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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違約金擬定的和解協議一方未蓋章但支付了部分違約金,和解協議是否成立?

  • 由 汐溟版權律師 發表于 武術
  • 2022-02-13
簡介但“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的規定中,當事人履行的物件應該是合同中主要義務,和解協議中約定的違約金是50萬元,而乙僅支付了10萬元,僅為20%,支付違約金確實是和解協議中的主要義務,但

沒有蓋章的通知有效嗎

【原創】文/汐溟

一方當事人違約後應向守約方承擔違約責任。如合同中有約定違約金,通常會按合同約定的違約金要求違約方承擔責任。但合同約定的違約金過高,雙方也可協商調整。協商的結果往往以協議形式體現,如和解協議或補充協議,但內容均是當事人針對違約金事宜的專項處理。如果守約方擬定了和解協議,違約方雖未蓋章但主動支付部分違約金,和解協議是否成立?

針對違約金擬定的和解協議一方未蓋章但支付了部分違約金,和解協議是否成立?

甲與乙在合同中約定,如果乙違約,則應支付違約金100萬元。後因為乙違約,甲行使法定解除權,向乙發出解約通知函,通知乙見函之日合同解除,同時,要求乙支付違約金100萬元。乙收到甲的解約通知函後與甲協商,同意解除合同但違約金過高,希望能調整。甲於是擬定一份和解協議,將違約金調為50萬元,並蓋章郵寄給乙。乙沒有對和解協議蓋章,但收到和解協議後向甲支付了10萬元違約金。此後經甲催告,乙未再支付過違約金。一年之後,甲提起訴訟,訴請乙支付違約金100萬元。乙此時抗辯稱其雖未在和解協議上蓋章,但依據和解協議支付了部分違約金,是以實際行為履行了和解協議的義務,和解協議已經生效。因和解協議已經確認違約金為50萬元,實際上甲已經免除了50萬元違約金,是對原合同的修改,甲無權再以原合同為依據主張100萬元違約金。乙的抗辯能否成立,取決於和解協議是否生效。

針對違約金擬定的和解協議一方未蓋章但支付了部分違約金,和解協議是否成立?

和解協議是在雙方合同解除後,對違約金事宜進行的專項約定,雖屬補充協議,但仍為合同性質。按照乙的觀點,和解協議其雖未蓋章,但主動履行了和解協議中義務,因此,和解協議已經生效。這種觀點能否成立呢?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第一款的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甲向乙發出的和解協議是合同書,甲希望以合同書形式與乙簽訂合同,合同書以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章或按指印時成立。對於和解協議,乙並未蓋章,不符合合同成立的法定條件,該和解協議並未生效。

針對違約金擬定的和解協議一方未蓋章但支付了部分違約金,和解協議是否成立?

此外,即便如乙所稱,其雖未對和解協議蓋章,但已經按和解協議約定支付了部分違約金,是以實際行動接受了和解協議。但“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的規定中,當事人履行的物件應該是合同中主要義務,和解協議中約定的違約金是50萬元,而乙僅支付了10萬元,僅為20%,支付違約金確實是和解協議中的主要義務,但履行程度也有量的要求,乙僅履行主要義務的20%,顯然達不到“履行主要義務”的標準。在這個意義上講,和解協議也未成立。

針對違約金擬定的和解協議一方未蓋章但支付了部分違約金,和解協議是否成立?

乙能否抗辯稱先前未蓋章,於訴訟中籤章,先前未成立,當下成立呢?當庭接受和解協議的效力,又或者其當庭舉證己方蓋章的和解協議。本文認為,即便如此,和解協議也未成立。實際上,在收到甲的和解協議後,長達一年的時間裡乙並未蓋章。訴訟中蓋章無法產生使和解協議生效的效力。甲在向乙郵寄已蓋章的和解協議時,雖未明確要求乙蓋章的期限,未對其作出迴應限定時間,但乙並非不受期限的限定。甲將蓋章後的和解協議郵寄給乙,視為甲向乙發出要約,乙對和解協議蓋章,視為對甲的承諾。根據我國《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一條的規定,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到達:(一)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二)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甲並未對乙限定明確的回覆時間,而且和解協議也並非以對話方式作出的,乙應該在合理期限內對和解協議蓋章並將其傳送給甲。乙間隔一年對和解協議蓋章,是否屬於“合理期限”?

針對違約金擬定的和解協議一方未蓋章但支付了部分違約金,和解協議是否成立?

該條所指的“合理期限”,是指承諾到達要約人的期限應當符合正常情況下當事人作出判斷以及傳播資訊所需的時間。合理期限的確定,一般應根據要約發出的具體情況和交易習慣確定。通常情形下,判斷承諾期限是否合理,應當根據具體案件情況綜合考慮要約到達受要約人的期限、作出承諾所必要的期限和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所必要的期限。但無論從哪個角度考慮,一年期都嚴重超出了合理的範圍。故而,即便乙當庭舉證已蓋章的和解協議,該和解協議並無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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