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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語!莆田一男子花8元偽造公章只是為了方便使用

  • 由 小熊維尼超兇 發表于 武術
  • 2022-03-19
簡介二零二零年11月18日,莆田市秀嶼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向福建****服務有限公司**站站點發出關於郭某某工傷認定舉證通知書,當天被告人林國林向莆田市秀嶼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出具一份關於郭某某的事故情況報告,並使用上述偽造的“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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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莆田市秀嶼區人民檢察院公佈了一起一男子為了方便使用而去偽造公章的案件。

無語!莆田一男子花8元偽造公章只是為了方便使用

被告人林國林,男,1987年生,初中文化程度,務工,出生地與戶籍地均為莆田市秀嶼區,現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嶼區**鎮**村**號。

因涉嫌偽造公司印章罪,於2021年12月15日被莆田市公安局秀嶼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秀嶼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林國林涉嫌偽造公司印章罪,於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依法審查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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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5月份,福建****服務有限公司**鎮站點一臨時工郭某某發生交通事故,因工傷賠償問題其到莆田市秀嶼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二零二零年6月份開始,被告人林國林擔任福建****服務有限公司**站**。二零二零年10月,被告人林國林為了使用公司印章方便,在公司不知情的情況下透過拼多多APP網路平臺要求店家偽造了一枚“福建****服務有限公司”印章,並以8元的價格購買。二零二零年11月18日,莆田市秀嶼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向福建****服務有限公司**站站點發出關於郭某某工傷認定舉證通知書,當天被告人林國林向莆田市秀嶼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出具一份關於郭某某的事故情況報告,並使用上述偽造的“福建****服務有限公司”印章蓋在該份報告上,後被總公司發現並報案。

2021年8月19日,被告人林國林主動到莆田市公安局**派出所投案。

本院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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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林國林偽造公司印章,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偽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百二十二條之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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