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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借貸糾紛牽出百萬元遺產繼承之爭

  • 由 法制現場 發表于 綜合
  • 2022-12-20
簡介今年初,原審法院再審判決認為,甜甜在原審的委託代理人無權代為處分遺產繼承權利,甜甜亦沒有表示放棄遺產繼承,根據甜甜和楊乙簽訂的遺產繼承協議,判令二人在遺產繼承範圍內承擔還款責任

材料的剛性用什麼表示

經營著一家建材廠的父親去世

女兒和叔叔各自繼承50%的遺產

一張借條的出現

引發了一場官司

叔叔憑藉判決書

將建材廠價值百萬元的土地

全部登記在自己名下

女兒才意識到

自己的遺產被叔叔佔有

……

委託律師出庭

官司“勝訴”

事情從一張借條說起。

2005年,家住甘肅省酒泉市的楊甲向吳某借款8萬元,後經核算本息後,楊甲出具了一張10萬元的借條,承諾2009年底還清。楊甲離異前與前妻育有一女甜甜。2011年1月,楊甲突發疾病去世。因女兒甜甜尚在讀書,家人商議將楊甲遺留的建材廠由楊乙(楊甲之弟)經營管理,但財產所有權人仍然是楊甲。

2018年7月,吳某向法院起訴,要求甜甜和楊乙償還借款10萬元。當時甜甜已在上海工作,她委託酒泉當地律師作為其訴訟代理人出庭。開庭時,甜甜委託的律師辯稱,甜甜雖然是楊甲之女,但並沒有繼承遺產,故不應承擔還款責任。楊乙則稱:“我雖不是楊甲的法定繼承人,但楊甲名下的建材廠是我們兄弟二人共同投資的,我願意替哥哥楊甲還款。”

法院經審理認為,楊甲已身故,其生前債務應用其遺產償還,甜甜作為楊甲遺產的法定繼承人,在庭審中表示已放棄對楊甲遺產的繼承,故不再承擔償還責任。

楊乙認可其已接管楊甲經營的企業及財產,故楊甲名下的建材廠由楊乙繼承,楊乙在所繼承遺產範圍內承擔清償責任,遂判令楊乙在所繼承的楊甲遺產範圍內向吳某償還借款10萬元。

法院作出判決後,律師電話告知甜甜官司“勝訴了”。吳某、楊乙、甜甜均未提起上訴。

遺產繼承權被剝奪

討要說法

判決生效後,吳某向法院申請執行。楊乙償還了10萬元借款後,立即前往當地不動產服務中心,依據與吳某民間借貸糾紛案的判決書和10萬元案件款繳納收據,申請對建材廠名下的9852。2平方米土地使用證變更登記。

2019年3月,不動產服務中心依據上述判決書和收據,將建材廠的土地變更登記在楊乙名下。於是,楊乙合法佔有了這塊價值幾百萬元的土地。

2020年1月,甜甜從親戚處聽聞父親楊甲的建材廠被登出了,急忙查詢才知道建材廠的土地也已被變更登記在了叔叔楊乙名下,變更的依據就是那份律師告知她“勝訴了”的民事判決書。

甜甜趕忙從律師處找到了判決書,逐字逐句地反覆閱讀了好幾遍,發現判決書第6頁有這樣的表述——楊甲的女兒甜甜明確表示放棄對楊甲遺產的繼承。正是這句話,悄無聲息地剝奪了甜甜的遺產繼承權。

“我只是委託律師出庭應訴,並沒有授權律師表示自己放棄對父親楊甲遺產的繼承。”甜甜說,收到判決書後,她多次聯絡叔叔楊乙,想要了解事情的原委,但都被楊乙以工作太忙為藉口拒絕了。無奈之下,甜甜決定透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由於案件已過上訴期,她只能向原審法院申請再審。但再審申請被法院駁回,甜甜徹底絕望了。

申請檢察監督

真相浮現

半年後,甜甜向酒泉市肅州區檢察院遞交了申請監督材料。

“我只是說我不願意承擔還款責任,並沒有說我要放棄繼承遺產呀!”聽完甜甜的陳述,辦案檢察官詳細查看了判決書內容,很快找到了問題癥結。原來,當年甜甜委託的代理律師看到判決結果中沒有判令甜甜承擔還款責任,便告知甜甜勝訴了,但並沒有注意到判決書中所載明的“甜甜明確表示放棄對楊甲遺產的繼承”這句話。這一“疏忽”不僅損害了甜甜的合法權益,而且導致案件錯過了上訴期。當甜甜申請再審時,法院認為不上訴意味著對一審判決的認可,因此駁回了她的再審申請。

找到問題癥結後,肅州區檢察院向酒泉市檢察院提請抗訴。

受理此案後,酒泉市檢察院第四檢察部負責人趙麗娟詳細審查案卷材料後發現,

甜甜與委託代理律師簽署的授權委託書的代理範圍只限於吳某民間借貸糾紛案,代理許可權是一般代理。

依據法律規定,一般代理僅涉及程式權利,特別代理才包括承認、放棄訴訟請求等實體權利,且特別代理必須以“書面+列舉”方式予以明確。也就是說,甜甜委託的代理律師無權代甜甜處分遺產繼承的實體權利。

雖然從程式上已經確定了原審判決有誤,案件已達到了抗訴標準,但辦案檢察官認為如果就案辦案,並不能解決吳某、甜甜和楊乙之間的矛盾。甜甜的繼承權和吳某的債權同等重要,都應當受到法律保護,只有查清事情的來龍去脈,查明楊甲遺產的繼承情況和遺產現狀,才能在再審法庭上客觀呈現案件事實,推動再審法院解決矛盾糾紛,實現案結事了人和。

於是,在精心制定監督預案後,辦案檢察官前往不動產服務中心調查核實案涉土地的變更登記情況和維權救濟途徑,對三方當事人進行多次詢問,勸告楊乙不要自行處分土地,以免矛盾升級。透過不懈努力,檢察官徹底查清了甜甜、楊乙和吳某之間交織的矛盾糾紛,也穩定了三方的對立情緒。

透過調查核實,辦案檢察官查明,建材廠系楊甲個人獨資經營的企業;楊甲生前曾向吳某等多人借款數十萬元。楊甲去世後,甜甜因身在外地不便經營建材廠,便和叔叔楊乙於2014年達成遺產繼承協議,約定雙方共同繼承建材廠,並確定了各自繼承的份額。而原審判決以甜甜代理律師在法庭上發表了甜甜不應承擔還款責任的答辯意見,就認定甜甜放棄了遺產繼承,導致價值幾百萬元的土地被楊乙一人佔有。

依法提出抗訴

再審改判

2021年1月,酒泉市檢察院以原審判決認定甜甜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的事實錯誤、損害了甜甜的遺產繼承權為由,向法院提出抗訴。

檢察機關認為,首先,甜甜的委託代理人無權代為處分遺產繼承權利。

甜甜授權代理律師的委託事項是吳某民間借貸糾紛案,委託書沒有寫明具體委託許可權,屬於法律規定的一般代理,不涉及承認、放棄等實體權利,證明甜甜的繼承事務不在該案授權委託事項範圍之內。

其次,原審案卷中沒有甜甜明確表示放棄繼承遺產的證據。

相關法律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表示,訴訟中以口頭方式向人民法院表示放棄繼承的,要製作筆錄並簽名。甜甜自始至終沒有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原審案卷中也沒有放棄繼承的書面材料,或者放棄繼承的筆錄。

再次,原審訴訟前,甜甜已經繼承了建材廠。

繼承法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楊甲於2011年1月20日去世,此時繼承開始,甜甜與楊乙多次協商建材廠處理事宜,並於2014年7月10日簽訂遺產繼承協議,商定各自繼承50%的份額,該協議證明甜甜已經繼承了建材廠。

2021年5月,酒泉市中級法院作出再審裁定書,指令原審法院再審該案。2021年7月,原審法院再審開庭,酒泉市檢察院指派辦案檢察官出席再審法庭,依法宣讀了民事抗訴書,發表了法律監督意見。

今年初,原審法院再審判決認為,甜甜在原審的委託代理人無權代為處分遺產繼承權利,甜甜亦沒有表示放棄遺產繼承,根據甜甜和楊乙簽訂的遺產繼承協議,判令二人在遺產繼承範圍內承擔還款責任。吳某、楊乙和甜甜均表示對判決結果沒有異議。

甜甜依據抗訴書和再審判決,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了土地變更登記,恢復了建材廠的土地使用證,打算和叔叔楊乙商議共同出售土地。她激動地對辦案檢察官說:“感謝檢察院保護了我的合法權益,讓我真正感受到了公平正義!”

檢察官說法

“特別授權”應以

“書面+列舉”方式明確

代理權是指代理人能夠實施代理行為,並且使得該行為的後果由被代理人承受的許可權。代理權分為法定代理權和委託代理權。根據代理人授權許可權的不同,委託代理權又分為一般授權代理和特別授權代理兩類。民事訴訟法第62條規定,委託他人代為訴訟,必須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必須記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等實體權利,必須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該條法律規定中的三個“必須”是剛性要件,即特別授權的委託事項和許可權應當以“書面+列舉”的方式明確。本案中,甜甜因與吳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委託律師為一審訴訟代理人,表明委託事項僅為該民間借貸糾紛,而不涉及遺產繼承;委託許可權中雖有相關字眼,但沒有列明代為承認訴訟請求等內容。故律師即使發表了關於繼承事務的答辯意見,該行為也超越了委託事項和許可權範圍,屬於無權代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第33條、第34條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表示,以口頭方式向人民法院表示放棄繼承的,放棄繼承的人要在筆錄中籤名。該條法律規定中的“應當”和“要”亦是剛性要件,即放棄繼承必須以本人書面簽名形式表示。本案的證據材料中,沒有甜甜簽字表示放棄繼承的書面材料,憑空認定甜甜放棄繼承,明顯違反了上述法律規定。

本案經檢察機關依法抗訴和法院再審改判,不僅保護了甜甜的遺產繼承權和吳某的債權,同時避免了甜甜為保護遺產繼承權可能提起的行政訴訟,真正實現了案結事了。

(甘肅省酒泉市檢察院 趙麗娟)

【來源:鶴崗綏濱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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