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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好的合同,怎樣的情況下可以解除反悔呢?

  • 由 霍克說法律 發表于 武術
  • 2022-04-01
簡介《民法典》第150條規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協議簽了又反悔怎麼辦

小編在日常諮詢中經常被客戶問到,定金已經交了,現在反悔了可以撤銷嗎?或者說合同剛簽訂,還沒開始交錢或者履行,我能不能發反悔不幹了,會不會對我造成什麼影響?這樣的問題實在太多了,所以小編決定今天好好跟大家說說,已經簽訂好的合同,到底能不能反悔?能不能撤銷?要不要承擔責任。

首先,大家要明白一個概念,合同已經簽訂,便會成立且生效(附條件和附期限生效的合同除外)。生效的合同有什麼樣的法律意義呢?《民法典》第502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第509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第465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可見,合同一旦成立且生效,就應當全面的履行,隨意的反悔不僅違約,也是法律不提倡的行為。

其次,原則上,已經簽訂的合同,是不可以隨意撤銷的,擅自違約,則需要承擔違約責任。《民法典》第57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578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可見,合同簽訂以後,隨意反悔,不想繼續履行了,那麼根據法律規定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也就是說,隨意毀約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如果合同剛簽訂,你就直接向對方明確表示我不會履行的,那麼對方可以要求你承擔違約責任。這是法律對生效合同的保護,也是對守約方的保護。

講到這裡,大家至少要有一個概念,已經簽訂且依法生效的合同,是不得隨意反悔的,否則理應按照合同約定以及法律規定,承擔屬於自己的違約責任。這是維護市場交易秩序的基礎,因此,那些輕易就想反悔的當事人,你要清楚,在毀約這件事上,你是不佔理的,因此,如果確實想反悔了,只能友好的跟對方協商,以實現自己的目的。那是不是所有的合同一旦簽訂,都不能撤銷了呢?當然不是,這是要分情況的,既然已經說了原則,接下來跟大家說說例外,以下幾種情況,簽訂好的合同,可以反悔,可以撤銷,且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第一,有重大誤解的合同可以撤銷。《民法典》第147條規定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重大誤解的意思是指行為人因對對方行為的性質、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發生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後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在看似自願的情況下而訂立了有違真實意願的合同,並由此造成較大損失,可期待利益受到損失的行為。比如說你有一件商品原本想賣8800元,但貼標籤的時候少寫了一個8,變成了800塊錢,然後被不知情的顧客買走了,這個時候這筆交易就是重大誤解,違背了你的真實意願,該買賣合同是可以撤銷的。

第二,以欺詐手段被誘騙簽訂的合同。《民法典》第148條規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149條規定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也就是說對方給你營造了一種假象,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使得你陷入某種錯誤認識,並基於該錯誤認識而簽訂了合同,那麼你是有權申請撤銷合同的。比如說你去購買二手車,對方隱瞞了車輛為事故車,以市場價賣給了你,你發現後就可以申請撤銷該買賣合同。

第三,以脅迫手段迫使你簽訂的合同,可以撤銷。《民法典》第150條規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這個就比較容易理解了,比如說你有一件家傳之寶,並無賣出的意向,但剛好被別人看中,他又不好搶奪,就威脅說,不賣給他,就去舉報你偷稅漏稅,你一聽,為了避免被舉報,只得不情願的完成交易,那麼你是在被脅迫的情況下才簽訂了買賣合同,因此該份買賣合同屬於可撤銷的合同。

第四,顯示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銷。《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條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比如說你長期生活在國外,對國內房價市場行情一知半解,然後想把國內的房子賣了,買家利用你們之間的資訊不對等,利用你對國內市場行情的不瞭解,把你原本價值300萬的房子,最後說服你100萬賣給了他,那麼你們之間的買賣合同就是顯示公平的,你在發現這個真相以後可以申請撤銷合同。

以上四種情況就是法律允許你行使撤銷權且無需承擔法律責任的情形。但以上權利需要在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而重大誤解的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九十日內行使。退一步講,假設你一直都沒有發現,也需要在合同簽訂完後5年之內行使,否則,5年後就不再享有撤銷權了。

可見,首先大家需要知道,法律總體上不鼓勵大家在簽訂合同之後,又隨意的去撤銷合同,這種情況下通常是需要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賠償責任的。但是,如果你所簽訂的合同滿足了四種法定可撤銷情形,那麼即便合同已經簽訂甚至已經履行了,你也可以申請撤銷,但是該撤銷權有時間限制,一定要在合理合法的期限內,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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