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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章草案公開徵求意見不少於30天

  • 由 青瞳視角 發表于 綜合
  • 2023-01-08
簡介北京青年報記者注意到,按照規定,起草規章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當將規章草案及其說明等向社會公佈,公開徵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於30日

法律草案需要公佈嗎

時訊

本報訊(記者 李澤偉)昨日,北京市政府釋出第290號市政府令,北京市實施《規章制定程式條例》若干規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青年報記者注意到,按照規定,起草規章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當將規章草案及其說明等向社會公佈,公開徵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於30日。

規定提出,市政府提請地方性法規立項的,由起草責任單位依法履行重大行政決策程式,形成立項論證申請報告,經政府立法工作部門報經市政府同意後,向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報送。應當制定地方性法規但條件尚不成熟,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先行制定規章的,起草責任單位應當就制定規章的必要性、迫切性以及擬採取的制度措施進行充分論證;政府立法工作部門組織立項審查,應當書面徵求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的意見。認為有必要繼續實施規章所規定的制度措施的,市政府應當於規章實施滿兩年前依法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制定地方性法規,認為不需要繼續實施的,應當及時廢止該規章。

規定提出,立項、起草、審查規章,應當與上位法不牴觸,與本市其他規章相協調,設定的管理措施體現權責一致,不得隨意增加部門職權、減少部門責任。起草規章,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起草責任單位應當將規章草案及其說明等向社會公佈,公開徵求意見。

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於30日。對直接關係人民群眾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廣、容易引發社會穩定風險的規章,起草責任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社會風險評估,並對可能存在的社會風險提出防範和化解措施。

規章明確要求有關政府部門對專門事項作出具體配套規定的,最遲應當在規章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作出規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關政府部門未能在期限內作出配套規定的,應當向市政府報告和說明情況。

規定提出,起草責任單位應當在規章實施滿一年後的6個月內對實施效果進行評價,並向市政府提交實施情況的報告。與上位法相牴觸或者直接依據的上位法已經修改或者廢止的,規章內容已經被新制定的法律、法規、規章全面替代的,社會實際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者調整物件已經消失的等情況,應當予以全面修改或者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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