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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遺囑和錄音遺囑,在什麼情況下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 由 法火監理網 發表于 綜合
  • 2022-12-12
簡介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規定,“錄音錄影遺囑”應當有2名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因此,僅立遺囑人自己透過自拍訂立的遺囑並非法定的遺囑訂立形式

個人宣告怎樣才能有法律效力

列印遺囑和錄音遺囑,在什麼情況下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隨著科技發展,法律也在不斷更新,近年來《繼承法》中就新增了許多新型、獨立的遺囑形式,比如列印遺囑、錄音遺囑等,這些方式讓立遺囑這件事變得更加方便、快捷,但同時也出現了一些弊端,比如容易偽造改動,造成法律糾紛。今天,我們就藉由兩個案例,來分享一下,如果當事人想要透過列印和錄音的形式訂立遺囑,需要符合哪些規範要求,才能確保遺囑的法律效力。

【案件1】列印遺囑應該具備哪些形式要件?

金某與翟某系原配夫妻關係,雙方婚後生育一子即金甲,後雙方離婚。李某系金某第二任妻子,雙方於1996年3月21日登記結婚,共同撫養李某與前夫所生之女小王,後生育一子金乙。2006年7月30日,李某與金某於協議離婚。

金某父母早亡,其本人於2020年8月9日去世。因金某遺產分配問題,李某、小王、金甲以金乙為被告向槐蔭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分割登記在金某名下坐落於槐蔭區某處的房產一處。

【法庭審理】

在庭審中,金乙辯稱:李某早已經與金某離婚,不具備原告主體資格。金某已經在列印遺囑中明確否定了小王的繼承權,並且確定了金甲繼承涉案房屋的份額。

金乙向法院提交了金某於2020年5月5日作出的列印遺囑一份。遺囑載明:

“……現將我名下所有的財產做以下分配,皆系我本人自願。一、坐落於槐蔭區某地歸我所有的房產,產權和租金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由長子金甲繼承,產權和租金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由次子金乙繼承。二、自與李某離婚後,小王與我再無聯絡,枉費了我對她的撫養和教育,小王不得繼承我的任何財產。三、我名下其他所有財產均由次子金乙一人全部繼承。特別宣告:立遺囑人本人在此明確,訂立本遺囑期間本人神志清醒且就訂立該遺囑未受到任何脅迫、欺詐,上述遺囑為本人自願做出,是本人內心真實意思的表示。本人其他親屬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或反對遺囑的執行。本遺囑一式四份,金某留存一份,交金乙一份,見證人各一份,具備同等效力。”金某及見證人狄某、武某在每頁遺囑下方均簽名及摁手印。

槐蔭法院對列印遺囑見證人狄某、武某進行調查時,其二人稱該遺囑系金某真實意思表示,金某立遺囑時神志清醒。然而李某、小王、金甲對該遺囑的真實性均不認可,經金乙申請,槐蔭法院依法委託某司法鑑定中心對上述遺囑中“金某”的簽名及手印進行鑑定。後某鑑定中心出具鑑定意見,遺囑中金某的簽名及手印均為金某所寫、所留。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金某於2020年5月5日所立列印遺囑是否合法有效?

綜合雙方提交證據,槐蔭法院認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十五條之規定,案涉列印遺囑的效力可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

案涉遺囑經鑑定,遺囑落款處確為金某本人簽名及手印,遺囑人金某和見證人狄某、武某亦在遺囑每一頁簽名及摁手印,並註明年、月、日,因此該列印遺囑符合遺囑成立的形式要件,同時兩見證人亦表示該遺囑系金某的真實意思表示。金某於2020年5月5日所立列印遺囑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依法確認案涉遺囑合法有效。李某、小王、金甲主張該遺囑無效,但沒有充分有效證據予以證明,故對三人主張不予支援。

據此,槐蔭法院判決:坐落於槐蔭區某處的房屋歸金甲、金乙所有(金甲佔有50%的份額、金乙佔有50%的份額),駁回李某、小王、金甲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後,李某、小王、金甲提出上訴。濟南中院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分析】

藉由本案,我們可以瞭解到,訂立列印遺囑時,需要具備哪些要件。

依照《民法典》規定,列印遺囑包括以下必備要件:

一是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應當注意的是,對於見證人的資格,《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條規定了明確要求,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二)繼承人、受遺贈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因此,列印遺囑在選擇見證人時應避免因見證人資格問題導致遺囑無效。

二是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親筆簽名,並註明年、月、日。

本案中金某的列印遺囑符合以上兩個要件,因此法院判決該遺囑合法,可以生效。

在瞭解了訂立列印遺囑的注意事項後,接下來我們再來看看錄音遺囑的訂立,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案件2】手機自拍立錄音錄影遺囑有效嗎?

家住南京市秦淮區的林老於2021年去世,林老膝下有一子一女,長子林某還有一個兒子林小三。因此林老在去世前留下了遺囑,想要把自己的兩套房子,一套留給孫子林小三,另一套留給兒子和女兒。

但在老人死後,女兒林女士卻並不認可老人的錄音遺囑,認為兩套房子應該自己和哥哥一人一套,孫子林小三不是第一順位繼承人,因此沒有資格直接繼承老人的遺產。可哥哥林某卻不這麼認為,他覺得父親死前留下了遺囑,雖然是錄音的方式,但也能夠起法律作用,所以應該按遺囑的分配來。雙方各執一詞,最後鬧上法庭。

【法庭審理】

庭審中,法官要求林某拿出錄音遺囑,並找到能夠證明遺囑真實性的證人。林某找到了自己的姑姑,也就是林老的妹妹,據她回憶,2021年1月27日,林老的妹妹應哥哥的要求,帶著兒子做見證。

原本林老師準備手寫遺囑,但因為年老眼花,眼疾犯了,所以無法動筆,只能使用手機錄音的方式留下遺囑。錄音的內容也和林某所說的一樣,一套房子留給孫子,另一套由兄妹二人一同繼承。

對此林女士表示不認可,她提出錄音無法證明自己父親的身份,也不符合錄音遺囑的形式要件,因此不能作為遺囑。

最終法院認為錄音不符合相關規定,應當認定為無效,並且同意了林女士重新分配房產的要求。

【律師分析】

那麼按照民法典的相關規定,路錄音遺囑應該具有哪些要件才能產生法律效力呢?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規定,“錄音錄影遺囑”應當有2名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因此,僅立遺囑人自己透過自拍訂立的遺囑並非法定的遺囑訂立形式。若立遺囑人希望自己獨立訂立,可透過自書遺囑的方式進行,即立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並註明年、月、日。

那麼,對於見證人的要求有哪些?子女可以作為見證人嗎?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條規定,繼承人、受遺贈人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除此之外,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以及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均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其三,錄音錄影中只記錄了1位見證人的姓名或肖像,其他見證人在遺囑載體或載體封存材料上簽名,會影響遺囑的法律效力嗎?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在見證人的確認方式方面,規定了見證人需在錄音錄影中記錄其姓名或肖像。結合“錄音錄影遺囑”需要2名見證人的規定,因此,錄音錄影中需至少記錄2名見證人的姓名或肖像,否則將被視為無效遺囑。

第四,錄音錄影中,2位見證人口述了年、月、日,但立遺囑人僅口述月、日,遺囑是否有效?

遺囑所記錄的年、月、日三要素必須齊全,年、月、日三者缺一不可,記錄日期不全的遺囑是無法被法律所認可的,將被作為無效遺囑對待。並且,遺囑人和見證人都必須在錄音錄影中記錄年、月、日。

最後一個問題,錄影鏡頭應該如何拍攝?

(1)拍攝前,需將鏡頭焦距對好,畫面不能模糊。

(2)立遺囑人、見證人的上半身、全身影像應在鏡頭中有所反映,尤其是臉部影象需要清晰呈現。訂立遺囑時的全部環境場景也應有所體現。

(3)拍攝影片需保證完整性,使用一鏡到底的方式進行錄製,期間不要關機、不要暫停,當裝置出現故障或拍攝中斷時,應重新從頭開始錄製。錄音錄影經過拼接、剪輯後,效力將會受到影響。

以上,就是關於訂立錄音錄影遺囑時的相關注意事項,希望能夠有需要的網友一定幫助。總之,不論是訂立哪種形式的遺囑,請大家一定謹遵法律要求,這樣既能避免遺囑被偽造篡改,保證其真實性和合法性,也能避免在日後引起法律糾紛,造成親人對簿公堂的尷尬局面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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