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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如何懲治腐敗?看朱元璋的這些方法,直到今天都在用

  • 由 挖史人 發表于 武術
  • 2022-02-25
簡介以上均可體現出《大明律》對吏治的重視,《大明律》對官吏貪汙犯罪行為有詳細的規定,用刑手段也極為嚴厲,這都體現出朱元璋極為迫切的想要根除官吏腐敗行為

計贓準盜論是什麼意思

鑑於官員腐敗造成的嚴重後果,朱元璋非常注重法制上的建設與完善。其在位期間,多次參與法律、條令的制定。以《明律》與《明大誥》為代表,尤其是《明大誥》,它是朱元璋親自編寫的一部專門打擊官吏貪腐的法律檔案。並隨著形勢的不斷變化,一些條例、榜文也相繼出臺。以《鐵榜文》與《大明令》等為代表。這些所有的法律條文的出臺無不都體現出朱元璋堅決反貪的決心。

古人如何懲治腐敗?看朱元璋的這些方法,直到今天都在用

一、制定《大明律》

朱元璋很重視法律的制定,早在吳元年時,就已經開展起《大明律》的起草工作。《明史·刑法志》記載到:“蓋太祖之於律令也,草創於吳元年,更定於洪武六年,整齊於二十二年,至三十年始頒示天下。日久而濾精,一代法始定。中外決獄,一準三十年所頒”。因此可以看出,《大明律》從起草到最後頒佈於天下,共經歷了四個階段。第一階段就是建國伊始的起草階段。這次編定的法律叫《吳元年律令》,簡稱《律令》。《律令》分為律、令兩種形式。律共有285條,令145條。其體例沿襲《元典章》,依次按照六部的形式進行編排,頒佈後作為修訂《大明律》的參考。第二階段是洪武六年的改訂階段。朱元璋命令刑部尚書劉惟謙等人於洪武六年冬開始草擬《大明律》,到洪武七年二月正式成律。第三階段是洪武二十二年的定型階段。《大明律》在洪武九年後又經歷多次修改,到洪武二十二後時進行了全面的整理、修繕。並最終將《大明律》定為七篇,《名例律》置為首篇,共三十卷,四百六十條。至此,《大明律》從編目到內容基本定型完成。第四階段是洪武三十年的正式發行階段。從洪武初年的起草到洪武三十年的正式發行,期間經過數次修理、改訂,並最終發行於全國,這足以可以看出朱元璋對《大明律》的重視。同時,也希望子孫後代都能依此法治理國家,但如果後人想更改《大明律》,便以“變亂之罪”接受處罰。所以,自《大明律》頒佈後,其各代繼任者均未進行過修改。於洪武三十年頒佈天下的《大明律》共三十卷,四百六十條,後世的《大清律》大部分也沿襲了這部律典。

《大明律》中,《刑律》卷數、條數最多。而《刑律》中又專設《受贓》一卷,是專門針對官吏貪腐而設的法律條文。除《刑律》外,《吏律》、《戶律》《兵律》中,均有涉及懲治貪官汙吏的條文規定。下面將《大明律》中涉及懲貪治腐的表現逐一展開介紹。首先,《大明律》首設六贓圖,並置於律首。所謂“六贓”,是指六種非法侵佔公私財物所設的罪名。而“六贓”又包括監守盜、竊盜、常人盜、受財枉法、受財不枉法、以及坐贓六種內容。其中涉及到官員的就有四種,這是以往法律中所沒有的。其次,在《刑律·貪墨》中專設懲治官吏貪墨的罪名以及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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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贓》篇對官員貪汙情形的處罰規定很詳細。從官員的類別來說,有主管官吏,還有監察官吏。從受賄的範圍來講,有官吏自身的犯罪,還有官吏家人的犯罪。從犯罪原因來看,有因公導致的犯罪,也有因私形成的。《受贓》篇根據不同的人、原由,以及情節的輕重,分別作出不同的刑罰。此外,在《吏律》、《戶律》、《兵律》中也多有體現。如在《吏律·職制·官員赴任過限》中規定:“若有規避、詐冒不實者,從重論。當該官司,符同保勘者,罪同”。說明當時從官員赴任到在任中,均不得貪贓枉法。《吏律·公式·信牌》中記載到:“凡府州縣置立信牌,量地遠近,定立程限,隨事銷繳。……若府州縣官,遇有催辨事務,不行依律發遣信牌,輒下所屬守併者,杖一百。”這就是為了上級向下級索賄作出處罰的詳細規定。又如《戶律·倉庫》中:“凡各衙門及倉庫,但有附餘錢糧,須要盡實報官,明白正收作數。若監臨主守將增出錢糧,私下銷補別項事故虧折之數,瞞官作弊者,並計贓以監守自盜論。”《戶律·戶役》規定:若官吏科徵稅糧和攤派差役作別弊法,被害之民可以拘執該官吏自下而上陳告,若上司不受理亦要依法論處。凡害民官吏,允許良民將其綁縛京治罪,並規定敢有阻擋者,其家族誅。此外,朱元璋還對茶、鹽等實行國家壟斷銷售,嚴厲打擊私自銷售、倒賣等行為。《戶律·課程》中規定:“凡犯私鹽、私茶者,杖一百,徒三年,若有軍器者加一等”,“拒捕者斬”。凡經營鹽茶業務者,如“中途增價轉二關阻壞鹽法者,買主賣主,各杖八十,鹽貨價錢入官”。《鹽法》條中規定:“若有司官吏,通同脫逃者與犯人同罪,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若知情故縱及容令軍兵隨同販賣者,與犯人同罪,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除此,朱元璋還對官員因公出行所乘坐的交通工具或其重量也進行了嚴格的規定,一經違反,也要受到處罰。《兵律》中:“凡應公出差,應乘官馬、牛、駝、騾、驢者,除隨身衣仗外,私馱物不得過十斤。違者,十斤笞一十,每十斤加一等,罪止杖六十。其乘船車者,私載物不得過三十斤。違者,十斤笞一十,每二十斤加一等,罪止杖七十”。

以上均可體現出《大明律》對吏治的重視,《大明律》對官吏貪汙犯罪行為有詳細的規定,用刑手段也極為嚴厲,這都體現出朱元璋極為迫切的想要根除官吏腐敗行為。

二、親編《大誥》

《大明律》中有對官員貪腐如何懲治的法律條文,雖然也能起到對官員的警戒與威懾作用,但官員貪汙現象併為減少,鑑於貪汙現象依然猖獗的情況,朱元璋也下定決心,採取更為嚴厲的手段繼續打擊官員腐敗。他曾說:“朕有天下仿古為治,明禮以導民,定律以繩頑。刊著為令,行至已久。奈何犯者相繼,由是出五刑酷法以治之,欲民畏而不犯,作《大誥》以昭示民間,使知所趨避。”這一點也可以從《御製大誥序》中感受到。“朕聞古代……立綱陳紀,昭示天下,為民造福。當是時,君臣同心,志同一氣,所以感黃天后土之監,海嶽效靈,由是雨暘時若,五穀豐登,家給人足。……學者以經書專記記熟為奇,其特心操節必革神人之道,略不究衷。所以臨事之際,私勝公微,以至衍深曠海,罪重巍山。當犯之期,棄市之屍未移,新犯大辟者即至。若此乘為,覆身滅性,見存者會幾人而格非……然況由人心不古,致使而然。今將害民事理,昭示天下諸司,敢有不務工而務私,在外貪贓,酷虐吾民者,窮其原而搜罪之。斯令一出,世世守行之。”為此,朱元璋從洪武十八年到二十年先後頒佈了《御製大誥》、《御製大誥續》、《御製大誥三篇》以及《大誥武臣》共四篇誥書。《大誥》是由法令、案例和朱元璋對臣民的訓誡三方面的內容構成。其中條目共有二百三十六條,其中涉及案例的條目共有一百五十六條。從條目的數量和涉及的案例均能表現朱元璋的懲貪治腐。在二百三十六條中,關於治理官員貪汙腐敗的近有一百五十條。

古人如何懲治腐敗?看朱元璋的這些方法,直到今天都在用

在有案例的一百五十六個條目中,涉及官吏犯罪的就有一百二十八個。其中貪贓和科斂害民的案例共有五十九個,科斂害民的就有十六個。如:州判劉汝霖貪贓一案。“其大名府開州州判劉汝霖,系江西布政司九江府耆儒。受任以來,不將所學運用以持心,而乃棄先聖先賢之道,私邪妄作,上謗朝廷,下虐良民。其北平布政司、按察司官吏李或、趙全德等,通同六部官郭桓等,十二道丁廷舉等,寄借贓鈔。各官事發,做各定數,遣人追取。本州官吏羅從禮等,分寄一萬七千貫。州判劉汝霖,竟不將前項所寄贓鈔照名追還,卻乃貼下鄉村,遍處科民,代陪前項鈔貫;朕知諸處有司一體如是,故出詔播告天下官民人等:所有物件財物寄借,需憑文約;如無,諸司不理,理者抵罪。其州判劉汝霖,視為泛常,仍復出帖科民,甚至禁錮其民,逼令納鈔。其帖之詞日:“民不以朝廷追贓為重。“致有開州耆民,不忍坐視民患,赴京面奏者五人焉。即遣人按治,果如奏狀,於是,將州判劉汝霖梟令於市。”又如:御史劉志仁、周士良貪汙受賄一案。“如劉志仁、周士良二人,俱由監生擢任監察御史,為追問剋落課程等事前往淮安,暗行體察,明彰追問。其劉志仁等一到淮安,輒欲非為,恐為淮安、大河二衛守禦官所覺,於是提取二衛卷宗查刷。查出二衛俱將積年害民皂隸人等二百六名收補軍役,心喜其弊,聲言具奏,實肆把持之術,並不以狀來聞。自是與衛官同相往來,飲酒遊獵,因得大肆貪婪之心,時常攜妓飲宴,並不將巡闌陳五等原侵欺課程追徵還官,卻乃指以追贓為由,故縱巡闌誣指平民,帖下鄉村、遍邑科擾。又行容留罩長鞠七等說事過錢,受銀一百五十兩,金三十四兩,鈔二萬五千二百貫,如此害民。豈止如此,乃敢將民人夏良等故以指贓為由,拘收各人妻小,捶楚威逼,因而奸騙。如此妄為百端,以致事發。以至差錦衣衛千戶蔣福前去追提,其劉志仁等自知罪不容誅,卻用銀七十兩、金四兩、鈔五十貫、絲四表裡及綿布等物,買求本官至京好言,欲以掩其罪惡。”御史劉志仁等犯法後,卻將損失轉嫁給百姓,受到百姓的揭發,最終被斬首示眾。另外,還有著名的駙馬歐陽倫私販茶一案。“安慶公主,寧國主母妹。洪武十四年下嫁歐陽倫。倫頗不法。洪武末,茶禁方嚴,數遣私人販茶出境,所至驛騷,雖大吏不敢問。有家奴周保者尤橫,輒呼有司科民車至數十輛。過河橋巡檢司,擅捶辱官司。吏不堪,以聞。帝大怒,賜倫死,保等皆伏誅。”

透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無論是親貴還是大小官員,如果貪贓枉法,一律會受到嚴懲。除了上述條目和案例外,在《大誥》四篇中還制定了防止官吏貪汙犯罪的規定。一,恪守職責,防止貪汙。如:“凡在官之物起解之際,須差監臨主守者。若是布政司、府、州、縣不差監臨主守,故差市鄉良民起解諸物,因而賣富差貧……族誅之。”“各處關隘把截去處,巡檢、弓兵將逃軍逃囚一概受財,縱令逃去。乃至拿住贓盜,不行火速解官,卻乃教唆誣指平民。拿獲私鹽,尤其騙詐民甚。此等不才,《誥》布之後,仍前為事不公,事發到官,治以重罪。”二,貪贓罪者,徹底追查。如:“天下倉廒並庫等處,官攢鬥級人等有犯贓私,問贓自何而得……憑招勾納戶到官,加倍追賠。當該法司不行如敕究問追徵,罪如犯者。”“六部有犯贓罪,必究贓自何而至。若布政司賄於部,則拘布政司至,問斯贓爾自何得,必指於府。府亦拘至,問贓何來,必指於州。州亦拘至,必指於縣。縣亦拘至,必指於民。……其令斯出,諸法司必如朕命,奸臣何逃之有哉。”三,嚴刑貪贓,防止害民。如:“所在有司官吏,上司著令勾解罪人,往往賣放正身,將同姓名良善解發。今後若此,該吏處以重刑。”“每歲有司官赴京,進納諸色錢鈔並朝覲之節,朕已定下各官路費腳力矣。若向後再指此名頭科民鈔錠腳力物件,官吏重罪。”“為巡闌者,倚侍官威,剝盡民財,……本人凌遲。”“有司“指以慶節為由,和買民物……不還民錢,拿赴來京,斬首以除民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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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嚴禁官員下鄉擾民與勾結。如:“凡諸司衙門……不許教府州縣官吏聽事,府不許教州官吏聽事,州不許教縣官吏聽事,縣不許教民間裡甲聽事。嗚呼!聽事之名,實貪贓之巨禍,所以民誤生理,官廢公務。敢有如此,許民赴京面奏。”“今後敢有一切閒民,信從有司……私下擅稱名色,與不才官吏同惡相濟,虐害吾民者,族誅。……有司凌遲處死。”此外,《大誥》四篇在吏治的刑罰也超過了《大明律》中的規定。在《大明律》中有些刑罰本已屬酷刑,而《大誥》卻再次擴大酷刑的使用。《明律》中處以凌遲之罪的有四條規定,而在《大誥》中普遍看到官員如若貪贓,也要處以凌遲的對待。如楊立一案就是如此。“江浦縣知縣楊立,為欽差旗軍到縣追徵胡黨李茂實鹽貨事,知縣楊立每日於各里長家飲酒,其江浦去京止隔一江,本官並不以公務為重。及見旗軍催督追鹽,本官先與給事中句端面約,故不答應,卻用掌記書寫事情,差皂隸送至給事中句端家。句端接入房內,備寫緣由,乃令皂隸將回,傳遞訊息。別無上司明文,卻稱我於給事中處討得分曉來了,如令不要追鹽,每引止折鈔四貫。如此結交近侍,欺閣朝廷,事發,凌遲示眾。”就算是同一罪名,其程度也大大加強。如《明律》中,“官吏犯贓,計贓科罪,凡不枉法之贓罪。”而在《大誥》裡甚至是剝皮實草也能看到。“凡守令貪汙者,許民赴京陳訴,贓至六十兩以上者,梟首示眾,仍剝皮實草,府州縣衛之左,特立一廟,以祀土地,為剝皮之場,名曰皮場廟。官府公坐旁,各懸一剝皮實草之袋…。”

古人如何懲治腐敗?看朱元璋的這些方法,直到今天都在用

《大誥》是朱元璋親自編寫完成的,與《明律》相比,其文字更通俗易懂容,這更能有利於推廣《大誥》。而其內容又多以案例的形式表現出,眾多案例與嚴酷的刑罰又能起到警示、和威懾官員的目的,這在一定程度上確實能夠打擊官員的貪汙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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