戴好護具。

根據自身水平選擇適合的滑雪道,按照規定要求上道。

第三、購買保險,如果門票未包含保險,建議滑雪者自行購買滑雪運動意外傷害保險。

第四、事故發生後,滑雪者要保留好證據,尤其是事故現場證據,應第一時間拍下現場照片。此外,還要保留好門票、入場券等證據。

對滑雪場經營者而言要做到:

第一、在可能出現危險的地方設立警示標誌、溫馨提示,告知滑雪者風險的注意事項。

第二、配備安全巡查員,定期對安全巡查員進行培訓,對危險出現的緊急應對措施進行全面培訓。同時還要設定醫務室,以便在事故發生後及時補救。

第三、規範硬體設施,確保安全護欄等設施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標準,及時清理雪道上的冰渣,避免雪質不合格、滑雪道結冰、坑窪不平和存在嚴重死角等直接影響安全的情況出現。

流程編輯:郭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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