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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巾幗微普法」|喪偶兒媳獨自照顧婆婆,遺產分割這樣判!

  • 由 重慶開州婦聯 發表于 武術
  • 2022-04-02
簡介第二次繼承:2015年阿垣去世,因未訂立遺囑,其所佔房屋的128份額由其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繼承,即妻子朱某、兩個兒子及母親江老太共4人等份繼承

夫妻喪偶財產怎麼分配

公公與丈夫去世後,

兒媳帶著兩個兒子與婆婆共同生活,

悉心照顧、護理老人。

婆婆去世後留下的房屋及存款,

難道兒媳不配繼承嗎?

「巾幗微普法」|喪偶兒媳獨自照顧婆婆,遺產分割這樣判!

基本案情

楊老伯和江老太系夫妻,生前兩人共生育了六名子女,即阿英五姐妹和阿垣。阿垣與朱某是夫妻,兩人共同生育了兩個兒子。楊老伯於2008年去世,阿垣於2015年去世,江老太於2018年去世。

阿垣作為家中唯一的兒子,楊老伯與江老太生前的起居飲食、疾病護理、患病住院等都是由阿垣夫妻兩人負責,在阿垣去世後,朱某更是獨自承擔起贍養、照顧江老太的義務,直至江老太年老去世。

面對楊老伯和江老太留下的房屋及存款,阿英五姐妹一致認為兩位老人生前未立遺囑,其遺產應按法定繼承分配。因此,五姐妹訴至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請求房屋及存款應由五姐妹各繼承1/6,朱某及其兩個兒子共同繼承1/6。

「巾幗微普法」|喪偶兒媳獨自照顧婆婆,遺產分割這樣判!

兒媳朱某:

公公與婆婆一直跟隨我們共同生活,日常的飲食起居、疾病護理、患病住院都是由我和丈夫承擔的。丈夫去世後,我也一直盡責照顧婆婆。沒過幾年,婆婆去世了,留下房屋和存款。在處理遺產時,五個大姑子卻說我妄圖獨佔遺產,我感到很難過,不同意他們的意見。

法院判決

一、江老太名下房屋由阿英五姐妹各繼承121/784,由朱某繼承100/784,由朱某兩個兒子各繼承79/1568;

二、江老太名下的存款由阿英五姐妹、朱某各繼承1/7,由朱某兩個兒子各繼承1/14。

判決後,雙方均沒有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案件評析

本案系財產繼承糾紛,先後發生了三次繼承。

第一次繼承:

兩處房屋系楊老伯、江老太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兩人各佔1/2份額。2008年楊老伯去世,因其未訂立遺囑,其所佔1/2份額在死亡後按法定繼承進行分配,由其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繼承,即江老太、阿英五姐妹、阿垣共7人等份繼承。其中,阿垣繼承的1/14房屋份額屬於其與朱某的夫妻共同財產,即阿垣與朱某各佔1/28。

第二次繼承:

2015年阿垣去世,因未訂立遺囑,其所佔房屋的1/28份額由其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繼承,即妻子朱某、兩個兒子及母親江老太共4人等份繼承。繼承後,朱某占房產份額5/112,其兩個兒子占房產份額1/112,江老太占房產份額65/112。

第三次繼承:

2018年江老太去世,生前亦無訂立遺囑,其所佔房屋的65/112份額亦應按照法定繼承進行分配。這次,應如何確定繼承人的範圍?

法院審理後認為,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二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結合朱某提交了的病歷、門診收費明細清單、電費轉賬流水、殯葬費收據、新農保費收據及村民委員會、衛生院、鄰居等出具的證明,法院對朱某主張江老太生前的日常生活、疾病護理均由其負責的陳述予以採信,

故朱某作為喪偶兒媳可作為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參與分配。

同時,按《繼承法》有關“代位繼承”的規定,因阿垣先於江老太死亡,

故阿垣的兩兒子可代位繼承江老太的房屋份額。

即阿英五姐妹、朱某各繼承65/784,朱某的兩兒子各繼承房產份額的65/1568。

經過上述三次繼承,兩處房屋份額由阿英五姐妹各佔121/784,由朱某佔100/784,朱某的兩個兒子各佔79/1568。

同理,喪偶兒媳朱某可作為江老太的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參與分配。因江老太的兒子阿垣先於其死亡,阿垣應繼承母親的遺產份額由兩個兒子代位繼承。故阿英五姐妹、朱某各應繼承江老太存款等其他財產份額的1/7,朱某的兩個兒子各繼承1/14。

法官說法

《繼承法》第十二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該條款的規定,賦予了對公婆、岳父母無法律上的贍養義務但卻在事實上承擔了主要贍養責任的喪偶兒媳、女婿一定的遺產權利具有法律和道德上的正當性。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9、30條,對何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作出了明確的界定,即對老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或在勞務等方面給予了主要扶助的應認定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

同時,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無論其是否再婚,依繼承法第十二條規定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時,不影響其子女代位繼承。

本案中,朱某在丈夫去世後,毅然承擔起照顧年邁婆婆的重擔,為其養老送終,盡到主要贍養義務,符合《繼承法》的有關規定,應當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我國的老齡人口比例逐漸增大,讓老年人老有所養、老有所依、老有所樂、老有所安,關係社會和諧穩定、人民安居樂業。朱某對公婆盡心盡力地照顧,讓兩位老人在晚年安享天倫之樂,朱某的行為值得人們稱讚與學習。

法院依法判決支援朱某享有繼承權,同時保護朱某兒子合法的代位繼承權,既是對《繼承法》第十二條的準確適用,也是希望透過司法裁判,弘揚中華民族尊老孝親的傳統美德。

法條延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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