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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筆記——第八講:主觀要件

  • 由 阿信的小薔薇 發表于 武術
  • 2022-02-08
簡介二、犯罪過失第15條: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

罪過形式有幾種

刑法筆記——第八講:主觀要件

來自柏浪濤老師刑法講義

一、犯罪故意

第14條: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應負刑事責任。

犯罪故意由兩個要素構成:認識因素+意志因素。

(一)認識內容

首先要明確需要認識哪些要素,貫徹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主觀上要認識到客觀的行為人、行為、行為物件、危害結果與因果關係。

1、行為人:要求對行為人自身有認識,一般都會有。而且,如果是真正身份犯,要求行為人對定罪身份有認識。

2、行為:要求對行為本身有認識,一般會有,包括對行為自然屬性的認識。

3、行為物件:要求對行為物件有認識,但不要求認識的非常具體準確。

4、危害結果:要求對危害結果有認識。例如殺人的故意,要求對人可能死亡的結果有認識。但是對有些危害結果不要求有認識:

(1)丟失槍支不報罪,要求造成嚴重後果,但是不要求行為人明知會發生嚴重後果。

(2)濫用職權罪要求造成重大損失,但不要求行為人事先認識到會造成重大損失。

(3)對結果加重犯的加重結果不要求有認識。例如,對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對死亡結果不需要有認識,如果有認識,就直接認定故意殺人罪。

注意:對行為、次數的認識問題,

(1)對行為 的次數不要求有認識。例如,多次盜竊構成多次盜竊罪。

(2)對違法所得數額不要求有認識。例如高利轉貸罪,要求違法所得數額較大,不要求主觀上認識到。

(3)對取得型財產犯罪的財產數額要求有認識。例如,一般型別的盜竊罪要求盜竊的財物數額較大才構成犯罪,對該數額較大要有認識。例:農民以為偷了一袋普通的葡萄,其實是天價,沒有認識到就不構成盜竊罪。

5、因果關係:一項結果必須是危害行為導致的結果,才能稱為刑法上的危害結果。因此,要求對危害結果有認識,就要求對危害結果的這種因果性有認識。不過,對因果關係的具體發展不要求有明確認識。

(二)故意的種類

1、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

(1)直接故意:明知(必然或可能)+希望

(2)間接故意:明知(可能)+放任

2、確定故意與不確定故意

根據對認識內容的確定程度來劃分的。確定故意,是指認識到結果確定會發生。不確定的故意,是指認識到結果可能會發生。不確定的故意包括:

(1)未必的故意:認識到結果可能發生,放任結果發生。等同於間接故意。

(2)概括的故意:認識到結果確定發生,但具體傳送的物件範圍不確定,對危害結果的數量也不確定。如:在公共場所放置毒藥,不確定誰會被毒死。

若行為人對數個危害結果均有敵意,但故意的數量上是一個,按照想象競合犯處理,擇一重罪論處。

(3)擇一的故意。認識到在兩個結果中確定會發生一個,但不確定是哪一個。與(2)的區別是:認識到物件範圍是確定的;認識到危害結果是一個。因為只有一個行為,按想象競合處理。

3、無條件故意與附條件故意

附條件故意是指行為人決議在具備一定條件時實施犯罪。

(三)故意的認定

1、嚴格區分刑法上的故意與生活中的“故意”,例如甲在夜裡偷東西開啟打火機引燃倉庫,不屬於放火罪而是失火罪。

2、嚴格區分刑法上的故意與行政違法的故意。如甲闖紅燈撞死一人,不是故意殺人罪而是過失犯罪。因為認識到違法規章制度不標明行為人認識到了危害結果的發生,更不表明行為人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

(四)犯罪目的

有些故意犯罪中還存在特定的犯罪目的,被稱為目的犯。

1、從成為與否的角度看,目的包括:

(1)作為成文的構成要件要素的目的,也就是刑法分則明文規定的目的。例如集資詐騙罪的非法佔有目的。

(2)作為不成文的構成要件要素的目的。例如詐騙罪沒規定,但要求有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2、從主客觀是否一致的角度看,目的包括:

(1)主觀目的存在對應的客觀行為,稱為直接目的犯。如詐騙罪,只要行為人實施了詐騙罪的“四部曲”,就可以實現非法佔有目的。

(2)主觀目的不存在對應的客觀行為,又稱為間接目的犯。如走私隱晦物品罪規定要以牟利為目的,但只要實施了走私行為,不要求實施牟利行為。間接目的是否實現,不影響既遂的成立。

二、犯罪過失

第15條: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

注意區分故意犯罪與過失犯罪的不同之處:

(1)成立條件:前者一般不要求發生實害結果,後者要求發生實害結果。

(2)主觀罪過程度:前者較重,因此刑罰也重;後者較輕,刑罰也輕。

(3)未完成形態:前者有(包括間接故意);後者無,只有成立與否的問題。

(4)共同犯罪:前者有,後者暫無定論。

(5)處罰:處罰故意犯罪是原則,處罰過失犯罪是例外。

(一)疏忽大意的過失

1、概念: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的危害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發生危害結果。

2、結構:應當預見→疏忽大意→沒有預見→發生危害結果。應當預見是前提,疏忽大意是原因,沒有預見是事實。

注意:應當預見的結果不是一切可能的危害結果,而是隻有成立該過失犯罪所要求的特定的危害結果。如,過失致人死亡罪應該預見的是致人死亡的結果,而不是致人重傷的結果。

3、結果預見義務與預見可能性

判斷有無結果預見義務,主要是判斷有無預見結果的可能性。有無結果預見可能性的判斷標準:一是看行為人主觀上的認識能力和預見能力;二是看客觀上的認識條件和環境。

(二)過於自信的過失

1、概念:已經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結果,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危害結果。

2、結構:已經遇見→輕信能夠避免→發生危害結果。

3、結果避免義務與避免可能性

判斷有無結果避免義務,主要是判斷有無結果避免的可能性。有無結果避免可能性的判斷標準:一是看行為人的避免能力,二是看客觀上有無避免的條件和環境。

(三)過失的認定

1、信賴原則

行為人合理信賴被害人會採取適當行為時,如果由於被害人採取不適當的行為而造成了侵害結果,行為人對此不承擔責任。如,甲正常行駛,突然有人橫穿馬路,甲剎車不及時,撞死對方,不負有過失責任。

注意:行為人不能信賴幼兒、醉酒者、殘疾者會遵守規則,採取適當行為。當他人有采取不適當行為的具體先兆時,不應當信賴他人採取適當行為。

2、監督過失

(1)監督者不履行或者沒有正確履行自己的監督義務,導致被監督者產生過失行為引起了危害結果。例如醫生對護士有監督義務。分則中的很多翫忽職守犯罪都是存在監督過失。

(2)管理者沒有建立完善安全管理體制,導致危害結果發生。這種過失也被稱為管理過失。如煤礦老闆對瓦斯的管理。

三、無罪過事件

第16條: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於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一)意外事件

1、概念:行為人無法預見、沒有預見會發生危害結果,以致危害結果發生。

2、結構:無法預見→沒有預見→發生危害結果。無法預見是原因,沒有預見是事實。

3、結果預見可能性

意外事件之所以無罪就是因為行為人沒有預見可能性。有無預見可能性的判斷標準:一是看行為人主觀上的認識和預見能力;二是看客觀上的認識條件和環境。

(二)不可抗力

1、概念:行為人已經預見會發生危害結果,但是無法抗拒,以致發生危害結果。

2、結構:已經預見→無法抗拒→發生危害結果。已經預見是前提,無法抗拒是原因。

3、分類:一是行為人已經預見,但無法採取避免措施;二是行為人採取了避免措施,但仍無法避免危害結果的發生。

4、結果避免可能性

有無結果避免可能性的判斷標準:一是看行為人的避免能力;二是看客觀上有無避免的條件和環境。

注意:結果避免可能性的時間點是過失行為而不是危險臨界時。

四、各種罪過形式的區分(最難的是間接故意與過於自信的過失)

刑法筆記——第八講:主觀要件

來自柏浪濤老師刑法講義

(一)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的區分

1、在認識因素上,直接故意是明知必然發生或可能發生,間接故意是明知可能發生。如果明知必然發生就是直接故意。

2、在意志因素上,直接故意是指希望發生並且積極直接的追求;間接故意是放任發生,結果的發生不違背行為人的意志。

3、在事實認識錯誤的場合,行為人是故意,而非過失。不能因為事實認識錯誤而否定故意。

(二)間接故意與過於自信的過失的區分

1、相同點:二者都已經預見到結果可能發生。

2、區分標準:

(1)主觀上:間接故意是行為人持放任態度;過於自信的過失是行為人持謹慎態度,結果的發生違背了行為人的意志。

(2)客觀上:間接故意是行為人沒有采取避免措施,過於自信的過失是行為人一般會採取避免措施。

注意:有時避免措施與加害措施融為一體。行為人在實施加害措施時為了避免危害結果的發生,認為自己會把握好分寸。

如果行為人既採取加害措施,又採取避免措施,則比較兩張措施的效果,如果加害措施的危害後果仍很明顯,則構成間接故意。

(三)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

1、區分標準

(1)在主觀認識上,是都已經預見。疏忽大意的是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危害結果可能發生。過於自信的過失是已經預見危害結果可能發生。

(2)在客觀行為上,是否採取了避免措施。疏忽大意的過失是因為沒有預見,所以沒有采取避免措施;過於自信的過失是因為已經預見,所以採取了避免措施。

2、容易混淆之處:誤將應當預見等同於已經預見。

3、判斷方法:

(1)如何判斷應當預見,同前。

(2)如何判斷已經預見?一看行為人主觀上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有無判斷、思考、權衡的過程,如果有,就表明已經預見危害結果可能發生。二看行為人客觀上有無採取避免措施。如果有,就表明已經預見危害結果可能發生。

(四)疏忽大意的過失與意外事件的過失

1、相同點:二者都沒有預見到傷害結果可能發生。

2、區分點:疏忽大意的過失是應該預見但是沒有預見,意外事件是因為無法預見而沒有預見。判斷核心點在於是否具有結果預見可能性,判斷標準同前。

注意:別把“沒有預見”當作“沒有預見可能性”。

(五)過於自信的過失與不可抗力的區分

1、相同點:二者都已經預見危害結果可能發生。

2、區分點:過於自信的過失本來是可以避免結果發生,不可抗力是根本無法避免結果發生。判斷核心點在於是否具有結果避免可能性,判斷標準同前。

五、實施認識錯誤

認識錯誤分為法律認識錯誤與事實認識錯誤。由於法律認識錯誤在德日理論中屬於違法性認識可能性討論的內容,因此在後文的“違法性認識錯誤”中討論。

事實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主觀認識和客觀事實不一致。主要解決的問題是,在不一致時,行為人是否仍成立故意犯罪?是既遂還是未遂?事實認識錯誤比較複雜。

(一)前提知識

1、案件事實

事實認識錯誤所討論的案件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1)客觀行為對法益有危險,並且造成其他危害結果。如果客觀行為對法益沒有任何危險,就不能犯罪。如果沒有造成其他危險結果,就只是犯罪未遂的問題。

(2)主觀有故意。如果行為人主觀沒有故意,就屬於過失犯罪與意外事件的區分問題

2、案件分類

事實認識錯誤分為同一犯罪構成內的錯誤和不同犯罪構成間的錯誤。

(1)同一犯罪構成內的錯誤,也是具體的錯誤,是指行為人認識的事實與實際發生的事實雖然不一致,但沒有超出同一犯罪構成範圍,也就是行為人只是在某個犯罪構成範圍內發生了認識錯誤。

(2)不同犯罪構成間的錯誤,也是抽象的錯誤,是指行為人認識的事實與實際發生的事實不一致,而且分別屬於不同的犯罪構成,也就是這種錯誤跨越了不同犯罪構成。

注意:二者的區分標準:法益客體是否同一。前者的法益客體屬於同一種,後者的法益客體屬於不同種。

(二)同一犯罪構成內的錯誤(具體的錯誤)

1、物件錯誤:指行為人對侵害物件的身份特徵存在認識錯誤。(甲打死了人,但是打錯了,只是殺人動機沒有實現,也稱為動機錯誤)

2、打擊錯誤(方法錯誤):是指行為人對侵害物件沒有認識錯誤,但由於客觀因素導致錯誤的結果。

3、因果關係錯誤:解決的不是犯罪是否成立的問題(肯定成立了),而是犯罪是否既遂的問題。

(1)俠義的因果關係錯誤:行為人預想的因果歷程樣態與實際發生的因果歷程祥態不一致。行為人成立故意傷害既遂。

注意1:前提假設:在客觀上行為人的行為與危害結果有因果關係。

注意2:與打擊錯誤不同,區別在於,前者的行為物件只有一個,後者的行為物件有兩個。

(2)事前故意(結果的推遲發生):指行為人誤以為前一行為已經造成危害結果,出於其他目的實施了後一行為,但實際上是後一行為才導致了預期結果發生。由於事前就有犯罪故意,所以可以叫事前故意。由於預想的結果是推遲發生的,也叫做結果的推遲發生。

(3)結果的提前實現:是指實際結果的發生比行為人所預想的要早。

雖然發生了實害結果,但是否屬於既遂結果,是否成立犯罪既遂,需要判斷行為人是否著手。只有著手了才能進入實行階段,犯罪才可能既遂。“著手”是個主客觀相統一的概念,由客觀上的著手行為與主觀上的著手故意構成。

客觀上,著手行為是指行為對法益產生了現實、緊迫、直接的危險。

主觀上,著手故意是指行為人存在故意。

(三)不同犯罪構成間的錯誤(抽象的錯誤)

1、處理辦法:涉及兩個犯罪構成,需要判斷每個犯罪構成是否成立,還需要判斷犯罪是否既遂。該錯誤包括了物件錯誤與打擊錯誤,處理方法一樣。

方法是:進行兩次三段論推理。也就是,必然存在兩個不同罪名的犯罪構成,找出來後,分別作為大前提,分別進行三段論推導,如果得出兩個結論均有罪,就屬於想象競合犯,擇一重罪論處。

2、考察角度:包容評價思維。

刑法中兩個罪名的犯罪構成,存在三種關係:

(1)A與-A,對立排斥關係。

(2)A與A+B。這是一種包容評價關係,A+B可以包容評價為A。

(3)A+C與A+B。交叉重合關係。

第二種的情況下行為人產生了認識錯誤,要注意運用包容評價思維,也就是行為人有犯A+B的故意,可以包容評價為A的故意。

(四)物件錯誤與打擊錯誤的區分

物件錯誤只是動機錯誤,產生了實害結果。打擊錯誤要求偏離到另一物件上,行為人沒有故意,至多是過失。間接故意是行為人對預定物件及其他物件均故意製造了危險,沒有認識錯誤。

總結:

刑法筆記——第八講:主觀要件

來自柏浪濤老師刑法講義

《柏浪濤刑法攻略》P6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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