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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蓋公章無效?嚇得我趕緊看一眼勞動合同!

  • 由 指尖HR 發表于 綜合
  • 2021-05-09
簡介張某認為,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雖然公司沒有加蓋公章,但有法人代表的親筆簽名,這就表示公司認可該合同,怎麼能說是無效合同呢

不蓋公章的宣告有效嗎

大家都知道一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簽字蓋章後即生效,具有法律效力。要是勞動者遇到公司沒有蓋公章的情況該怎麼辦呢?

如果這時雙方已經履行了各自的義務,那麼勞動合同還是有效的嗎?

我們一起來看一個案例。

未蓋公章無效?嚇得我趕緊看一眼勞動合同!

事件回放

張某在某公司做文秘工作兩年多了。最近,在工作中出了幾次差錯,讓總經理很不滿意。於是,公司決定解除她的勞動合同。

張某感到很委屈,就因為最近工作出了些差錯,公司就解除合同未免太小題大做了吧!於是,就找公司領導理論,誰知公司領導拿出了當年簽定的勞動合同,發現勞動合同上並沒有蓋公司的公章。

這下,公司的態度更強硬了,就對張某說,當初咱們簽訂合同時公司並沒有在合同上蓋章,只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簽字,因此,這份合同是無效的。

張某認為,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雖然公司沒有加蓋公章,但有法人代表的親筆簽名,這就表示公司認可該合同,怎麼能說是無效合同呢!於是,張某遂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提出仲裁,請求認定合同有效。並要求公司按照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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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決

仲裁委員會經審理認為,雖然該合同在形式上有一定的缺陷,但還不能因此認定該合同無效。

另外該公司與張某雙方都已在二年多的時間裡,按合同的約定履行了相應的義務。裁決該合同合法有效。支援張某索要賠償金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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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馨提示

根據勞動法規定,

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時,應該在勞動合同上籤章。

即由法人代表簽字,並加蓋企業公章。

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簽字即可表示勞動合同生效。僅憑沒有蓋公章,就認定勞動合同沒有生效,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腳的。

所以,雖然合同未加蓋公章,但畢竟有法人代表的簽名,法人代表有權代表公司訂立合同。不能僅憑沒有蓋公章就認定是無效合同。

實際上,該公司與張小姐雙方都已在一年多的時間裡,按合同的約定履行了相應的義務,也享受了各自的權利,現在公司想認定合同無效,豈不是荒唐可笑。

另外,如用人單位未籤勞動合同,但證明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將面臨更高的經濟賠償(

超一個月不滿一年未簽訂合同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

未蓋公章無效?嚇得我趕緊看一眼勞動合同!

公司出現敗訴的主要原因是對勞動法不熟悉,眾所周知,員工關係管理一直是“爭議”話題,一些擁有專業的HR來負責處理這些事的公司當然是輕鬆自在,那麼沒有專業HR,一些由其他人員兼職的公司就只能透過一次次的失敗來降低差距嗎?

當然不,即使沒有專業的人,也可以追求輕鬆自在的管理方式!

現實生活中,只簽字不蓋章或只蓋章不簽字的勞動合同也經常能見到。

可分為以下三種情形:

其一,

在勞動合同上簽字的是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行為可直接視為該用人單位的行為,因此,法定代表人在勞動合同上簽字,即可證明該勞動合同有效。

其二,

在勞動合同上簽字的是用人單位的行政或人力資源管理部門負責人。

行政或人力資源管理部門負責人簽字前得到過用人單位授權,他們的言行可以視為單位真實意思的表達。因此,一般情況下,他們簽字的勞動合同應認定有效。

其三,

勞動合同上只有用人單位公章。

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效力,可以代表法人意志,蓋了公章就等於該組織已承認這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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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雖然該合同在形式上有一定的缺陷,但只要合同內容是合法的,且雙方在簽訂時沒有任何一方存在欺詐或脅迫行為,它就是一份有效的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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