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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志超獲國家賠償332萬元

  • 由 環球時報 發表于 武術
  • 2022-07-09
簡介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結張超(曾用名張志超)申請國家賠償一案,1月26日,依法向賠償請求人張超支付賠償金332萬元

怎麼賠償張志超

張志超獲國家賠償332萬元

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結張超(曾用名張志超)申請國家賠償一案,1月26日,依法向賠償請求人張超支付賠償金332萬元。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臨沂中院充分聽取了張超及其委託代理律師的意見,雙方進行多次協商,就賠償相關事項達成一致,臨沂中院依法作出賠償決定。賠償金綜合考慮了張超被限制人身自由及精神損害的具體情況、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

新聞背景:

2006年3月6日,16歲的張志超被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強姦罪判處無期徒刑。入獄13年後,經過再審,山東省高階人民法院宣判張志超無罪。

時間回到2005年1月10日,山東省臨沭縣第二中學分校一名女生突然失蹤。一個月後,2月11日14時04分,該校一名老師報案稱:“宿管科工作人員在校內打掃衛生時,在教學樓西側三樓一停用的廁所內發現一具屍體”。

接警後,臨沭縣公安局分別報告市公安局、縣政法委,並匯同縣檢察院趕赴現場,認定此屍體是已失蹤一個多月的女生高某。根據該校高一學生楊某振和王某波等人的證詞,警方認為該校學生張志超有重大作案嫌疑。

2006年3月6日,臨沂中院判決“張志超犯強姦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020年1月13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刑申128號再審決定書,山東省高階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在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法庭對張志超強姦、王廣超包庇一案再審宣判,改判張志超、王廣超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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