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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訴訟費是按合同總金額收取,還是按訴訟標的基數來收取?
- 由 悟法析律 發表于 武術
- 2021-12-17
合同糾紛多少金額立案
合同糾紛案件的訴訟屬於財產類案件,其收取訴訟費就是按照訴訟請求的金額來確定,比如10萬的合同總基數,但是起訴時只起訴了5萬元的未履行糾紛,那麼訴訟費用的計算基數就是以5萬來計算,與合同總基數無關。
01
訴訟費用是與訴訟請求有關的費用,沒有呈現在訴訟請求中的部分是不用繳納訴訟費的
合同類訴訟費的計算基數以訴訟請求的金額為準,而不是以合同的總標的為準,主要繳納的計算標準如下:
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合同案件所引起的糾紛為什麼不以合同的總金額來計算訴訟費呢?而以所提出的訴訟請求為計算基準呢?
因為這與“
不告不理”
原則是相一致的,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是平等的,有提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的權利,法律也完整保護當事的訴權,所以只會針對其所提出的請求作出處理,當然計算訴訟費就要以此為基準。
02
訴訟是一個處理糾紛的過程,要圍繞爭議的焦點來進行
訴訟中法官在審理案件時,要緊緊圍繞爭議的焦點來調查,確定案件事實並最終依法判決,那麼爭議的焦點所體現的就是訴訟請求,原告與被告都會圍繞它來提出各自的理由。
在處理糾紛的過程中,既然訴訟請求才是焦點,那麼以合同標的總基數來收取訴訟費用顯然是合理的,法官也沒有權利自動延伸到當事沒有提出的問題審理上,除非這些問題是違反法律必須作出處理的。否則都要遵循自願的原則,而不是主動干預問題,那樣有可能會涉及濫用職權。
結語
訴訟費通常由原告在起訴時先行預交,然後根據案件的判決結果來確定承擔的比例,如果原告所有訴訟請求都獲得了支援,那麼就由被告全額承擔訴訟費,如果原告訴訟請求只有部分獲得支援,那麼自己也需要承擔未獲得支援部分的訴訟費用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