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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警"懟"法官,司法權威何在?

  • 由 人民日報 發表于 綜合
  • 2023-01-24
簡介普通的非暴力刑事開庭,法庭規則中僅有的但書條款恐難與之登對,法官認為可去除戒具,但法警不同意,問題的關鍵是這場爭論最終以“被告人戴著手銬腳鐐開完庭”作結,這一不尋常的庭審花絮頗耐人尋味

審判長和主審法官誰說了算

法警"懟"法官,司法權威何在?

日前,浙江諸暨法院開庭審理某“汙染環境案”,一段庭審花絮引發關注:據《法制晚報》報道,律師在開庭後提請去除被告人的手銬腳鐐等戒具,但法官去除戒具的指令不但未被執行,還遭遇法警隊領導的回“懟”…被告人身戴戒具參加完整場庭審。

法警在庭上公開“懟”法官,這個場景不尋常。

庭審過程應去除戒具,

2016年4月,《人民法院法庭規則》時隔22年後得以修訂,其中一大亮點便是對訴訟參與者相關訴訟權利的明示保障,新版《法庭規則》規定,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訴人出庭受審時,不必再穿帶有歧視性的“號服”、不必穿戴戒具(儘管對戒具《法庭規則》依然有“人身危險性大,可能危害法庭安全”的但書條款)。普通的非暴力刑事開庭,法庭規則中僅有的但書條款恐難與之登對,法官認為可去除戒具,但法警不同意,問題的關鍵是這場爭論最終以“被告人戴著手銬腳鐐開完庭”作結,這一不尋常的庭審花絮頗耐人尋味。

法警與法官角色不同,法警以司法輔助人員身份身兼保障庭審秩序重任,但需要明確和重申主審法官對庭審程序與相關情況擁有絕對的判斷與指揮許可權。

《法院司法警察條例》明確了法警對審判長、獨任審判員指令的執行規則:大前提是“必須執行”,即便“認為決定和命令有錯誤”,可以提出異議但“不得中止或者改變”命令的執行。具體到諸暨庭審中,法官為被告人去除戒具的指令下達後不僅未得到在庭法警的響應,卻有法庭門口某“法警隊領導”的直接異議,而且法警隊領導竟真的當場否決掉了法官的指令。

“讓審理者裁判,由審判者負責”,法官對所裁量案件的責任與權力要能相匹配,從法警“懟”法官的庭審細節中可以看到司法實踐的難度與困境。

“這究竟是以審判為中心,還是以法警為中心”,諸暨法院的庭審花絮映照出司法實踐的具體尷尬。一樁普通案件的開庭,已有法警在庭上執行職務,出現在法庭門口的“法警隊領導”是偶然經過,還是全程坐鎮指揮?法官內部管理秩序中,法官隸屬法律業務的專業評價體系,法警則不同,過去的司法實踐中二者亦不乏共同的行政職級序列考核。

當“法警隊領導”遇上普通法官,世俗的判斷標準裡是否依然存有行政級別大小的心理、態度和對待標準差異,這或是庭上法警“懟”法官的潛在原因。

法院的“去行政化”改革,不僅是去掉形式層面的行政級別考評,更要能去掉司法從業者群體內心對行政化的慣性依賴。法院的內部行政管理不可或缺,但在法庭之上則只有法律,主審法官的權威應得到尊重和保障。

在法庭上法官說了算,對司法權威的尊重不僅是訴訟雙方的法定義務,它需要靠庭審開始的每一個細節去落實。

法庭的莊嚴肅穆不是某種建築的裝修風格,法律的權威要靠具體的司法裁量來一點點積累,法官的威嚴則有賴其專業的素養、獨立的判斷以及對法律程式的堅持。

(來源:南方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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