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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解讀:倉庫防火安全管理相關法規202209

  • 由 GSD共生代 發表于 綜合
  • 2023-01-19
簡介cn法規和標準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年修訂)2、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修訂)3、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4、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16-2014)5、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合用場所消防安全技術要求(XF 703-2

架空線路的下方可以堆積物品嗎

適用的法規和標準清單ehs。cn

法規和標準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年修訂)

2、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修訂)

3、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

4、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16-2014)

5、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合用場所消防安全技術要求(XF 703-2007)

6、船舶行業變配電站、壓縮空氣站、氣體供應間、鍋爐房、泵站、油庫及加油站、加油車、材料堆場、物資倉庫安全要求(CB/T 4497-2019)

法規解讀:倉庫防火安全管理相關法規202209

第四十二條

經營 儲存 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 合庫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築物內,並應當與員工宿舍保持安全距離。 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誌明顯 保持暢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佔用、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法規解讀:倉庫防火安全管理相關法規202209

第十九條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不得與居住場所設定在同一建築物內,並應當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

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定在同一建築物內的,應當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

第二十二條生產、儲存、裝卸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的設定,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應當設定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並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已經設定的生產、儲存、裝卸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不再符合前款規定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單位限期解決,消除安全隱患。

已經設定的生產、儲存、裝卸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不再符合前款規定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單位限期解決,消除安全隱患。

第二十三條

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銷燬易燃易爆危險品,必須執行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必須執行消防安全規定。禁止非法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儲存可燃物資倉庫的管理,必須執行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

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必須執行消防安全規定。禁止非法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儲存可燃物資倉庫的管理,必須執行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

第三十九條

下列單位應當建立單位專職消防隊,承擔本單位的火災撲救工作:

(一)大型核設施單位、大型發電廠、民用機場、主要港口;

(二)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大型企業;

(三)儲備可燃的重要物資的大型倉庫、基地;

(四)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以外的火災危險性較大、距離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較遠的其他大型企業;(五)距離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較遠、被列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建築群的管理單位。

(五)距離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較遠、被列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建築群的管理單位。

法規解讀:倉庫防火安全管理相關法規202209

第二條

倉庫消防安全必須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倉庫消防安全由本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

第三條

本規則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消防監督機構負責監督。

第四條

本規則適用於國家、集體和個體經營的儲存物品的各類倉庫、堆疊、貨場。儲存火藥、炸藥、火工品和軍工物資的倉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倉庫建築設計,要符合國家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有關規定,並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稽核。倉庫竣工時,其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消防監督等有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條 倉庫應當確定一名主要領導人為防火負責人,全面負責倉庫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條 倉庫防火負責人負有下列職責:

一、組織學習貫徹消防法規,完成上級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組織制定電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邏等制度,落實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三、組織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業務培訓和考核,提高職工的安全素質, 四、組織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險隱患; 五、領導專職、義務消防隊組織和專職、兼職消防人員,制定滅火應急方案,組織撲救火災; 六、定期總結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獎懲。

第八條

國家儲備庫、專業倉庫應當配備專職消防幹部;其他倉庫可以根據需要配備專職或兼職消防人員。

第九條

國家儲備庫、專業倉庫和火災危險性大、距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其他大型倉庫,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

第十條

各類倉庫都應當建立義務消防組織,定期進行業務培訓,開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一條

倉庫防火負責人的確定和變動,應當向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備案;專職消防幹部、人員和專職消防隊長的配備與更換,應當徵求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意見。

第十二條

倉庫保管員應當熟悉儲存物品的分類、性質、保管業務知識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維護保養方法,做好本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條 對倉庫新職工應當進行倉儲業務和消防知識的培訓,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四條 倉庫嚴格執行夜間值班、巡邏制度,帶班人員應當認真檢查,督促落實。

第三章 儲存管理

第十五條 依據國家《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按照倉庫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程度分為甲、乙、丙、丁、戊五類(詳見附表)。

第十六條

露天存放物品應當分類、分堆、分組和分垛,並留出必要的防火間距。

堆場的總儲量以及與建築物等之間的防火距離,必須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

第十七條 甲、乙類桶裝液體,不宜露天存放。必須露天存放時,在炎熱季節必須採取降溫措施。

第十八條

庫存物品應當分類、分垛儲存,每垛佔地面積不宜大於一百平方米,垛與垛間距不小於一米,垛與牆間距不小於零點五米,垛與梁、柱間距不小於零點三米,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於二米。

第十九條 甲、乙類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發生化學反應或者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須分間、分庫儲存,並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第二十條 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須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和空氣乾燥的場所儲存,並安裝專用儀器定時檢測,嚴格控制溼度與溫度。

第二十一條

物品入庫前應當有

專人負責檢查

,確定無火種等隱患後,方准入庫。

第二十二條

甲、乙類物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及時進行安全處理,嚴防跑、冒、滴、漏。

第二十三條

使用過的油棉紗、油手套等沾油纖維物品以及可燃包裝,應當存放在安全地點,定期處理。

第二十四條

庫房內因物品防凍必須採暖時,應當採用水暖,

其散熱器、供暖管道與儲存物品的距離不小於零點三米。

第二十五條 甲、乙類物品庫房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

其他庫房必需設辦公室時,可以貼鄰庫房一角設定無孔洞的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其門窗直通庫外,具體實施,應徵得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同意。

第二十六條

儲存甲、乙、丙類物品的庫房佈局、儲存類別不得擅自改變。如確需改變的,應當報經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同意。第四章 裝卸管理

第四章 裝卸管理

第二十七條

進入庫區的所有機動車輛,必須安裝防火罩。

第二十八條

蒸汽機車駛入庫區時,應當關閉灰箱和送風器,並不得在庫區清爐。倉庫應當派專人負責監護。

第二十九條

汽車、拖拉機不準進入甲、乙、丙類物品庫房。

第三十條

進入甲、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剷車必須是防爆型的;進入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剷車,必須裝有防止火花濺出的安全裝置。

第三十一條

各種機動車輛裝卸物品後,不準在庫區、庫房、貨場內停放和修理。

第三十二條

庫區內不得搭建臨時建築和構築物。因裝卸作業確需搭建時,必須經單位防火負責人批准,裝卸作業結束後立即拆除。

第三十三條

裝卸甲、乙類物品時,操作人員不得穿戴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嚴防震動、撞擊、重壓、摩擦和倒置。對易產生靜電的裝卸裝置要採取消除靜電的措施。

第三十四條

庫房內固定的吊裝裝置需要維修時,應當採取防火安全措施,經防火負責人批准後,方可進行。

第三十五條

裝卸作業結束後,應當對庫區、庫房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後,方可離人。第五章 電器管理

第五章 電器管理

第三十六條

倉庫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電氣設計和施工安裝驗收標準規範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

甲、乙類物品庫房和丙類液體庫房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爆炸危險場所的電氣安全規定。

第三十八條 儲存丙類固體物品的庫房,不準使用碘鎢燈和超過六十瓦以上的白熾燈等高溫照明燈具。當使用日光燈等低溫照明燈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燈具時,應當對鎮流器採取隔熱、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確保安全。

第三十九條

庫房內不準設定移動式照明燈具。照明燈具下方不準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與儲存物品水平間距離不得小於零點五米。

第四十條

庫房內敷設的配電線路,需穿金屬管或用非燃硬塑膠管保護。

第四十一條 庫區的每個庫房應當在庫房外單獨安裝開關箱,保管人員離庫時,必須拉閘斷電。

禁止使用不合規格的保險裝置。

第四十二條 庫房內不準使用電爐、電烙鐵、電熨斗等電熱器具和電視機、電冰箱等家用電器。

第四十三條 倉庫電器裝置的周圍和架空線路的下方嚴禁堆放物品。對提升、碼垛等機械裝置易產生火花的部位,要設定防護罩。

第四十四條 倉庫必須按照國家有關防雷設計安裝規範的規定,設定防雷裝置,並定期檢測,保證有效。 第四十五條 倉庫的電器裝置,必須由持合格證的電工進行安裝、檢查和維修保養。電工應當嚴格遵守各項電器操作規程。

第六章 火源管理

第四十六條

倉庫應當設定醒目的防火標誌。進入甲、乙類物品庫區的人員,必須登記,並交出攜帶的火種。

第四十七條

庫房內嚴禁使用明火。庫房外動用明火作業時,必須辦理動火證,經倉庫或單位防火負責人批准,並採取嚴格的安全措施。動火證應當註明動 火地點、時間、動火人、現場監護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內容。

第四十八條

庫房內不準使用火爐取暖。在庫區使用時,應當經防火負責人批准。

第四十九條

防火負責人在審批火爐的使用地點時,必須根據儲存物品的分類,按照有關防火間距的規定審批,並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到人。

第五十條

庫區以及周圍五十米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第七章 消防設施和器材管理

第五十一條

倉庫內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範,設定、配備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五十二條

消防器材應當設定在明顯和便於取用的地點,周圍不準堆放物品和雜物。

第五十三條

倉庫的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由專人管理,負責檢查、維修、保養、更換和添置,保證完好有效,嚴禁圈佔、埋壓和挪用。

第五十四條

甲、乙、丙類物品國家儲備庫、專業性倉庫以及其他大型物資倉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範的規定安裝相應的報警裝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隊的宜設定與其直通的報警電話。

第五十五條

對消防水池、消火栓、滅火器等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經常進行檢查,保持完整好用。地處寒區的倉庫,寒冷季節要採取防凍措施。

第五十六條 庫區的消防車道和倉庫的安全出口、疏散樓梯等消防通道,嚴禁堆放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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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合用場所不應設定在下列建築內:

a) 有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的生產儲存經營的建築; b) 建築耐火等級為三級及三級以下的建築;

c) 廠房和倉庫;

d) 建築面積大於2500m的商場市場等公共建築; e) 地下建築。

4。2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合用場所應採用不開門窗洞口的防火牆和耐火極限不低於1。5 h的樓板將住宿部分與非住宿部分完全分隔,住宿與非住宿部分應分別設定獨立的疏散設施;當難以完全分隔時,不應設定人員住宿:

a) 合用場所的建築高度大於15 m;

b) 合用場所的建築面積大於2000 m;

c) 合用場所住宿人數超過20人。

4。3 除4。2以外的其他合用場所,當執行4。2規定有困難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a) 住宿與非住宿部分應設定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或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

b) 住宿與非住宿部分之間應進行防火分隔;當無法分隔時,合用場所應設定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或自動噴水區域性應用系統。

c) 住宿與非住宿部分應設定獨立的疏散設施;當確有困難時,應設定獨立的輔助疏散設施。

4。4 合用場所的疏散門應採用向疏散方向開啟的平開門,並應確保人員在火災時易於從內部開啟。

4。5 合用場所使用的疏散樓梯宜通至屋頂平臺。

4。6 合用場所中應配置滅火器、消防應急照明,並宜配備輕便消防水龍。

4。7 層數不超過2層、建築面積不超過300 m,且住宿少於5人的小型合用場所,當執行本標準關於防火分隔措施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規定確有困難時,宜設定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人員住宿宜設定在首層,並直通出口。

4。8 合用場所內的安全出口和輔助疏散出口的寬度應滿足人員安全疏散的需要。

5、防火分隔措施

5。1 4。3中的防火分隔措施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 h的不燃燒體牆和耐火極限不低於1。5 h的樓板,當牆上確需開門時,應為常閉乙級防火門。

當採用室內封閉樓梯間時,封閉樓梯間的門應採用常閉乙級防火門,且封閉樓梯間首層應直通室外或採用擴大封閉樓梯間直通室外。

5。2 住宿內部隔牆應採用不燃燒體,並應砌築至樓板底部。

5。3 兩個合用場所之間或者合用場所與其他場所之間應採用不開門窗洞口的防火牆和1。5 h樓板進行防火分隔。

6、輔助疏散設施

6。1 室外金屬梯、配備逃生避難設施的陽臺和外窗,可作為合用場所的輔助疏散設施。逃生避難設施的設定應符合有關建築逃生避難設施配置標準。

6。2 合用場所的外窗或陽臺不應設定金屬柵欄,當必須設定時,應能從內部易於開啟。

6。3 用於輔助疏散的外窗,其視窗高度不宜小於1。0 m,寬度不宜小於0。8 m,窗臺下沿距室內地面高度不應大於1。2 m。

7、自動滅火和火災自動報警

7。1 合用場所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和自動噴水區域性應用系統的設定應符合GB 50084的規定。

7。2 合用場所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的設定應符合GB 50116和GB 20517的規定。

7。3 火災探測報警器應安裝在疏散走道、住房、具有火災危險性的房間、疏散樓梯的頂部。

7。4 設定非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的場所,應設定應急廣播揚聲器或火災警報裝置。

7。5 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應急廣播揚聲器或火災警報裝置的播放聲壓級應高於背景噪聲的15 dB,且應確保住宿部分的人員能收聽到火災警報音響訊號。

7。6 使用電池供電的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應定期更換電池。

8、火源管控

8。1 合用場所除廚房外,不應使用、存放液化石油氣罐和甲、乙、丙類可燃液體。存放液化石油氣罐的廚房應採取防火分隔措施,並設定自然排風窗。

8。2 合用場所的消防配電線路的敷設應符合GB 50016的要求。其他配電線路的敷設應符合下列要求:

a) 電氣線路的規格應滿足用電裝置的負荷要求;不應亂拉亂接臨時電氣線路。

b) 電氣線路敷設應避開可燃材料;當無法避開時,應採取穿金屬管、阻燃塑膠管等防火保護措施;

c) 吊頂為可燃材料或吊頂內有可燃物時,吊頂內的電氣線路均應穿金屬管、阻燃塑膠管。

8。3 合用場所電器裝置使用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a) 不應超負荷使用;

b) 不應用銅絲、鐵絲等代替保險絲;

c) 電熱爐、電加熱器、電暖器、電飯鍋、電熨斗、電熱毯等電熱器具使用後應採取拔出電源插銷等切斷電源的措施;

d) 用電裝置長時間使用時,應觀察裝置、器具的溫度,及時冷卻降溫; e) 對產生高溫或使用明火的裝置,應限制周圍可燃物,使用期間設專人監護。

8。4 建築內的照明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a) 照明燈具表面的高溫部位靠近可燃物時,應採取隔熱、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

b) 使用滷鎢燈和額定功率超過100 W白熾燈的吸頂燈、槽燈、嵌入式燈,其引入線應採用瓷管、礦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熱保護;

c) 滷鎢燈、高壓鈉燈、金屬滷燈光源、熒光高壓汞燈(包括電感鎮流器)、超過60 W的白熾燈等不應直接安裝在可燃裝修材料或可燃物體上。

8。5 合用場所內應有用火、用電、用油、用燃氣等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9、其他要求

9。1 滅火器的配置應符合GB 50140的規定。消防應急照明的設定應符合GB 50116的規定。

9。2 合用場所的內部裝修材料應符合GB 50222和GB 50354的規定。

9。3 室外廣告牌、遮陽棚等應採用不燃或難燃材料製作,且不應影響房間內的採光、排風、輔助疏散設施的使用、消防車的通行以及滅火救援行動。

9。4 合用場所集中的地區,當市政消防供水不能滿足要求時,應充分利用天然水源或設定室外消防水池,消防水池容量不應小於200 m。

9。5 合用場所集中的地區,應建立專、兼職消防隊伍,並應配備相應的滅火車輛裝備和救援器材。

9。6 合用場所的消防安全除符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和地方相關規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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