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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已過退齡誤工費能賠嗎?

  • 由 齊魯壹點 發表于 綜合
  • 2023-01-14
簡介本案中,原告施某華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其並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對其誤工費是否計算在賠償專案之內應從受害人實際遭受的損失角度來考慮,而不能機械地以年齡界定

交通事故拖著不賠償怎麼辦

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經常會出現交通事故受害人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情況。對此,保險公司或侵權人經常以受害人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不能再從事正常工作為由,抗辯受害人不存在誤工費損失。那麼,到底要不要賠償呢?

2020年11月4日, 甘某貴駕駛小型客車,沿包公大道由東向西行駛至肥東縣包公大道浮槎路口時,與周某穩騎三輪車發生碰撞,致三輪車上人員施某華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經安徽省肥東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甘某貴承擔主要責任,周某穩承擔次要責任,施某華無責任。小型客車所有人為福建某汽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以下簡稱汽車公司),系該公司出租給甘某貴駕駛,該車在安盛天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三者險。施某華經治療後,安徽中衡司法鑑定中心對其評定為:因交通事故受傷,構成十級傷殘;損傷後的誤工期為210日,護理期為75日,營養期為105日;後續取出左橈骨鋼板費用約需9000元。雙方就賠償事宜協商無果,施某華訴至肥東縣法院。

庭審中,施某華陳述:判令甘某貴、汽車公司賠償其158142。41元,保險公司在保險範圍內對該款承擔理賠責任,並由該三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甘某貴未作答辯。汽車公司書面辯稱,小型客車系該司租賃給甘福貴使用,該司對甘某貴的駕駛資質進行了嚴格審查,且所出租的車輛已透過國家相關機構檢驗合格,該司雖系車輛所有權人,但並非系該事故發生時的車輛實際使用人,對本案事故發生不存在任何過錯,該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小型客車在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三者險,應由該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辯稱,案涉交通事故屬實,但原告不構成十級傷殘,原告單方委託做出的鑑定不科學、不嚴謹,原告訴請賠償的部分專案欠缺充分理由。

法院審理認為,甘某貴作為事故車輛的駕駛人,因其在本起事故中負主要責任,對其給施某華造成的損失,由保險公司依照法律規定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施某華128925元(包含誤工費24486元),在三者險限額內賠償施某華15593。37元。汽車公司作為小型客車的所有人,施某華未提供證據證明該公司對其損害存有過錯或存在其他無過錯賠償的法定情形,因此,汽車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一審宣判後,保險公司不服,認為施某華已過法定退休年齡,且未能提供勞動合同、工資流水等證據,不能證明施某華有誤工收入,一審法院認可施某華誤工損失存在明顯錯誤,遂提起上訴,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合肥中院二審認為施某華雖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依然有提供勞動獲取報酬的能力,施某華訴請誤工費標準亦不超過法律規定,保險公司請求不支付誤工費無事實與法律依據,上訴請求不能成立,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國家法律、法規對退休年齡的規定與勞動者是否具有勞動能力不能劃等號。本案中,原告施某華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其並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對其誤工費是否計算在賠償專案之內應從受害人實際遭受的損失角度來考慮,而不能機械地以年齡界定。

對此,我們可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理解和把握:第一,誤工費在法律的認定上並不受年齡的限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79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也就是說,只要受害人受害前有勞動能力並從事有償勞動,其因遭受損害而誤工並減少了收入,就有權要求致害人賠償誤工費,而不論受害人是否超過退休年齡。

第二,誤工費在賠償的計算上也與年齡無關。《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由此可見,誤工費在計算上是從受害人實際遭受誤工並由此造成收入損失的角度進行計算的,與年齡並無直接關聯。

第三,法定退休年齡不能作為勞動能力喪失的依據。法定退休年齡是國家為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和勞動權利而作出的規定,是國家對職工的一種待遇。從現實情況來看,廣大農民沒有退休待遇,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在耕種土地的同時,外出務工仍大量存在,在城鎮也有大量退休人員被返聘或者另行從事一定工作。所以說,大多數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仍有一定的勞動能力。故片面地以法定退休年齡作為勞動能力喪失的依據,既無明確的法律規定,也與現階段我國的實際用工狀況不符。

(肥東縣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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