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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史談:既然糧食借貸能抵制糧價上漲,為何它還有諸多弊端?

  • 由 搞史人 發表于 綜合
  • 2023-01-03
簡介就抵消糧價上漲的作用來說,糧食借貸無論如何也比不上平糶,除非在採取超過清朝地方倉儲能力的、特別大規模行動的情況下

什麼樣的民間借貸違法

在清朝饑荒時期,“糧食借貸”能有效抵制糧價上漲

在清朝發生饑荒之時,除了在各地設立粥廠之外,清朝政府還有另一種方法來緩解饑荒,這種賑災方法就是“糧食借貸“。這種賑災方法雖然在饑荒時期有著抵消糧食價格上漲的作用,但是,同時它的制度有極大的弊端。

在幾種救災措施中,糧食借貸從理論上說是介於“平糶”和“賑濟”之間的一種方式:只有當情況較差時才會採用,而較差的標誌不是糧食的真正短缺,而是市場供給不足,糧食市價上升。但實際上,這三種措施常常是同時採用的,不論是在經濟危機的不同階段,還是對各不同貧戶等級。

糧食借貸尤其是與平糶結合在一起採用的,二者的目的都是為了抵消糧價上漲的影響,為百姓提供保護性措施,而借貸所需要的糧食數量更多。我們已經看到了賑濟與平糶之間的關係:平糶常常是先於賑濟,或是於春末接替賑濟。無息的口糧借貸顯然也是作為一種”過渡性“措施,特別是在賑濟結束與經濟恢復之間的不穩定時期。

既然糧食借貸能抵制糧價上漲,為何它還有以下這麼多的弊端?

清朝史談:既然糧食借貸能抵制糧價上漲,為何它還有諸多弊端?

饑荒示意圖

清朝地方官員會編造糧食借貸者的姓名,來掩飾糧食虧空

“糧食借貸”是常平倉應付饑荒時期糧食短缺的基本措施之一。在這裡,應該將緊急情況下的借貸和正常情況下的借貸加以區分。陝西、甘肅、山西、直隸、山東等省的糧倉年度報告,以及這些地方的現實情況都說明,每年春耕季節循例的籽種和口糧借貸,對於幫助中國北方最貧困地區的農民度過春荒具有重要作用。據陝西巡撫奏報,該省北部貧瘠地區每年春耕出借的籽種口糧達數十萬石到百餘萬石。

當然,要經管數量如此細微、分散的借貸,對於地方管理者來說是一個相當巨大的挑戰。就制度本身來說也存在缺陷,從而導致大量違法行為的產生。例如,1726年的一個奏報揭露,有的胥役倉官編造出一些糧食借貸者姓名,這樣當秋季還倉時就無法找到“借貸人”,以此來掩飾糧食虧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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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糧倉示意圖

“真正的”借貸者的“消失”也是一個問題。在饑荒過去之後,由於清朝農民不願或無力歸還借貸的糧食,清朝地方管理機構不得不允許他們延期還貸,甚至偽造已經還倉的證據,欺瞞上級官員,結果造成倉谷虧空,下一年無法繼續進行借糶。

1727年,清朝河南巡撫的奏疏提到,“頑紳”、“奸牙”如何與地保等串通勾結,把他們的佃戶、僱工列入有資格借貸糧食的“貧民”,以這些人的名義借出糧食,每戶多達二三十石,而秋後只按照一戶四五斗的借量歸還。結果,那些真正的貧困戶反而借不到任何糧食。

當然,要想全面勾畫出這些弊端在什麼地方、什麼時候最為猖獗是不可能的。在很多情況下,這些弊端的產生及其嚴重程度與政府對倉儲制度的重視程度密切相關,隨著管理鬆弛或嚴緊的週期性變化而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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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饑民示意圖

借糧食的饑民不能按時歸還糧食

糧食借貸常常被認為是常平倉虧空的原因:因為農民在饑荒之時生計艱難,歸還借貸的期限不得不一再拖延。實際上,儘管恩免還倉被稱為“特例”,但像1744年那樣的做法看來還是比較經常的。在某種意義上,這等於使情況回到正常狀態,並有助於清理那些無論如何也不可能歸還的積欠。

在清朝,每年糧食借貸和還倉的數量還與經濟條件和氣候狀況有關,隨其變化而變化。關於這個方面,不妨看一下清朝各省借貸積欠的數字,因為其中不僅包括每年青黃不接時的循例借貸數字,而且包括災荒時候拖欠未還的借貸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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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官僚機構對於“糧食借貸”持“敷衍”的態度

《賑紀》描繪了一幅1744年糧食借貸制度的實施情景。儘管實際結果是,1744年出借的口糧最終並沒有要求歸還,即實際是作為賑濟發放了,但書中的描繪仍令人倍感興趣。這次借貸的物件是“偏災”州縣中那些已於1744年三月後停賑的州縣。

在饑荒的最後階段,這些州縣實際上已經是糧食供應不足,生計艱難。直隸總督在奏報中宣告,在11個“偏災”州縣中,只有2個(天津和束鹿)尚可維持,其他9個州縣已陷於困窘地步,另有3個不成災州縣(霸州、雄縣、文安)也由於上一年收成較差及持續到夏初的旱災而難以維生。直隸總督建議對這些州縣酌量借給口糧,待收成轉好時還倉,為此每個州縣約需米3000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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肅寧縣令尹侃給直隸總督的報告證明了停賑後貧民生計困窘的狀況。這些報告還敘述了官僚制度下所固有的糧食借貸管理方面的一些問題。據尹侃報告,到這個時候,肅寧縣民十之八九已經營養不良,艱難境況不可名狀。即使考慮到其中存在某些誇大的因素,這也還是能夠告訴我們,在經歷了10個月的饑荒之後,最初所劃分的“偏災”到這時已經沒有什麼意義了。不過,這應是上述3000石借貸口糧發放之前的情況。

根據直隸總督的指示,1744年五月,新上任的縣令尹侃在上任伊始就開始調查轄境內的經濟現狀。他確認,如不得到及時接濟就無法支援下去的“極貧”戶有12931戶,待接濟的總人數為大口21017人,小口8414人——這個數學只略低於《賑記》中所列的前幾個月接受賑濟的總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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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示意圖

這之後,他還必須等待總督關於下一步工作的指示——這個指示是六月十九日到達的(他們的請求報告5天前被批准)。當天晚上地保即得到通知,從第二天開始借貸糧食,這次行動將持續半個月。

顯然,清朝官府無論從時間上還是人力上都不足以應付如此大量而又分散的任務,所以,村民們只能在保甲長的率領下,到縣城去領取。他們列隊一個接一個接受地方官的點名,然後到倉按配額領借自己的一份,每大口1鬥,每天大約發放1000人。

儘管名義上是“借”,實際上皇帝早已下令,所借糧食不必還倉。由於在這次調查中增加了1500餘戶待接濟的家庭,而且對最貧困戶進行了超額接濟,所以3000石糧食很快就發放完了。由此看來,尹侃一定是在整個六七月間都在處理這件事,直到秋收之前——儘管缺乏籽種,他還是盡力讓災民在五月份播了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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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怎樣,這個事例不僅說明了清朝某些州縣地方官的傑出工作能力與奉獻精神,同時也暴露了清朝官僚機構辦事的敷衍拖拉和文牘作風,這些常常妨礙著常平倉功能的很好發揮:從時間上看,已經停賑近三個月後才開始這次借貸糧食。我們不知道其他州縣的居民是否也等了這麼長時間,但從直隸總督的報告中可以感到,他們的境況顯然也十分窘迫。

1744年夏秋的“恩免”借貸共用米40344石,多數出自常平倉。這些常平倉分佈於17個州縣。與無償賑濟的發放量相比,這個數字表明,在清朝官僚政府抵抗饑荒的各種措施中,實物借貸的作用是多麼微不足道。

清朝史談:既然糧食借貸能抵制糧價上漲,為何它還有諸多弊端?

作為一般規則,對於出借人來說,一筆糧食借貸最起碼意味著一定的抵押品,而在這方面,與活躍於村莊或市鎮的私人借貸相比,清朝地方政府則處於不利地位。在清朝,民間借貸這種社會制度完全可以自我約束,保證借方對貸方的聯絡。

在大部分糧食掌握在富人(比如大家族或商業機構)手中的社會環境裡,清朝政府似乎不願意與對農民來說還算方便的慈善性借貸進行有效鬥爭。半民間倉儲是一種方式,透過這種方式,一部分地方私人剩餘與最底層的社會需求聯絡起來,被用來提供低息的、制度化的中介性借貸。

清朝史談:既然糧食借貸能抵制糧價上漲,為何它還有諸多弊端?

反思

但我們也看到,儘管有一些成功的事例,這些倉儲也遇到了各種各樣的困難。只有在那些絕大多數人口的生活接近於生存線的地方,在那些農業落後或完全沒有商業化的地方,以及在那些私人剩餘少到可以忽略不計的地方,即在只有少數富人的地方,由清朝政府提供的定期的大規模糧食借貸才有意義。

就抵消糧價上漲的作用來說,糧食借貸無論如何也比不上平糶,除非在採取超過清朝地方倉儲能力的、特別大規模行動的情況下。既然如此,清朝政府所面臨的就只有兩種選擇:要麼是無償賑濟,要麼是利用導致價格上升的機制,即市場機制。由此可見,用來緩解饑荒的“糧食借貸”制度有著極大的弊端,使得清朝政府常常處於被動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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