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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屬之間借貸出糾紛,約一半是父母訴子女,法官這樣提醒

  • 由 北京日報客戶端 發表于 綜合
  • 2023-02-01
簡介北京日報客戶端 | 記者 安然根據北京市二中院對2019年10月至今年10月的52起親屬之間借貸糾紛案的統計後發現,此類案件中,約有一半是父母起訴子女以及他們的配偶,且往往是小輩夫妻正在離婚,因購房款、購車款的來源究竟是長輩“贈與”還是“借

怎麼判罪是法官說了算

北京日報客戶端 | 記者 安然

根據北京市二中院對2019年10月至今年10月的52起親屬之間借貸糾紛案的統計後發現,此類案件中,約有一半是父母起訴子女以及他們的配偶,且往往是小輩夫妻正在離婚,因購房款、購車款的來源究竟是長輩“贈與”還是“借款”而產生嚴重分歧。

據統計,這些父母子女及配偶類的案件中,公婆起訴兒子、兒媳的案件15件,岳父母起訴女兒、女婿的案件9件,母親起訴女兒的案件3件。此外,還有兄弟姐妹之間以及夫妻之間發生糾紛的各種案件。法院表示,這些案件中,原告勝訴的超過了7成。

在父母岳父母起訴子女、兒媳、女婿的24起案件中,作為共同被告的夫妻通常已經離婚或者正處在離婚訴訟中,感情已破裂,導致一方父母向子女及其配偶主張債權。此類案件的爭議焦點主要是,父母向子女轉賬或者交付款項的性質究竟是民間借貸還是贈與;如系借款,則借款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這些案子主要是雙方父母資助子女錢款用於購買房屋或汽車等,往往都和離婚訴訟中財產分割有關。”二中院民事庭法官說,因為關係親密,又有“面子”的因素在內,親屬之間的借款往往沒有書面憑證,有一部分案件中雖然有借條,但也不能排除是發生糾紛後補籤。絕大多數夫妻作為共同被告的案件中,往往僅有夫妻一方在借條上簽字,如兒子、女兒給出借款項的爸媽簽了字,但是兒媳、女婿並未簽字,這就導致當事人在借款真實性的問題上產生激烈交鋒。

法官表示,特別是以夫妻為共同被告的案件,當事人偽造證據與虛假陳述的風險較高。由於原被告之間的親屬關係,通常難以根據單一證據和事實作出認定,只能綜合案件事實和證據,結合情理、常理和法理,充分考慮親屬、家庭、婚姻關係的特點進行全面判斷。即使被告其中的一人認可借款事實,原告通常仍然不能免除舉證責任,仍應對借貸合意及款項交付進行舉證和說明,以防止此類案件中可能存在的偽造證據與虛假陳述風險。

二中院對此類糾紛中的關鍵事項作出了重點提醒。在民事訴訟中,證據是認定事實的基本依據,負擔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應當提供證據,否則可能承擔不利後果。除了儘量簽訂書面的借款合同外,在款項交付上,可以優先選擇透過銀行轉賬或者其他支付軟體轉賬;必須以現金形式交付的,應當留存取現、對方收款憑證等證據;在代借款人向第三人支付時,應當要求借款人出具說明或透過轉賬備註等形式予以明確。如果相關款項確係贈與或者其他性質,接收款項的一方應當要求付款方對款項性質予以明確,並儲存相關證據,以免將來發生糾紛時因證據不足被認定為民間借貸,承擔還款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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