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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里守望 有“典”守護

  • 由 人民資訊 發表于 綜合
  • 2023-02-05
簡介雖然其行為客觀上有可能對王某夫婦的採光等造成一定的影響,但王某夫婦並未提供證據證明陳某的行為已經明顯超出相鄰方即王某夫婦應當承擔的容忍義務的範圍

花架可以放門外最西邊嗎

本文轉自:人民法院報

原標題:鄰里守望 有“典”守護

導讀

俗話說“遠親不如近鄰,近鄰不如對門”。相鄰各方不僅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關係,還是互助協作關係。相鄰關係糾紛看似簡單,標的也不大,但對於涉訟的當事人來說,鄰里之間抬頭不見低頭見,一旦發生相鄰妨害就會對百姓的安居樂業產生實際影響。為此,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期梳理了一批已審結的相鄰權糾紛典型案例,針對相鄰權糾紛案件中的容忍義務、證明責任等方面進行解析並給出意見建議。

鄰里守望 有“典”守護

相鄰兩家因修路佔地訴至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平潮人民法庭,顧慧華庭長在現場勘驗。陳佳敏 攝

應容忍鄰居安裝正常尺寸的防盜窗

陳某與王某夫婦繫上下樓鄰居。陳某住17樓,王某夫婦住16樓。陳某家中孩子年紀尚小,為防止孩子攀爬造成安全隱患,陳某在南側西房間外以及南側陽臺外均安裝了不鏽鋼防盜窗,其中西房間外的防盜窗底部位於王某夫婦家西房間雨棚的上端,陽臺外的防盜窗位於樓層突出的腰線上端。

王某夫婦認為突出的防盜窗讓他們覺得非常壓抑,且陳某放置在防盜窗上的花盆經常漏水,導致王某夫婦家晾曬的被子髒汙,於是起訴至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要求陳某立即對其房屋的防盜窗進行拆除,停止侵害王某夫婦權益、排除對王某夫婦的生活妨礙。

法庭上陳某辯稱,其安裝防盜窗是出於對自家孩子的安全考慮,並未影響王某夫婦家的採光。自家的花盆並未放置在防盜窗上,王某夫婦沒有證據證明是陳某家的花盆漏水弄髒了被子。

崇川區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雙方當事人提供的照片,涉案不鏽鋼防盜窗的尺寸對於陳某正常使用便利居住來說,並未超出合理範圍,也未超出陳某保護自身居住安全的合理限度。雖然其行為客觀上有可能對王某夫婦的採光等造成一定的影響,但王某夫婦並未提供證據證明陳某的行為已經明顯超出相鄰方即王某夫婦應當承擔的容忍義務的範圍。因此,陳某安裝防盜窗的行為並不構成侵權法意義上的侵權行為。遂判決駁回王某夫婦的訴訟請求。

王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講法典

根據民法典規定,解決相鄰不動產所有權人之間權利衝突應當遵循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堅持與鄰為善,提倡換位思考,兼顧各方利益。

相鄰關係制度旨在調節相互毗鄰不動產權利人之間的利益衝突,明確一方給另一方提供一定的便利,容忍因提供便利而給自己造成的妨害。民法典物權編多個條款提到“提供必要的便利”,以及“不得違反規定”或“不得危及安全”,從容忍的範圍和他人不得逾越的界限這兩個正反的角度,將容忍義務作為相鄰關係中權利行使邊界的判斷標準。

相鄰關係的核心是容忍義務,容忍義務限制了排除妨害請求權,使相鄰不動產所有權人不得因此行使排除妨害請求權。本案中,陳某出於自身及家人的安全考慮安裝防盜窗,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王某夫婦的採光,但屬於王某夫婦應承擔的容忍義務的合理限度內。通常情況下,只要防盜窗安裝位置適當,相鄰方應本著互諒互讓的精神,予以容忍,以發揮其財產價值的效能,維護和睦的鄰里關係。

在此需要指出,作為陳某亦應換位思考,設身處地的為王某夫婦著想,並從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角度出發,妥善處理好雙方之間的糾紛,為營造和諧的鄰里關係、建立優美的小區環境作出努力。

鄰里守望 有“典”守護

為解決鄰里房屋劃界糾紛,啟東市人民法院法官深入一線,實地勘驗測量。王俊博 攝

改進戶門外開妨礙通行應恢復原狀

彭某夫婦與趙某家同住一層樓,該樓層共有東、中、西三戶,其中彭某夫婦是中間戶,趙某家是西邊戶。中間戶的進戶門原始設計為東側內開式,原始門框陷於牆體。彭某夫婦在裝修時,將原來的進戶門改為西側外開式,裝修後的門框突出於牆體,該進戶門外開呈90度時,公用通道的寬度僅剩58釐米,影響通行。趙某家中有老人和小孩,老人腿腳不便,小孩跑跳隨意,在經過彭某夫婦外開的進戶門時容易引發碰撞,並且狹窄的通道存在消防隱患。雙方溝通無果後,趙某遂將彭某夫婦訴至如皋市人民法院,要求其將進戶門恢復原狀。

彭某夫婦認為,法律並未明確禁止商品房住戶安裝外開門,其僅在家人進出時才開啟進戶門,其他時間關閉,對通行並不構成妨礙。趙某稱家中有小孩易引發磕碰,應當由趙某加強監護,或者安裝貓眼以確保安全。

如皋法院審理後認為,彭某夫婦在未徵得鄰居同意的情況下,私自將原始東側內開式進戶門改為西側外開式進戶門,且該小區的業主手冊明確告知業主裝修時不得隨意移動門窗位置,不得影響相鄰住戶房屋的正常使用和環境質量等。改造後的門框已經突出於牆體,改變了原始設計,彭某夫婦家的進戶門外開時佔用公用過道,對西邊戶的正常出入造成影響,也造成了一定的安全隱患,該影響和安全隱患並非彭某夫婦抗辯的“透過貓眼加強觀察”能實質解決的。因此,趙某基於相鄰權要求彭某夫婦將進戶門恢復原狀,於法有據。法院遂判決支援其訴訟請求。

彭某夫婦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講法典

根據民法典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方便生活、團結互助的精神,正確處理相鄰關係,給相鄰方造成妨礙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相鄰關係的不動產權利人在佔有使用不動產時,相互給對方造成一定影響在所難免。因此,權利人之間存在協作、容忍義務。但如果一方超越權利邊界,給相鄰方造成生活不便或嚴重影響,超出了容忍義務的範圍,則構成侵權。商品房小區進戶門朝向系經設計單位設計並經相關部門批准後建設,不僅考慮業主便利也要保證相鄰關係中通行人員的安全。本案訟爭過道是該樓層東、西兩戶出入通行的必經通道,本身較為狹窄,彭某夫婦作為中間戶,其進戶門正對三戶公用的公共進出門,基於此,中間戶的進戶門原始設計為東側內開。

在相鄰法律關係中,相鄰各方負有提供最低限度的便利利益與容忍義務。鄰里之間應當堅持以人為本,充分考慮相鄰權利人的生活方便;合理限制或者延伸自己的權利,方便相鄰權利人的生活;合理安排,儘量減少給相鄰權利人生活帶來不便,不得把自己的方便建立在相鄰權利人的不便之上。本案經一審法院現場勘查,彭某夫婦更改進戶門朝向後,既影響西邊住戶正常進出,又存在安全隱患,且該小區業主手冊也明確告知業主裝修時不得隨意移動門窗位置、不得影響相鄰住戶房屋的正常使用。據此,法院認定趙某的主張成立,判決彭某夫婦將進戶門恢復原狀。

起訴鄰居侵權需有證明因果關係的證據

劉某和周某住在同一棟樓,劉某住5樓,周某住8樓。周某酷愛養花,在其住所南、西、北三處陽臺外側均搭設花架用於養花,日常澆水。

2018年7月16日,劉某報警稱8樓周某家中澆花,水滴至其家中。民警出警後,發現周某家的花盆沒有盆託,確實存在滴水的情況,建議周某在花盆安裝盆託。劉某認為周某長期的澆花滴水導致其家中的牆面、地板受損,應承擔賠償責任。劉某遂向法院起訴要求周某賠償損失4100元,並拆除南、西、北三處花架。

周某辯稱,在劉某樓上的住戶中,並非只有其一家養花澆水,劉某家中的牆面、地板受損與自己的澆花行為無關。

崇川區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劉某提供的照片確實存在樓上住戶不當澆花的行為。周某作為樓上的住戶,在澆花時應當注意避免大量水滴落下對樓下住戶造成影響。關於劉某主張周某長期澆花滴水導致其家中的牆面、地板受損,因兩家之間相距三層,並非直接相鄰的鄰居,且高層房屋的上層眾多鄰居生活用水、自然雨水、建材自身質量等因素均可導致受損發生,劉某亦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家中的牆面、地板受損與澆花滴水之間存在因果關係,遂判決駁回劉某的訴訟請求。

劉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講法典

本案在法律性質上屬於因相鄰關係產生的侵權糾紛,屬於一般侵權行為,適用過錯責任歸責原則。過錯責任歸責原則下的構成要件包括過錯、侵害行為、損害、因果關係。因果關係的認定是確定侵權責任的基礎,同時也是法院確定侵權責任賠償的前提。侵權的因果關係,是指違法行為和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係,假設不存在這種違法行為,損害就不會發生,則該行為是損害結果發生的原因。反之,即使不存在該行為,損害也會發生,則該行為就不是損害發生的原因。

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明責任分配,劉某作為原告主張周某實施侵權行為損害其個人利益,就應當承擔證明其家中的牆面、地板受損與周某澆花滴水之間存在因果關係的證明責任。現劉某並未提供證據證明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應當承擔不利後果,法院對其訴訟請求不予支援。

本案中,公安機關派出民警現場勘查,建議透過在花盆安裝盆託的方式避免造成相互影響。周某應及時採納,並注重對自身行為的約束,以避免對樓下的住戶造成不必要的損害。公安機關的建議符合經濟、綠色原則,可有效避免因為過激行為引起的鄰里關係惡化,有助於促進鄰里關係和諧。(張怡茜 古林)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六條 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

第二百八十八條 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係。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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