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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關於高速公路停車導致追尾事故責任確定的指導意見

  • 由 澎湃新聞客戶端 發表于 綜合
  • 2023-01-14
簡介廣東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2019年12月09日為明確前車在高速公路停車、後車從後碰撞前車尾部交通事故形態的責任認定,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按照依法公正、過責一致、正確引導、安

高速停車追尾誰的責任

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警示片

廣東省關於高速公路停車導致追尾事故責任確定的指導意見

各地級以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機場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

為明確前車在高速公路停車、後車追尾碰撞前車交通事故形態的責任認定,減少因定責標準不統一引發的爭議,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我局制定了《關於高速公路停車導致追尾事故責任確定的指導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組織事故處理民警學習並貫徹執行。

廣東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

2019年12月09日

為明確前車在高速公路停車、後車從後碰撞前車尾部交通事故形態的責任認定,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按照依法公正、過責一致、正確引導、安全至上的原則,提出如下意見:

一、前車駕駛人在高速公路行車道內停車發生追尾事故

(一)前車駕駛人沒有采取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和放置警告標誌等防護措施,後車駕駛人採取措施不當的,兩車駕駛人(原則上,下同)承擔同等責任。

有證據證明前車屬於發生故障後可移動未移動或者發生輕微事故後依法應撤離未撤離情形的,前車駕駛人承擔主要責任,後車駕駛人承擔次要責任。後車駕駛人如還有疲勞駕駛、超速、酒駕、違法變道等違法行為的,應視情節輕重適當增加責任。事發時該路段能見度差或者駕駛人視線受影響的,可視情形適當增加前車駕駛人責任。

(二)前車駕駛人雖有采取放置警告標誌等防護措施,但防護措施不規範,後車駕駛人採取措施不當的,前車駕駛人承擔次要責任,後車駕駛人承擔主要責任。有證據證明前車屬於發生故障後可移動未移動或者發生輕微事故後依法應撤離未撤離情形的,兩車駕駛人承擔同等責任。後車駕駛人如還有疲勞駕駛、超速、酒駕、違法變道等違法行為的,應視情節輕重適當增加責任。事發時該路段能見度差或者駕駛人視線受影響的,可視情形適當增加前車駕駛人責任。

(三)前車駕駛人已經採取放置警告標誌等防護措施,且防護措施符合規範,後車駕駛人承擔全部責任。

如有證據證明前車屬於發生故障後可移動未移動或者發生輕微事故後依法應撤離未撤離情形的,前車駕駛人應視情形承擔一定責任,但最高不超過次要責任。

(四)前車非故障或事故原因,違法停車的,參照發生故障後可移動未移動或者發生輕微事故後依法應撤離未撤離情形確定責任。前車屬於變道後突然停車等情形,後車來不及採取有效避讓措施的,前車駕駛人承擔全部責任。

(五)正在高速公路停車實施清潔、養護、施工、工程救險等作業的車輛被後方車輛追尾的,可視情形適當減輕前車駕駛人責任。

二、前車駕駛人在高速公路路肩上或應急車道內停車發生追尾事故

(一)前車因發生事故或故障確需停車的,後車駕駛人承擔全部責任。

(二)前車駕駛人非緊急情況在路肩上或應急車道內停車,已經採取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和放置警告標誌等安全防護措施且符合規範的,後車駕駛人承擔全部責任。前車駕駛人未採取安全防護措施或者採取安全防護措施不規範的,承擔次要責任,後車駕駛人承擔主要責任;後車屬緊急情況在路肩或應急車道行駛的,可適當減輕後車駕駛人責任;事發時該路段能見度差或者駕駛人視線受影響的,可視情形適當增加前車駕駛人責任。

三、前車停在路肩上或應急車道內,一側車身佔用部分行車道發生追尾事故的,參照在行車道內停車確定責任,但有下列情形的,應適當減輕前車駕駛人責任:

(一)前車屬於因發生事故或故障確需停車的;

(二)路肩或應急車道寬度小於前車寬度,前車一側車身不得已佔用行車道的;

(三)後車在自己行駛的車道內,無需借用其他車道即可避讓,即前車佔用部分小於被佔用車道寬度與後車寬度之差的。

四、其他

(一)上述意見僅作為處理高速公路該類事故劃定責任的參照,具體到每一起事故,還應綜合考慮事故發生時的能見度(如夜間、照明、雨霧天氣等)、道路狀況(是否彎道、溼滑等)、事故各方是否存在其他交通違法行為等各方面因素,依法依規確定責任。

(二)上述意見所稱“視情形”,包括但不僅限於:事發時該路段是否存在能見度差或者駕駛人視線受影響問題(如雨霧天氣、夜間無照明路段、急彎等);前車(貨車等)尾部反游標識是否符合標準,採取安全防護措施是否符合規範;後車是否存在嚴重超速、超載、醉駕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

(三)前車因故障或事故在高速公路停車,尚未來得及移動、撤離或採取防護措施就被後車碰撞的,或者駕駛人喪失行為能力,無法移動、撤離車輛或採取防護措施的,不適用上述意見,不承擔未採取安全防護措施的責任,應按照事故雙方行為對事故所起作用以及過錯嚴重程度確定責任。

(四)兩車(或以上)因發生事故在高速公路停車的,駕駛人共同承擔採取安全防護措施的義務(喪失行為能力的除外),並按各自過錯及造成後果嚴重程度分別承擔責任。

(五)考慮到視覺誤差和碰撞導致的移位,前車駕駛人在後方放置的警告標誌與車輛的垂直距離超過100米的,可視為符合規範。前車駕駛人放置的警告標誌被後方來車碰倒損壞未起作用的,或者前車在已收回警告標誌準備撤離時被追尾的,不承擔未採取安全防護措施的責任。

(六)高速公路因事故、擁堵等原因造成短時間交通停滯,前方車輛排隊等候通行時,後車從後駛至碰撞前方等候佇列尾部車輛的,後車駕駛人承擔全部責任。

原標題:《廣東:關於高速公路停車導致追尾事故責任確定的指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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