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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亦是“罪”駕!刑責!
- 由 岳陽市公安局交警支隊 發表于 武術
- 2022-01-03
醉駕的刑事責任是什麼
2021年
是“醉駕入刑”實施的第十個年頭
2011年5月1日起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實施
當機動車駕駛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
大於或等於80mg/100ml時
就會被判定為醉酒駕駛
醉酒駕駛作為危險駕駛罪
將會被
追究刑事責任
酒後駕車的危害觸目驚心
仍有抱有僥倖心理的駕駛人
酒後駕駛機動車
更有再次酒後駕駛機動車
還帶上自己家人的
今日曝光近期查獲的酒駕醉駕典型案例
請廣大駕駛人引以為戒
勿心存僥倖 以身試法
岳陽
男子再次飲酒駕車,4歲女兒哭喊:“爸爸不要再喝酒了!”
2021年5月1日晚,岳陽交警支隊君山大隊組織警力在君山區旅遊路開展酒駕、醉駕專項整治行動。晚上9點12分,執勤民警發現一輛鄂A牌照的小車正在交換駕駛員,遂立即上前將車攔停
,將其帶上警車作進一步調查,經酒精呼氣檢測,肖某血液內酒精含量為
46mg/100ml
,達到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標準。
民警隨即利用手持一體機對其開具強制措施憑證,當輸入了肖某的身份證號碼後,一體機提示肖某在2016年4月有過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理記錄,屬於
再次飲酒駕駛機動車
。
正當民警對其開具強制措施憑證時,肖某4歲的女兒在旁邊哭喊道:“爸爸不要再喝酒了!”
因肖某涉嫌飲酒後駕駛機動車,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被處
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暫扣機動車,並處罰款2050元,拘留5日的處罰
。
岳陽
女子醉駕騎行電動車還帶個娃 結果在機動車道追尾小車
2021年04月17日23時20分,劉某某在飲酒後駕駛兩輪電動車沿通海路由北向南行駛與岳陽大道交叉路口時,與前車同向同車道胡某駕駛的湘F****8小型轎車尾隨相撞,造成劉某某一人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後在一醫院東院急診科對劉某某採取血樣,經岳陽市平安司法鑑定所鑑定,劉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
211.3mg/100ml
,屬於醉酒後駕駛,
負此次事故全部責任
,其醉駕駕駛的違法行為還將被民警依法處罰。
岳陽
證我都有,我喝了酒不是人,結果·····
2021年04月06日13時許,江某平駕駛車號為湘J*****號中型自卸貨車行駛至臨湘市107國道小沅路段,因涉嫌酒後無證駕駛機動車上道路的違法行為,被臨湘市交警大隊民警當場查獲。
民警對江國平進行了呼氣式酒精測試, 結果為
33.3mg/100ml
。江某平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曾被臨湘市公安局行政拘留。2021年4月6日因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被民警處以
合併罰款2250元,處15日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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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愛生命 遠離酒駕醉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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