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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費為小區買滑梯他人滑倒是否擔責

  • 由 法制現場 發表于 綜合
  • 2022-12-08
簡介劉女士認為,物業公司沒有設定地滑的警示標誌、沒有清理積水導致其摔倒,張女士購買並放置滑梯也存在過錯,向法院起訴物業公司和張女士,要求共同賠償其各項損失近20萬元

車腳墊有積水怎麼回事

【案情】張女士是某小區的業主,有一名兩歲的小孩。因小區娛樂設施較少,張女士與小區物業公司工作人員聯絡,提出由其自費為小區添置一套兒童滑梯,供小區兒童免費玩耍。物業公司工作人員同意張女士的提議,並表示會為兒童滑梯騰好地方。

沒過多久,張女士就買了一套兒童滑梯設施(含腳墊),放置在小區大樓一樓大廳公共區域。張女士的小孩和小區其他兒童經常去玩耍,滑梯區域的清潔管理等工作由物業公司負責。

劉女士在途經大廳時,踩到腳墊,因腳墊下有水漬溼滑導致摔倒受傷。經司法鑑定,劉女士構成十級傷殘。劉女士認為,物業公司沒有設定地滑的警示標誌、沒有清理積水導致其摔倒,張女士購買並放置滑梯也存在過錯,向法院起訴物業公司和張女士,要求共同賠償其各項損失近20萬元。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張女士無責,物業公司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劉女士自己也有過錯,應適當減輕物業公司的賠償責任。

【說法】民法典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判定是否應該承擔侵權責任,主要採用過錯歸責原則,即行為人存在過錯才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認為,物業公司同意張女士放置滑梯後,應承擔日常維護、管理和安全防範等義務。但當小區大樓大廳地面溼滑時,物業公司未能有效清掃、未設定警示標誌,該工作過失是導致本案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依法應對劉女士的損失承擔主要賠償責任。劉女士作為成年公民,應儘量對可能存在的風險進行預判和避免,但其未能及時察明路況、確保安全通行,該疏忽亦是導致事故發生的一定原因,自身存在過錯,依法應適當減輕物業公司的賠償責任。

對於張女士是否應該承擔責任,法院認為,張女士的善行善舉不應被給予否定性的評價,依法不應承擔侵權責任。一是,張女士不存在過錯。張女士在購置有關設施時是出於改善小區人居環境、便利小區兒童遊玩等善良目的,並無主觀上的故意或過失。二是,張女士的行為與本案事故的發生並無必然因果關係。案涉滑梯和腳墊客觀上並未增加小區住戶的人身危險性,也不會必然導致事故發生。三是,要求張女士承擔賠償責任於法無據,於理不合。張女士自費購買遊樂設施的善心、善行值得弘揚並予以保護,不應受到司法的否定性評價。最終,法院判決物業公司賠償劉女士12萬餘元。同時,法院駁回了劉女士對張女士的賠償請求。

【來源:鶴崗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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