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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文化遺產活態保護,著名專家從理論與實踐的新探索(上)

  • 由 全國黨媒資訊公共平臺 發表于 武術
  • 2022-04-12
簡介在1999年透過的國際《關於鄉土建築遺產的憲章》中特別強調對鄉土建築及村落要尊重其文化價值和傳統特色的基本原則,除了對各級文物保護單位應按《文物法》執行外,對歷史建築、歷史街區和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也應按上述原則進行保護,要儘量展示建築歷史的真

文物法誰使用誰維修

編者按:建築是凝固的歷史和文化,是城市文脈的體現和延續。古建築是科技文化知識與藝術的結合體,古建築也是歷史的載體。保護好古建築,保護好文物就是儲存歷史,儲存城市的文脈,儲存歷史文化名城無形的優良傳統。鄉愁作為一種文化,它的典型代表就是建築文化遺產,尤其是傳統建築、民居及歷史街區、古村鎮等,對它們的保護傳承並在此基礎上創新,就是最好的記住鄉愁。中國民族建築研究會專家委員會主任李先逵先生從理論與實踐的角度闡述建築文化遺產活態保護,本期為上部。

文/李先逵

一、提升對建築文化遺產價值的再認識‍

儘管這些年來,由於申報文化遺產熱和發展旅遊業等的積極推動,人們對建築文化遺產包括城鄉民居建築文化的價值認識有所提高,對20世紀舊城改造運動中大量盲目拆毀歷史街區四合院和城鎮傳統民居的錯誤做法有了一定程度的反思,對於保護優秀傳統民居建築文化遺產的意識有所增強,但從指導思想上同時代對我們的要求相比還有很大的差距,還需要進一步端正對文化遺產保護的指導思想,進一步提升對傳統建築文化價值的再認識,特別是量大面廣的各地民居。

什麼是民居建築?至今沒有嚴格的定義,但從上世紀三十年代開始,以梁思成、劉敦禎二位先生為代表開創的對中國建築歷史進行現代科學研究,就已提出“民居”的學術概念。在1935年3月出版的《中國營造學社彙刊》第五卷中就多次使用“民居”一詞。時至今日,民居研究經過了幾十年代有高峰的發展,已不是剛開始的一般居住建築,而是相對於官式建築之外的城鄉廣大民間建築,包括住宅以及與生活相聯絡的祠堂、書院、廟宇、店鋪等等。到現在更是從“民居”走向“聚落”,再走向“人居”。所謂“地球村”整個人居環境,都可納入民居研究的領域。民居研究的內涵及外延都有極大的豐富。可以認為,所謂民居,一句話,就是人類住區城鄉聚落及其環境。

與此相關聯的還有“鄉土建築”一詞,嚴格而論,它應含在民居概念之內,民居可以包括鄉土建築,但鄉土建築包括不了民居。這是因為鄉土建築的特定意義是相對於城市建築而言的,它代表不了城鎮的民居,但在鄉間二者可通用。但從某種意義上說,他們本質上是一致的。因此,“民居”這一特定的學術名詞,經過長期的發展,已成為當今建築學的一個專有學術用語,民居建築包括鄉土建築應成為一個獨立的建築型別分類。所以,民居建築文化的研究對今天的城鄉人居環境建設具有重要的借鑑指導意義。

但是,在經濟建設大潮衝擊下,在城鎮化程序加速發展時期,在城鎮建築和新農村建設過程中,仍然有不少優秀的民居建築文化遺產,包括傳統村鎮和歷史街區在不斷遭到破壞和拆毀,造成這種不可再生的文化資源的永遠缺失和遺憾,甚至針對鄉鎮農村建設發出了要打好鄉土建築最後一場保衛戰的呼籲。儘管2008年4月22日國家釋出了《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並開始實施,模糊觀念和錯誤做法並未完全得到糾正,真正落實《條例》原則精神還有大量的工作要不懈努力去做。

國際古蹟遺址理事會(ICOMOS)1999年在墨西哥透過的《關於鄉土建築文化遺產的憲章》中指出:“鄉土建築遺產在人類的情感和自豪中佔有重要地位。它已經被公認為是有特徵和有魅力的社會產物……它是一個社會文化的基本表現,是社會和它所處地區關係的基本表現,同時也是世界文化多樣性的表現”。之所以強調要對民居建築文化價值再認識,就是要從科學價值、文化價值、歷史價值、藝術價值、社會價值等多方面的廣度和文化遺產不可再生資源的高度去認識,真正明確保護的目的和意義,特別是對文化遺產保護的基本理念和核心價值作為指導思想更需要進一步加深認識與提高。

要防止在所謂保護的旗號下,為追求經濟效益的開發或旅遊的需要,亂加改造,把真正原汁原味的優秀民居建築搞得面目皆非,新舊難分,把真古董修成了假古董、偽古董。

只有真正明白,不是簡單地為保護而保護,也不是單純為了經濟價值開發旅遊去保護,才能正確處理保護與發展的關係,正確處理經濟與文化的關係,才能真正杜絕或減少所謂建設性破壞和保護性破壞,對文化遺產進行真正的科學的保護,儘可能多地保留住文化遺產有價值的資訊,留住歷史集體記憶的文化之根,真正留住鄉愁。

建築文化遺產活態保護,著名專家從理論與實踐的新探索(上)

二、活態保護理念創新‍

參照學習國外建築文化遺產保護經驗和一系列國際文化遺產保護公約制度,特別是《威尼斯憲章》(1964年)、聯合國《世界遺產公約》(1972年)、《馬丘比丘遺章》(1977年)、《保護歷史城鎮與城區華盛頓憲章》(1987年)等國際通行文獻精神,強調要與時俱進,深入明確對建築文化遺產保護理唸的發展創新,尤其是關於活態保護理唸的認識,並加以正確深刻理解是十分重要的。

要加強對活態保護理論的創新與理解 ,在這方面認識還很不夠,還缺乏共識,還沒有較為系統完整的理論體系,更沒有納入相關的法規導則的指導之中。這些都還處於理論與實踐的探索階段。

首先要明確定義,什麼是活態保護?

這個概念的提出,應該是相對於以前的所謂博物館式的文物“靜態“保護而言,即文物建築的保護“最小干預原則”,內外一切均應維持原狀不變。而所謂“活態”保護,則是在正常功能使用的動態環境中,對文化遺產也要進行原真性地實質性保護,但可適度地加以改造以與新的需求相協調。怎樣把握“適度”即“活度”,而又不違反保護的原真性整體性等基本原則,這就是活態保護。

這種與時俱進的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理論要認真研究,加以理論創新。這對於某些世界文化遺產、文物保護單位以及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傳統村落、歷史街區等的保護都具有重要意義。

活態保護的主要目的是,既要使建築文化遺產的生產、生活、生態等社會發展正常進行,人們還要在建築內外環境空間中工作活動,在發揮建築功能作用的同時,還要適當改善和提升人居環境的質量,而這一切還要保證對其原真性整體性的文化特徵不能造成任何傷害或破壞。

活態保護的基本原則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不過度增加新的使用功能,合理“減負”;

(二)保持外部環境空間形象風貌特色不變,內部空間風格協調適度改造;

(三)合理增加基礎設施適應現代生活,不破壞實體形態與景觀空間;

(四)改善提升人居環境,協調延續原有建築風格文脈;

(五)控制過多新增現代元素及過度開發商業化。

按以上活態保護理念要求,提出活態保護技術策略“十要”的具體工作導則,即:

(1)要明確指導思想創新理念依法保護;

(2)要明確保護基本原則;

(3)要明確保護實質重點價值特色;

(4)要明確保護規劃及分割槽要求;

(5)要明確新老關係處理與保護四層次;

(6)要明確建築遺產分類改造方式;

(7)要明確人居環境改善與環境整治;

(8)要明確合理的保護與開發模式;

(9)要明確保護與鄉村振興產業發展關係;

(10)要明確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相結合及管理。

現擇其主要方面分述於後。

建築文化遺產活態保護,著名專家從理論與實踐的新探索(上)

三、正確理解保護原則標準‍

1.原真性原則

對文化遺產保護的原真性原則是《威尼斯憲章》首先提出的。在1999年透過的國際《關於鄉土建築遺產的憲章》中特別強調對鄉土建築及村落要尊重其文化價值和傳統特色的基本原則,除了對各級文物保護單位應按《文物法》執行外,對歷史建築、歷史街區和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也應按上述原則進行保護,要儘量展示建築歷史的真實性,尤其是外部風貌與環境應原汁原味地予以保護。

對內部空間使用的改造也應尊重原有格局風格,對不同的物件加以不同的處理。對原真性各個歷史階段的確認也應有客觀的合理分析,要有真實的依據,切忌生造杜撰,防止濫用假古董模擬。

要正確處理文化遺產保護與人居環境改善二者的關係,不要以更新創造為名恣意追求非原式樣的美化,及用所謂傳統與現代並置的時代創意來篡改原真性。

原真性是文化遺產保護的生命線。沒有原真性或傷害原真性就沒有文化遺產保護的一切。這也是建築文化遺產保護的基本理念和核心價值的真正體現。要把握好原真性必須要對遺產進行認真深入地研究,真正讀懂它,才能保護好它。而這一點正是最欠缺的,最不夠的。當前遺產保護最大的問題,也是最嚴峻的問題,就是對原真性認識不足,不尊重甚至直接違反原真性,為了經濟效益或旅遊開發,以假亂真的現象十分嚴重,完全脫離了文化遺產保護的本質涵義,值得我們高度警惕。

2.整體性原則

也稱完整性原則,即應有整體性保護觀念,既要保護街區的傳統格局、街巷肌理、歷史風貌和空間尺度,還應保護其空間環境以及相互依存的自然環境與景觀,包括古樹、山石、水體等環境要素。要防止那種認為只要保護幾處優秀文物建築或歷史建築就行了,對一般的或等級低的認為不重要,可以任意更換拆除不用保護,這是一種十分糊塗的錯誤傾向。

3.連續性原則

應儘量延續城市建築文脈,儘可能地保護每個不同歷史發展時期的代表性建築,以真實體現城鎮聚落的文脈關係和演進的真實過程。它是原真性和整體性的綜合體現。

4.文化性原則

要深入挖掘保護下來的傳統建築與民居的文化內涵和美學價值,充分展現其中蘊含的歷史文化資訊,揭示民族地域文化特色,尤其是在這些物質文化遺產中承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豐富內容,使之能獲得社會更廣泛的認知和解讀。

要加強文化遺產的展示性和可識別性,尤其是要突出其民族文化特色和地域特色,重在講好“自己的故事”。同時,在保護利用中也要注意強調文化性而非商業性。即便是商業性用途也應反映出文化意義和文化藝術品位。

5.永續性原則

要使保護的物質文化遺產流傳後世,永續利用,必須要有科學的保護方法,建立有效的動態保護機制,使之真實地可持續地保護下去,延年益壽,並應加強保護工作的科學管理與經營。尤其是歷史街區、民居村鎮的保護與一般文物保護不同,它更多是一種活態保護,這也需要保護理論的創新。

建築文化遺產活態保護,著名專家從理論與實踐的新探索(上)

四、建立四層級式保護體系

城鎮傳統聚落、歷史街區和古村鎮的保護,在技術路線上和保護規劃的指導思想上,應樹立層級式的保護理念,這可避免保護規劃的簡單化和片面化。從小城鎮及民居的環境特色來說,對核心保護區、控制區、協調區等不同地段可以有四個不同性質的保護層級構成相對完善的保護體系。

1.城鎮山水環境格局層級的保護

要對場鎮聚落進行保護,首先要保護好周圍的山水格局及其與場鎮形態之間的關係。這二者是相互依存,相互影響的,如廊坊式場鎮、爬山式場鎮、盤龍式場鎮、水鄉式場鎮等無不如此。這些場鎮形態構成都是以自然環境為底景的,無論從觀賞環境景觀或是物質生活環境條件,對場鎮內外環境的整體保護都是十分重要的,也是生態環境保護的有機組成部分。特別是不少城鎮都有傳統的“八景文化”景觀,這是中國山水城市的獨有地域特色,更應切實加以保護和修復。

很多的城鎮,尤其是一些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從其選址到建成,都是同所在的自然山水環境分不開的,而且大多與“風水文化”有關,不少山地場鎮更是這樣。周圍的自然山水必然是場鎮內外環境不可分割的有機組成部分。

2.街巷佈局肌理層級的保護

城鎮的街巷佈局和肌理是在長期發展過程中逐漸形成的,文化積澱深厚,傳統特色十分突出,應成為基本的保護目標。這些街巷適應各地氣候條件和生活習俗的不同,有多種形態和風貌,其文化特徵的表現十分鮮明生動,是傳統城鎮聚落特色的集中表現,因此要特別注意街巷格局肌理以及同院落房屋佈局的關係,不應隨意更改和變動。街巷的空間尺度,街道與房屋的比例關係,親切宜人,不能亂新增、拓寬、加高。街巷的節點空間是場鎮空間的華彩段,更不可任意改建亂拆,而是應當作為重點保護物件,加強其節點空間特徵可讀性文化內涵的展示。

3.景觀風貌層級的保護

按文化遺產保護理論,一般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特別是古村鎮,大多屬於文化景觀遺產型別,其獨特的鄉土文化景觀價值與傳統風貌特色是最直接的保護重點。小城鎮在山地自然環境中都有不少自然人文景觀,特別是各具特色的“八景文化”,內容十分豐富。城鎮內部環境中的民居、會館、寺廟、祠堂等建築景觀反映了濃郁的鄉土特色,甚至包括許多環境設施、名木古樹、綠化水體等生態景觀,既是景觀背景,本身又是一種有價值的景觀要素,必須給予極高的重視。因此,應當建立起以保護主要標誌性景觀為核心內容的完整的城鎮聚落的景觀風貌保護體系。

4.建築型別層級的保護

1987年,國際古蹟遺址理事會(ICOMOS)透過的關於保護歷史城鎮與城區的《華盛頓憲章》指出:“歷史城區,不論大小,其中包括城市、城鎮以及歷史中心或居住區,也包括其自然的和人造的環境,除了它們的歷史文獻作用外,這些地區體現著傳統的城市文化的價值…要鼓勵對這些文化遺產的保護,無論這些文化遺產多麼微不足道,都構成人類集體的記憶”。因此,還必須提高認識,大力宣傳文化多樣性保護的重要意義。

對歷史街區和小城鎮的鄉土建築價值定位可以分為三種不同性質的保護物件,即文物建築、歷史建築和普通民居建築。對他們都應依照有關要求,按“修舊如舊,延年益壽”的原則進行保護修繕。前兩種數量較少,當應掛牌保護,一般說來較為重視,而對於後一種大量的普通民居的保護卻常常不被重視,多遭到風貌的破壞或拆毀,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失。

主要原因,一是認為一般民居價值不高,不是傳統優秀民居典型代表,可以改變拆除;二是認為它們大多是危舊房,用不著保護,應拆舊換新;三是認為這些民居不適應新生活要求,要改造增加基礎設施太困難,不如拆了另建仿古建築。這是城鎮保護普遍存在的問題。

這些都是缺乏整體保護意識和科學保護意識的錯誤觀念。應該認識到,正是大量普通民居才形成整個鄉土城鎮的完整形態和風貌,它是文物建築和歷史建築的基調和背景,一旦失去,少量的文物建築和歷史建築只能變成孤零零的存在,其價值也大打折扣。

要明確歷史建築分類改造方式,按建築分期:

1911年以前古代時期;

1911—1949年解放前近代現時期;

1949—1977年解放後至文革結束;

1977—現在 改革開放後。

要按建築分類採用不同的保護性改造方式,按建築分類:

——文保建築和世界遺產—修復,即修舊如舊,按相關法規保護,最小干預原則;

——歷史建築—修繕,外觀保持原風貌,內部可合理改造為適用的傳統風格空間;

——普通老建築—維修,即1977年以前建築,外觀儘量保持原風貌,內部有機更新,可改造為實用的多種形式;

——近期建築—整改,即改革開放後建築,採用“新而中”手法,與老建築協調文脈,在保護區內,有的若體量、色彩對整體風貌影響不大,可維持原貌,若太不協調,應予以拆除;

——構築物—協調,井橋堤路堡坎等,儘量保持原貌,並加以協調處理。

建築文化遺產活態保護,著名專家從理論與實踐的新探索(上)

(李先逵,中國民族建築研究會專家委員會主任。曾任重慶建築大學建築系副主任,校研究生部主任,圖書館館長,副校長及建築學教授、博士生導師;建設部人事教育勞動司副司長、科技司司長、外事司司長;建設部全國註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副主任等)

(更多精彩內容,敬請期待下期)

本文來自【中國民族建築】,僅代表作者觀點。全國黨媒資訊公共平臺提供資訊釋出及傳播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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