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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電網江蘇分散式光伏發電併網管理規定

  • 由 愛好是跑步 發表于 綜合
  • 2021-08-23
簡介第四十六條 分散式光伏發電專案併網驗收及除錯申請受理後,地市公司營銷部(客戶服務中心)或縣公司客戶服務中心負責組織協調併網驗收除錯、裝表計量及併網執行等有關工作

下網電費是自用電量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支援江蘇省分散式光伏發電加快發展,規範分散式光伏發電併網管理,提高併網服務水平,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技術標準、國家電網公司《關於做好分散式光伏發電併網服務工作的意見(暫行)》、《關於促進分散式光伏發電併網管理工作的意見(暫行)》和《分散式光伏發電接入配電網相關技術規定(暫行)》,結合江蘇電網實際,按照一口對外、最佳化併網流程、簡化併網手續、提高服務效率的原則,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分散式光伏發電是指位於使用者附近,所發電能就地利用,以10(20)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接入電網,且單個併網點總裝機容量不超過6兆瓦的光伏發電專案。

第三條 以10(20)千伏以上電壓等級接入或以10(20)千伏電壓等級接入但需升壓送出的光伏發電專案、單個併網點總裝機容量6兆瓦以上的光伏發電專案,根據專案發電性質(公用電廠或企業自備電廠),按國家電網公司、省公司常規電源相關管理規定執行。

第四條 接入公共電網的分散式光伏發電專案,接入系統工程以及接入引起的公共電網改造部分由省公司投資建設。接入使用者側的分散式光伏發電專案,所涉及的工程由專案業主投資建設,接入引起的公共電網改造部分由供電公司投資建設。由省公司投資建設的部分,相應專案在年度10(20)千伏及以下配網專案中安排。工程涉及物資按現有的配網物資採購模式納入公司統一的物資招標平臺採購,優先考慮採用協議庫存採購方式。

第五條 分散式光伏發電專案併網點的電能質量應符合國家標準,工程設計和施工應滿足《光伏發電站設計規範》和《光伏發電站施工規範》等國家標準。

第六條 建於使用者內部場所(即接入使用者側)的分散式光伏發電專案,發電量可以全部上網、全部自用或自發自用餘電上網,由使用者自行選擇,使用者不足電量由電網企業提供。上、下網電量分開結算,電價執行政府相關政策。分散式光伏電站自發自用電量部分的基金、附加,按政府相關政策執行。

第七條 分散式光伏發電專案免收系統備用容量費。供電公司在併網申請受理、接入系統方案制訂、合同和協議簽署、併網驗收和併網除錯全過程服務中,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章 管理原則

第八條 分散式光伏發電專案併網管理工作必須全面踐行“四個服務”宗旨,認真貫徹國家法律法規、標準、規程和有關供電監管要求。

第九條 各供電公司應積極為分散式光伏發電專案接入電網提供便利條件,為接入系統工程建設開闢綠色通道。建立有效的分散式光伏發電專案併網管理體系和協調機制,制訂光伏發電突發服務事件應急預案,落實服務質量監管和輿情監控,妥善、及時處置專案業主投訴事件。

第三章 管理職責

第一節 省公司職責

第十條 發展策劃部負責彙總並上報分散式光伏發電併網資訊,併網資訊包括接入前期、接入工程建設、合同及協議簽署、驗收、併網執行等分散式光伏發電專案併網各階段的相關資訊;負責指導地市公司簽訂全部發電量上網的分散式光伏發電專案購售電合同。

第十一條 營銷部(農電工作部)負責對各級供電公司工作實行服務監督、質量控制和管理考核;負責管轄範圍內分散式光伏發電併網諮詢服務工作開展情況的監督、檢查、統計和分析工作。

第十二條 運維檢修部負責明確分散式光伏發電專案接網涉及的電網工程專案管理要求;負責制訂和完善分散式光伏發電專案接入技術標準或規定;負責制訂分散式光伏發電專案併網所涉及接入工程管理辦法;負責制訂分散式光伏發電專案相關的配電網執行管理規定。

第十三條 財務資產部負責制訂分散式光伏發電專案上網電量結算操作辦法;負責分散式光伏發電上網電費的支付。

第十四條 經濟法律部負責分散式光伏發電專案購售電合同、排程併網協議的法律指導。

第十五條 排程控制中心負責指導地市公司排程控制中心開展併網排程協議簽訂工作。

第十六條 電力交易中心負責稽核分散式光伏發電專案上網電量及電量結算。

第十七條 省公司經研院負責指導地市公司分散式光伏發電專案接入系統方案編制工作;負責指導地市公司分散式光伏發電專案併網驗收。

第十八條 省供電服務中心負責收集、整理、分散式光伏發電專案併網涉及的政策法規、標準制度資訊,建立並及時更新知識庫、95598服務網站;負責受理分散式光伏發電併網專案的各類諮詢;負責服務質量、輿情收集和上報。

第二節 地市公司職責

第十九條 發展策劃部負責組織審定10(20)千伏分散式光伏發電專案接入系統方案,出具接入電網意見函,並上報省公司發展策劃部備案;負責定期上報本地分散式光伏發電併網資訊;負責整理上報分散式光伏發電併網資訊。

第二十條 營銷部(客戶服務中心)負責分散式光伏發電專案併網申請全過程管理和協調工作。負責受理分散式光伏發電併網專案的各類諮詢;負責受理客戶併網申請;負責組織審定380伏分散式光伏發電專案接入系統方案;負責受理併網驗收及除錯申請;負責簽訂分散式光伏發電專案購售電合同,並報省公司發展策劃部、電力交易中心備案;負責組織併網驗收、除錯,安排併網執行。負責關口計量表計的安裝;負責380伏接入分散式光伏發電專案併網後執行管理和資料監控;負責分散式光伏發電專案併網所涉及農網工程管理;負責開展分散式光伏發電專案併網流程時限統計。

第二十一條 運維檢修部負責落實省公司分散式光伏發電專案併網所涉及電網工程管理、配電網執行管理等規定;負責對分散式光伏發電專案併網所涉及電網工程立項和編制設計、施工、監理、物資的招標採購需求;參與分散式光伏發電專案接入系統方案審定;負責公共電網改造工程和接入公共電網的分散式光伏發電專案接入工程的實施;負責配合營銷部(客戶服務中心)開展併網驗收、除錯,啟動工作;參與工程建成後的財務增資工作。

第二十二條 排程控制中心參與審定分散式光伏發電專案接入系統方案;負責排程管轄範圍內裝置的繼電保護整定計算;負責與10(20)千伏接入的分散式光伏發電專案(或電力客戶)簽訂排程協議;負責編寫排程裝置的啟動併網及除錯方案;協助客戶內部啟動方案稽核;參與併網驗收及除錯工作,負責10(20)千伏接入分散式光伏發電專案併網後執行管理和資料監控。

第二十三條 經研所負責編制分散式光伏發電專案接入系統方案。

第二十四條 監察審計部負責全過程監督檢查及效能監察。

第二十五條 財務資產部負責分散式光伏發電專案接入工程的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負責工程建成後的財務增資工作;根據省公司委託開展其他分散式光伏發電專案有關財務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條 辦公室(法律事務部)負責對歸檔工作進行業務指導;負責購售電合同的法律稽核工作。

第三節 縣(市)公司職責

第二十七條 發展建設部負責定期上報本地分散式光伏發電併網資訊;負責整理上報分散式光伏發電併網資訊。

第二十八條 客戶服務中心負責分散式光伏發電專案併網申請全過程管理和協調工作;負責受理分散式光伏發電併網專案的各類諮詢;負責受理客戶併網申請;負責受理併網驗收及除錯申請;負責簽訂分散式光伏發電專案購售電合同;負責組織併網驗收、除錯,安排併網執行;負責關口計量表計的安裝;負責分散式光伏發電專案併網所涉及農網工程管理。

第二十九條 安全運檢部負責對分散式光伏發電專案併網所涉及電網工程立項;負責公共電網改造工程和接入公共電網的分散式光伏發電專案接入工程的實施;負責配合客戶服務中心開展併網驗收、除錯,啟動工作。

第三十條 排程控制中心負責排程管轄範圍內裝置的繼電保護整定計算;負責編寫排程裝置的啟動併網及除錯方案;協助客戶內部啟動方案稽核;參與併網驗收及除錯工作,負責10(20)千伏接入分散式光伏發電專案併網後執行資料監控。

第三十一條 黨群工作部負責全過程監督檢查及效能監察。

第三十二條 辦公室負責對歸檔工作進行業務指導;負責購售電合同的法律稽核工作。

第四章 工作流程和要求

第一節 申請及答覆

第三十三條 地市公司營銷部(客戶服務中心)或縣公司客戶服務中心負責受理併網申請,協助客戶填寫併網申請表,接受相關支援性檔案。

支援性檔案必須包括以下內容:

1、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及影印件或法人委託書原件(或法人代表身份證原件及影印件)。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個人戶口本)、土地證、房產證等專案合法性支援性檔案。

3、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同意專案開展前期工作的批覆(需核准專案)。

4、專案前期工作相關資料。

第三十四條 選擇全部自用或自發自用餘電上網的專案,應按受電點為單位分別受理,並指導專案業主按接入使用者側方式申請。選擇全部電量上網的專案,應指導專案業主按接入公共電網方式申請。

第三十五條 若專案建設需辦理新裝、增容手續的,營業廳在受理專案併網申請同時,按公司業擴管理規定同步啟動業擴工作流程。

第三十六條 地市公司營銷部(客戶服務中心)或縣公司客戶服務中心負責稽核專案併網申請材料,將併網申請材料傳遞至地市公司經研所制訂接入系統方案,並抄報地市公司發展策劃部、營銷部(客戶服務中心)。工作時限為2個工作日。

第三十七條 地市公司經研所制訂接入系統方案。接入系統內容深度按國家和公司有關要求執行。工作時限為14個工作日。

第三十八條 地市公司發展策劃部負責組織審定10(20)千伏分散式光伏發電專案接入系統方案,形成評審意見並及時送達地市公司營銷部(客戶服務中心)或縣公司客戶服務中心。地市公司營銷部(客戶服務中心)負責組織相關部門審定380伏分散式光伏發電專案接入系統方案,形成評審意見。方案審定工作時限為2個工作日。

第三十九條 地市公司營銷部(客戶服務中心)或縣公司客戶服務中心根據接入系統評審意見出具接入系統方案確認單送達專案業主,並接受專案業主諮詢。工作時限為2個工作日。

地市公司營銷部(客戶服務中心)負責與專案業主簽訂購售電合同。購售電合同正式簽訂後由地市公司營銷部(客戶服務中心)向省公司營銷部(農電工作部)備案,由省公司營銷部(農電工作部)送達省公司發展策劃部、財務資產部、電力交易中心備案。工作時限為3個工作日。若專案業主對接入系統方案內容存在異議,地市公司營銷部(客戶服務中心)應負責組織相關人員現場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後及時修訂接入系統方案。

第四十條 10(20)千伏接入專案,專案業主透過接入系統方案確認單確認接入系統方案後,地市公司發展策劃部負責出具接入電網意見函,並及時送達地市公司營銷部(客戶服務中心)或縣公司客戶服務中心,抄送地市公司運維檢修部、排程控制中心,報省公司發展策劃部備案。地市公司營銷部(客戶服務中心)或縣公司客戶服務中心負責將接入電網意見函送達專案業主。工作時限為5個工作日。

第四十一條 380伏接入專案,專案業主與地市公司營銷部(客戶服務中心)或縣公司客戶服務中心雙方蓋章確認的接入系統方案確認單等同於接入電網意見函。專案業主透過接入系統方案確認單確認接入系統方案後,地市公司營銷部(客戶服務中心)或縣公司客戶服務中心負責將專案業主蓋章確認的接入系統方案確認單送達地市公司發展策劃部、運維檢修部。工作時限為5個工作日。

第二節 工程建設

第四十二條 專案業主依據接入系統方案或接入電網意見函開展專案核准和建設等後續工作。

第四十三條 接入使用者側的分散式光伏發電專案由專案業主投資建設。

第四十四條 地市公司運維檢修部或縣公司安全運檢部負責分散式光伏發電專案涉及的公共電網改造工程和接入公共電網的分散式光伏發電專案接入系統工程建設,並開闢接入工程建設綠色通道,加快專案建設進度,確保工程週期。(具體實施辦法另行下達)

第三節 併網驗收及除錯

第四十五條 地市公司營銷部(客戶服務中心)或縣公司客戶服務中心負責受理專案業主併網驗收及除錯申請,協助專案業主填寫併網驗收及除錯申請表,接受驗收及除錯相關材料。相關材料及時送達地市公司營銷部(客戶服務中心)、發展策劃部、運維檢修部、排程控制中心。工作時限為2個工作日。

第四十六條 分散式光伏發電專案併網驗收及除錯申請受理後,地市公司營銷部(客戶服務中心)或縣公司客戶服務中心負責組織協調併網驗收除錯、裝表計量及併網執行等有關工作。

第四十七條 受理併網驗收及併網除錯申請後,地市公司營銷部(客戶服務中心)或縣公司客戶服務中心負責現場安裝關口電能計量裝置,具體配置標準按照省公司關口計量裝置配置規定執行。工作時限為8個工作日。

第四十八條 受理併網驗收及併網除錯申請後,全部自用或自發自用餘電上網的專案,地市公司營銷部(客戶服務中心)負責與專案業主簽訂購售電合同。購售電合同正式簽訂後由地市公司營銷部(客戶服務中心)向省公司營銷部(農電工作部)備案,由省公司營銷部(農電工作部)送達省公司發展策劃部、財務資產部、電力交易中心備案。工作時限為3個工作日。

全部電量上網的專案,地市公司發展策劃部負責與專案業主簽訂購售電合同。購售電合同正式簽訂後由地市公司發展策劃部向省公司發展策劃部備案,由省公司發展策劃部送達省公司財務資產部、電力交易中心備案。工作時限為3個工作日。

第四十九條 受理併網驗收及併網除錯申請後,由地市公司排程控制中心負責與專案業主簽訂併網排程協議。工作時限為5個工作日。

第五十條 關口電能計量裝置安裝完成後,地市公司營銷部(客戶服務中心)或縣公司客戶服務中心組織相關部門開展併網驗收及併網除錯。驗收合格後出具併網驗收意見(附件7),安排併網執行。若驗收不合格,地市公司營銷部(客戶服務中心)或縣公司客戶服務中心負責提出整改方案。工作時限為10個工作日。

第五章 併網資訊管理

第五十一條 地市公司發展策劃部負責統計屬地分散式光伏發電併網資訊,每月5日前報送省公司發展策劃部。併網資訊包括接入前期、接入工程建設、合同及協議簽署、驗收、併網執行等分散式光伏發電專案併網各階段的相關資訊。

第五十二條 地市公司發展策劃部負責收集屬地分散式光伏發電併網、執行以及安全生產等情況,分析存在的問題,提出應對措施和解決方案報送省公司發展策劃部。

第五十三條 省公司發展策劃部彙總併網資訊,每月8日前透過綜合資訊管理平臺或電子郵件上報國網公司總部。

第六章 執行管理

第五十四條 10千伏接入的分散式光伏發電專案,納入市公司排程控制中心排程執行管理,上傳資訊包括併網裝置狀態、併網點電壓、電流、有功功率、無功功率和發電量,排程控制中心應實時監視執行情況。

第五十五條 380伏接入的分散式光伏發電專案,由各地市公司營銷部(客戶服務中心)採集運維班負責執行管理。現場應安裝用電資訊採集終端,採集併網裝置狀態、併網點電壓、電流、有功功率、無功功率、發電量和上下網電量。

第七章 諮詢服務規範

第五十六條 併網諮詢服務內容包括分散式光伏發電相關的政策法規、併網服務流程、接入系統方案制定、工程建設、合同簽訂、費用收取、併網驗收、併網執行等。

第五十七條 省供電服務中心負責收集、整理分散式光伏發電專案併網涉及的政策法規、標準制度資訊,負責答覆有關分散式光伏發電併網的電話或網路諮詢。建立並及時更新分散式光伏發電專案併網知識庫、95598服務網站,並將相關政策法規、標準制度資訊編製成冊,確保省供電服務中心95598客戶代表和市、縣公司營業廳工作人員人手一冊。

第五十八條 地市公司營銷部(客戶服務中心)或縣公司客戶服務中心負責受理分散式光伏發電併網諮詢和省供電服務中心派發的分散式光伏發電併網專案諮詢工單,安排客戶經理為專案業主提供現場諮詢。

第五十九條 省供電服務中心、地市公司營銷部(客戶服務中心)或縣公司客戶服務中心負責管轄範圍內分散式光伏發電併網諮詢服務工作開展情況的監督、檢查、統計和分析工作。每月5日前報送省公司營銷部(農電工作部)。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條 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分散式光伏發電專案接入系統內容及技術要求

一、接入系統方案的內容

1。 接入系統方案的內容應包括:分散式光伏發電專案建設規模(本期、終期)、開工時間、投產時間、系統一次和二次方案及裝置選型、產權分界點設定、計量關口點設定、關口電能計量方案等。

2。 系統一次包括:併網點和併網電壓等級(對於多個併網點專案,若其中有併網點為10千伏,則視專案為10千伏接入)、接入容量和接入方式、電氣主接線圖、防雷接地、無功配置、互聯介面裝置的選型等;系統二次包括:保護、自動化配置要求以及監控、通訊系統要求。

二、接入系統一般原則

3。 分散式光伏發電與電力使用者在同一場所,發電量“自發自用、餘電上網”,接入使用者側。分散式光伏發電與電力使用者不在同一場所情況,接入公共電網。

4。 接入公共電網的接入工程產權分界點為光伏發電專案與電網明顯斷開點處開關裝置的電網側。關口計量點設定在產權分界點處。關口電能計量方案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三、接入系統技術要求

5。 分散式光伏發電專案可以專線或T接方式接入系統。分散式光伏接入系統方案中,應明確公共連線點、併網點位置。

6。 分散式光伏的電壓偏差、諧波、閃變及電壓波動、三相不平衡等電能質量指標應滿足GB/T 12325、GB/T 14549、GB/T 12326、GB/T 15543等電能質量國家標準的規定。

7。 分散式光伏發電控制元件應具備檢測公共電網執行狀態的能力。

8。 分散式光伏應裝設滿足IEC61000-4-30《電磁相容 第4-30部分 試驗和測量技術-電能質量測量方法》等標準要求的A類電能質量監測裝置,並具備測量及上傳併網點開關狀態、電流、電壓、電能質量和上下網電量等資訊的功能。

9。 接入使用者側的分散式光伏發電專案,可採用無線公網通訊方式,但應採取資訊保安防護措施;送出線路的繼電保護不要求雙重配置,可不配置光纖縱差保護。

10。 分散式光伏發電專案應在逆變器功率輸出匯集點設定易操作、可閉鎖、且具有明顯斷開點、帶接地功能的開斷裝置。其中:

1)專線接入10千伏公共電網的專案,併網點(使用者進線開關)應具備失壓跳閘及檢有壓合閘功能,失壓跳閘定值宜整定為30%UN、10秒,檢有壓定值宜整定為85%UN。併網點(使用者進線開關)應安裝易操作、具有明顯開斷點的開斷裝置,並具備開斷故障電流的能力。

2)T接接入10kV公共電網的專案,公共連線點(使用者進線開關)應安裝易操作、可閉鎖、具有明顯開斷點、帶接地功能、可開斷故障電流,具備失壓跳閘及檢有壓合閘功能的開斷裝置,失壓跳閘定值宜整定為30%UN、10秒,檢有壓定值宜整定為85% UN。併網點(光伏發電接入點)應安裝易操作、具有明顯開斷點的開斷裝置。

3)接入使用者內部電網後經專線(或T接)接入10千伏公共電網的專案,併網不上網的分散式光伏使用者,公共連線點(使用者進線開關)處應裝設防逆流保護裝置。公共連線點(使用者進線開關)應安裝易操作、可閉鎖、具有明顯開斷點、帶接地功能、可開斷故障電流,具備失壓跳閘及檢有壓合閘功能的開斷裝置,失壓跳閘定值宜整定為30%UN、10秒,檢有壓定值宜整定為85% UN。併網點(光伏發電接入點)應安裝易操作、具有明顯開斷點的開斷裝置。

4)分散式光伏接入380伏配電網的專案,公共連線點(使用者進線開關)應安裝易操作、具有開關位置狀態明顯指示、帶接地、可開斷故障電流的開關裝置,並具備失壓跳閘及檢有壓合閘功能,失壓跳閘動作定值宜整定為30%UN、10秒動作;公共電網恢復供電後,分散式光伏需經有壓檢定方可合閘,檢有壓定值宜整定為85%UN。併網點應裝設易於操作、有明顯斷開指示、具備過流保護功能、具有接地功能的開關裝置分散式光伏的電能計量裝置應具備電流、電壓、功率、電量等資訊採集以及諧波和三相電流不平衡監測功能,並能夠實現資料儲存和上傳。接入380伏電網的分散式光伏,應採用三相逆變器,在同一位置三相同時接入電網。

11。 接入使用者側光伏發電專案,不要求具備低電壓穿越能力。

12。 分散式光伏發電所採用的光伏逆變器應透過國家認可資質機構的檢測或認證。

FR:國家電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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