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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7特殊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 由 奈良的鹿子呀 發表于 武術
  • 2021-12-14
簡介(三)高處作業涉及動火、臨時用電、受限空間、吊裝、盲板抽堵等特殊作業時,應辦理相應的安全作業證

吊車吊籃怎樣攜帶

錦晨精細化工特殊作業安全管理制度通用部分

027特殊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為加強各類特殊作業管理、杜絕或減少因此而導致的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和明確相關作業管理職責、確定各類特殊作業管理標準,根據《化工企業廠區作業安全規程》和《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範》,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二、範圍

本規範規定了公司正常生產過程中和裝置檢維修中動火、進入受限空間、盲板抽堵、高處作業、吊裝、臨時用電、動土、斷路作業的安全要求和管理程式中各步驟的責任人員、部門。

本規範適用於公司裝置檢維修中涉及的動火作業、受限空間作業、盲板抽堵作業、高處作業、吊裝作業、臨時用電作業、動土作業、斷路作業。

三、規範性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對於本規範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規範。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規範。

GB 2811 安全帽

GB 2894 安全標誌及其使用導則

GB 3869 體力勞動強度分級

GB∕T 4200 高溫作業分級

GB 5082 起重吊運指揮訊號

GB 6095 安全帶

GB∕T 11651 個體防護裝備選用規範

GB 26357 吊籠有垂直導向的人貨兩用施工升降機

GB 50016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

GB 50074 石油庫設計規範

GB 50160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範

GBZ 2。1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第1部分:化學有害因素

DL 409 電業安全工作規程(電力線路部分)

JB∕T 450 鍛造角式高壓高壓閥門技術條件

JGJ 46 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範

四、術語和定義

(一)特殊作業

裝置檢修過程中可能涉及的動火、進入受限空間、盲板抽堵、高處作業、吊裝、臨時用電、動土、斷路等,對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圍建(構)築物、裝置、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危害的作業。

(二)易燃易爆場所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範》(GB50160)、《石油庫設計規範》(GB50074)中火災危險性分類為甲、乙類區域的場所。

(三)受限空間

進出口受限,通風不良,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或缺氧,對進入人員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構成威脅的封閉、半封閉設施及場所,如反應器、塔、釜、槽、罐、爐膛、鍋筒、管道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他封閉、半封閉場所。

(四)受限空間作業

進入或探入受限空間進行的作業。

(五)盲板抽堵作業

在裝置、管道上安裝和拆卸盲板的作業

(六)高處作業

在距墜落基準面2m及2m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

(七)墜落基準面

墜落處最低點的水平面。

(八)墜落高度/作業高度

從作業位置到墜落基準面的垂直距離。

(九)異溫高處作業

在高溫或低溫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高溫是指作業地點具有生產性熱源,其環境溫度高於本地區夏季室外通風設計計算溫度2℃及以上。低溫是指作業地點比氣溫低於5℃

(十)帶電高處作業

採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方式接近或接觸帶電體,對帶電裝置和線路進行檢修的高處作業。

(十一)吊裝作業

利用各種吊裝機具將裝置、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發生位置變化的作業過程。

(十二)臨時用電

正式執行的電源上所接的非永久性用電。

(十三)動土作業

挖土、打樁、鑽探、坑探、地錨入土深度在0。5m以上;使用推土機、壓路機等施工機械進行填土或平整場地等可能對地下隱蔽設施產生影響的作業。

(十四)斷路作業

在廠區內交通主、支路與車間引道上進行施工、吊裝、吊運等各種影響正常交通的作業。

五、基本要求

(一)作業前,作業單位和作業所屬單位應對作業現場和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辨識,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並編制作業方案、作業安全方案。

(二)作業前,作業單位作業安全管理人員和作業所屬單位負責人或現場負責人應分別對作業人員和監護人進行安全教育,主要內容應包括有關作業的安全規章制度,作業現場和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及應採取的具體安全措施,作業過程中所使用的個體防護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項,事故的預防、避險、逃生、自救、互救等知識,相關事故案例和經驗、教訓等。

(三)作業前,作業所屬單位應對裝置、管線進行隔絕、清洗、置換,並確認滿足動火、進入受限空間等作業安全要求;對放射源採取相應的安全處置措施;對作業現場的地下隱蔽工程進行交底;腐蝕性介質的作業場所配備人員應急衝洗水源;夜間作業的場所設定滿足要求的照明裝置;會同作業單位組織作業人員到作業現場,瞭解和熟悉現場環境,進一步核實安全措施的可靠性,熟悉應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及分佈。

(四)作業前,作業單位和作業物件所屬單位應對作業現場及作業涉及的裝置、設施、工器具等進行檢查,並使之符合如下要求:

1。作業現場消防通道、行車通道應保持暢通;影響作業安全的雜物應清理乾淨;

2。作業現場的梯子、欄杆、平臺、箅子板、蓋板等設施應完整、牢固,採用的臨時設施應確保安全。

3。作業現場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溝、孔洞等應採取有效防護措施,並設警示標誌,夜間應設警示紅燈;需要檢修的裝置上的電器電源應可靠斷電,在電源開關處加鎖並加掛安全警示牌;

4。作業使用的個體防護器具、消防器材、通訊裝置、照明裝置等應完好;

5。作業使用的腳手架、起重機械、電氣焊用具、手持電動工具等各種工器具應符合作業安全要求;超過安全電壓的手持式、移動式電動工器具應逐個配置漏電保護器和電源開關。

(五)作業時,作業人員應遵守本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並按規定著裝及正確佩戴相應的個體防護用品,多工種、多層次交叉作業應統一協調。

(六)特種作業和特種裝置作業人員應持證上崗。患有職業禁忌症者不應參與相應作業。

(七)作業前,作業單位應辦理作業審批手續,並有相關責任人簽名確認。

同一作業涉及動火、進入受限空間、盲板抽堵、高處作業、吊裝、臨時用電、動土、斷路中的兩種或兩種以上時,除應同時執行相應的作業要求外,還應同時辦理相應的作業審批手續。作業時審批手續應齊全,安全措施應全部落實,作業環境應符合安全要求。

(八)當生產裝置出現異常,可能危及作業人員安全時,作業人員應停止作業,並關閉作業工具動力源,迅速撤離。

(九)作業完畢,應恢復作業時拆移的蓋板、箅子板、扶手、欄杆、防護罩等安全設施的安全使用功能;將作業用的工器具、腳手架、臨時電源、臨時照明裝置等及時撤離現場;將廢料、雜物、垃圾、油汙等清理乾淨。

錦晨精細化工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一、基本要求

(一)本規定適用於鉅野錦晨精細化工有限公司範圍各單位正常生產、執行期間、技改和檢維修期間所有動火作業。

(二)本規定所稱動火作業,是指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工藝裝置以外的禁火區內可能產生火焰、火花或熾熱表面的非常規作業,主要包括各種氣焊、電焊、鉛焊、錫焊、塑膠焊等各種焊接作業及氣割、等離子切割機、砂輪機、磨光機等各種金屬切割作業;使用噴燈、液化氣爐、火爐、電爐等明火作業;燒(烤、煨)管線、熬瀝青、炒砂子、鐵錘擊(產生火花)物件、噴砂和破拆地面等產生火花的其他作業;生產裝置、罐區聯接臨時電源,並使用非防爆電器裝置和電動工具;使用雷管、炸藥等進行爆破作業等作業形式。

(三)動火作業涉及進入受限空間、臨時用電、高處、盲板抽堵等特殊作業時,應辦理相應的安全作業證。

二、職責劃分

(一)部門職責

1。安全環保部是動火作業的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動火作業安全管理方案及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負責特級動火作業票的稽核和一級動火票的審批。

2。研發部負責制定和稽核吹掃、處理方案(含盲板圖)。

4。生產部門負責組織現場盲板加、拆的檢查確認工作。

5。裝置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和稽核作業方案,督促和檢查施工單位制定施工方案,落實專業安全措施;負責組織、協調盲板加、拆工作,參與現場盲板的檢查確認。

6。動火作業部位所在單位,負責制定動火作業方案、作業安全方案及工藝吹掃處理方案、落實各項安全措施;負責作業現場安全教育、安全交底、作業現場監護等工作;負責動火作業證的辦理;負責二級動火作業票的稽核及審批。

(二)人員職責

1。動火作業人員職責

(1)動火作業人員應持有有效的本工種作業證。

(2)動火作業人員應嚴格執行“三不動火”原則,即沒有經批准的《動火安全作業證》(見附件1)不動火,動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對不符合要求的,有權拒絕動火。

2。動火監護人職責

(1)動火監護人應瞭解動火區域或崗位的生產過程,熟悉工藝操作和裝置狀況;有較強的責任心,出現問題能正確處理;有處理應對突發事故的能力。

(2)作業前,監護人應在作業區域所屬單位技術人員指導下,逐項檢查落實防火措施,檢查動火現場情況。動火過程中不得離開現場,確需離開時,應收回《動火安全作業證》,暫停動火作業,也可另擇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員暫時替代,但接替監護前必須就現場情況進行交接。動火作業過程中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採取措施。

(3)發現動火部位與《動火安全作業證》不相符合,或動火安全措施不落實,有權制止動火;當動火出現異常情況時,有權停止動火;對不執行“三不動火”又不聽勸阻時,有權收回《動火安全作業證》,立即停止動火作業,並向上級報告。

3。安全環保總經理負責特殊動火作業證審批,負責根據專案建設、大型技改需要劃定固定動火區並籤批。

4。安全環保部主要負責人負責特殊動火作業證的稽核,一級動火作業證的稽核,二級動火作業證的審批,負責固定動火區申請的稽核。

5。動火作業所在單位負責人負責特殊和一級動火作業證的稽核,二級動火作業證稽核。

6。作業所屬單位班長及以上人員負責動火作業區域可燃氣體的檢測、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的確認。

7。公司值班小組組長負責正常工作時間以外特殊動火作業證的審批。

三、動火作業現場管理

(一)作業分級

1。特殊動火作業:在生產執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一車間、二車間、三車間、原料倉庫、成品倉庫、儲罐區及裝卸車區域、汙水處理站等)、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易燃易爆介質儲罐的圍堰內或其他特殊危險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未拆除易燃填料的涼水塔內的動火作業按特殊動火作業管理。

2。一級動火作業: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除特殊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在空壓站、迴圈水、除鹽水站及廠區管廊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

3。二級動火作業:除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凡生產裝置或系統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並採取安全隔離措施後,可根據其火災、爆炸危險性大小,經安全環保部組織相關單位聯合驗收合格並經安環部批准,動火作業可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

4。固定動火區:新建專案、生產裝置區和儲罐區等易燃易爆場所外的大型技改專案、焊件預製等,在完成與周圍各單位和裝置有效隔離設施建設後,公司根據危險性和實際需要劃定的動火區域。二級以上(含二級)動火區域內,嚴禁設固定動火區。

5。遇節日、假日、夜間或特殊情況,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即在原動火級別的基礎上升高一級。

(二)作業基本要求

1。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採取其他有效安全防火措施,並配備消防器材,滿足作業現場應急需求。

2。動火點周圍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並採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於動火點周圍有可能洩露易燃、可燃物料的裝置,應採取隔離措施。

3。凡在盛有或盛裝過危險化學品的裝置、管道等生產、儲存設施及處於GB50016、GB50160、GB50074規定的甲、乙類區域的生產裝置上動火作業,應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並進行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後方可作業;因條件限制無法進行清洗、置換而確需動火作業時按5。3規定執行。

4。拆除管線進行動火作業時,應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並根據所要拆除管線的情況制訂安全防火措施。

5。在有可燃物構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內襯的裝置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應採取防火隔絕措施。

6。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裝置上進行動火作業時,裝置內氧含量不應超過23。5 %。

7。動火期間距動火點30 m內不應排放可燃氣體;距動火點15 m內不應排放可燃液體;在動火點10 m範圍內及用火點下方不應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等作業。

8。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炔瓶應直立放置,氧氣瓶與之間距不應小於5 m,二者與作業地點間距不應小於10 m,並應設定防曬設施。

9。作業完畢應清理現場,確認無殘留火種後方可離開。

10。五級以上(含五級)天氣,原則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確需動火,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三)特殊動火作業要求

1。特殊動火作業應符合3。2規定。

2。在生產不穩定的情況下不應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應預先制定作業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時安排安全管理人員到現場監護;動火點所在單位應預先通知生產部門及有關單位,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採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應在正壓條件下進行作業;應保持作業現場通排風良好。

(四)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

1。動火分析

(1)動火分析的監測點要有代表性,在較大的裝置內動火,應對上、中、下各部位進行監測分析;在較長的物料管線上動火,應在徹底隔絕區域內分段分析。

(2)在裝置外部動火,應在不小於動火點10m範圍內進行動火分析。

(3)動火分析與動火作業間隔一般不超過30min,如現場條件不允許,間隔時間可適當放寬,但不應超過60min。

(4)作業中斷時間超過60min,應重新分析,每日動火前均應進行動火分析;特殊動火、一級動火作業期間應每2小時進行一次檢測。

(5)使用行動式可燃氣體檢測儀或其他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裝置應經標準氣體用品標定合格。

2。動火分析合格標準

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於或等於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於0。5%(體積分數);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於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於0。2%(體積分數);動火裝置、管線及作業環境內,氧含量不應大於23。5%;動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質的,應對其濃度進行監測分析。濃度超過《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GBZ2。1)規定的,應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並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中“其他安全措施”一欄註明。

四、動火作業證辦理程式

(一)動火所在單位負責人或車間主任級以上人員組織班長、動火作業負責人,對作業現場和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辨識,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並完成兩個方案的編制。動火作業負責人負責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交底和風險告知,作業所屬單位負責填寫《安全交底和風險告知確認卡》(見附件2);作業所屬單位車間主任和作業負責人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

(二)動火所在單位負責人或班長級以上人員組織人員按照動火作業票的要求,結合生產現場實際情況,逐項落實安全防範措施,檢查作業人員個人防護用品佩戴和作業工具的安全效能,並在安全措施落實欄做確認簽字。

(三)作業所屬單位班組長以上人員對作業環境進行檢測。

(四)作業所屬單位負責作業現場的班長將動火級別、作業地點、作業人員個人資訊、作業計劃起止時間、監測資料等填寫入《動火安全作業證》相應欄。

(五)作業負責人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作確認簽字。

(六)二級《動火安全作業證》由作業所屬單位負責人稽核。安全環保部負責人審批後方可動火。

(七)一級《動火安全作業證》由作業所屬單位負責人稽核,安全環保部負責人稽核,安全總經理審批後方可動火。

(八)特級《動火安全作業證》需經安全環保部稽核簽字後經安全總經理或企業負責人審批後方可動火。

(九)固定動火區的設定由動火區域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經生產部門、生產技術部門、裝置管理部門和安全環保部聯合審查合格,由安全總經理批准。

五、《動火安全作業證》管理

《動火安全作業證》一式三聯,第一聯(白聯)由安全環保部留存(由作業所屬單位在作業結束後交予安全環保部),儲存期限為1年;第二聯由現場作業人員持有,作業時隨身攜帶;第三聯由監護人持有,監護時隨身攜帶。

六、《動火安全作業證》時效

特殊動火、一級動火安全作業證有效時間不超過8小時;二級動火安全作業證有效時間不超過3天;固定動火點每半年檢查認定1次。

七、附件

《動火安全作業證》樣式

《安全交底和風險告知卡》樣表

錦晨精細化工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一)本規定適用於錦晨精細化工有限公司裝置檢維修、新建、改建或擴建專案及技改專案中的受限空間作業。

(二)本規定所稱受限空間,是指進出口受限,通風不良,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或缺氧,對進入人員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構成威脅的封閉、半封閉設施及場所,如反應器、塔、釜、槽、罐、爐膛、鍋筒、管道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他封閉、半封閉場所。

(三)受限空間作業是指進入或探入受限空間進行的作業。

(四)受限空間作業涉及動火、臨時用電、高處、盲板抽堵等特殊作業時,應辦理相應的安全作業證。

1。安全環保部是受限空間作業的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受限空間作業安全方案籤批;負責受限空間作業證的安全相關專案的確認;負責特殊受限空間作業證的稽核。

2。 生產技術部門負責吹掃、處理方案(含盲板圖)及受限空間作業技術相關項的確認;負責特殊受限空間作業證的稽核。

3。生產部門負責受限空間作業技術相關項的確認;負責特殊受限空間作業證的稽核。

5。裝置管理部門負責籤批施工方案,並督促施工單位制定施工方案,落實專業安全措施;負責受限空間作業裝置相關項的確認;負責特殊受限空間作業證的稽核。

6。作業區域所在單位負責制定作業方案及工藝吹掃處理方案,負責根據既定方案對待檢維修裝置、相關管線進行置換、吹掃;負責落實各項安全措施;負責作業現場安全教育、安全交底、作業現場監護等工作;作業所屬單位負責一級《受限空間作業證》的稽核和特殊《受限空間作業證》的稽核。

(二)人員職責

1。受限空間作業人職責

(1)作業人應持有受限空間作業衍生的需要持證上崗類特殊作業型別對應的有效作業證。

(2)作業人應持經批准、有效的《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見附件2),方可作業。

(3)《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所列的安全防護措施經落實確認、監護人同意後,方可作業。

(4)在作業前應充分了解作業內容、地點(位號)、時間、要求,熟知作業中的危害因素和作業證的安全措施。

(5)服從作業監護人的指揮,禁止攜帶作業器具以外的物品進入受限空間。勞動保護著裝和器具不符合規定不得作業。

(6)對違反本規定的強令作業、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監護人不在場等情況,有權拒絕作業,並向上級報告。若發現監護人不履行職責時,應立即停止作業。

(7)在作業過程中如發現情況異常或感到不適時,應立即向監護人發出訊號,迅速撤離作業現場,嚴禁在有毒、窒息環境中摘下防護面罩。

2。監護人職責

(1)在作業人員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前,負責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安全措施未落實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時,禁止作業。

(2)控制、清點出入受限空間作業人數,並與作業人員確定聯絡訊號,在出入口處保持與作業人員的聯絡,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止作業,採取相應措施。

(3)在作業期間,不得離開現場或做與監護無關的事。

3。作業所在單位負責人或單位現場負責人負責組織人員對現場作業條件的檢測確認;負責一級受限空間作業的稽核。

4。裝置管理部門負責人負責受限空間作業盲板、裝置相關項的確認;負責特殊受限空間作業的稽核。

5。生產技術管理部門和生產管理部門負責人分別負責作業所涉及工藝技術、生產相關項的確認,負責特殊受限空間作業的稽核。

6。安全環保部負責人負責受限空間涉及的盲板拆加和安全相關項的確認;負責對一級、特殊受限空間作業證進行稽核。

7。安全總經理負責一級、特殊受限空間作業的審批。

8。公司值班組組長和值班人員分別負責正常上班以外時間段特殊和一級受限空間作業證的審批。

三、受限空間作業現場管理

1。特殊受限空間作業:無氧、缺氧或氮氣保護狀態下的換劑、撇頂等作業;進入與汙水排放系統相連的下水井、下水道等部位的作業;進入公司汙水回收系統汙水井等部位的作業;經主管部門確認,要求按特殊受限空間作業控制的。

2。一級受限空間作業:特殊受限空間作業以外的受限空間作業。

1。作業前,應切實做好工藝處理,所有與受限空間相連且存有或可能存有可燃可爆、有毒有害物料的管線、閥門必須有效隔離,並對受限空間進行吹掃、蒸煮、置換合格,加設盲板並掛牌標識。

2。受限空間作業應採取自然通風,必要時採取強制通風,但嚴禁向內充氧或富氧空氣。

3。受限空間作業的個人防護裝備要求

(1)特殊受限空間作業,作業人員必須佩戴供風式面具、空氣呼吸器等隔離正壓防護面具,使用前必須仔細檢查其氣密性,供風裝置及受限空間出入口必須安排專人監護,作業人員應拴帶救生繩,確保緊急情況下能及時將作業人員撤出。

(2)特殊受限空間作業,作業人員應穿防靜電工作服、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壓燈具和不產生火花的工具。

(3)在有酸鹼等腐蝕性介質的受限空間作業,應穿戴防酸鹼工作服、工作鞋、手套及護目鏡等。

(4)在產生噪聲的受限空間作業,應佩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聲護具。

(5)在有或產生粉塵的受限空間作業,應佩戴防塵口罩、眼罩等防塵護具。

(6)在高、低溫受限空間作業,除應佩戴相應的防高溫、低溫防護器具,還應佩戴通訊裝置。

4。照明及用電安全

受限空間照明電壓應小於等於36V,在潮溼、狹小容器內作業電壓應小於等於12V;在潮溼容器內,作業人員應站在絕緣板上,同時保證金屬容器接地可靠;使用的所有電器裝置必須按照漏電保護器,漏電起跳電流不大於30毫安,其中照明和手持電動工具的漏電起跳電流不大於15毫安。接線箱(板)嚴禁帶入容器中。

5。受限空間作業過程監護

在受限空間外應設有專人監護,作業期間監護人員不應離開;在風險較大的受限空間作業時,應增設監護人員,並隨時與受限空間內作業人員保持聯絡;從事無氧、缺氧或氮氣保護狀態下的換劑、撇頂等特殊受限空間作業,監護人應與作業人員規定必要的聯絡方式或配備必要的通訊工具,便於受限空間內外之間的聯絡。

6。受限空間作業的其他要求

(1)受限空間外應設定安全警示標誌,備有空氣呼吸器(氧氣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應的應急用品。

(2)作業前後應清點作業人員和作業工器具;作業人員不應攜帶與作業無關的物品進入受限空間;作業中不應拋擲材料、工器具等物品;離開受限空間時應將氣割(焊)工器具帶出。

(3)在有毒、缺氧環境下不應摘下防護面具;不應向受限空間充氧氣或富氧空氣。

(4)難度大、勞動強度大、時間長的受限空間作業應採取輪換作業方式。

(5)當生產裝置出現異常,可能危及作業人員安全時,應立即通知作業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當作業現場出現異常,可能危及作業人員安全時,作業人員應停止作業,迅速撤離,作業單位應立即通知生產單位。

(6)作業完畢,應恢復作業時拆移的蓋板、箅子板、扶手、欄杆、防護罩等安全設施的安全使用功能;將作業用的工器具、腳手架、臨時電源、臨時照明裝置等及時撤離現場;將廢料、雜物、垃圾、油汙等清理乾淨。

(7)作業結束後,受限空間所在單位和作業單位共同檢查受限空間內外,確認無問題後方可封閉受限空間。

(三)受限空間分析及合格標準

1。受限空間分析

(1)檢測所使用行動式有毒有害、可燃氣體檢測儀進行分析,選配檢測裝置要與危害氣體種類相匹配,並經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特殊受限作業應使用兩臺儀器同時檢測,檢測偏差不應大於儀器有效誤差範圍。取樣檢測的過程要有照片記錄。

(2)分析的監測點要有代表性、全面性。受限空間容積較大時,應對上、中、下各部位進行監測分析。

3。3。1。3 分析與作業的時間間隔不應超過30min,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min,應重新分析。一級受限空間作業過程中應2h分析一次,特殊受限空間作業期間還應隨時進行監測;作業中斷時間超過1小時時,應重新進行分析。

2。受限空間分析合格標準

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於等於4%,其被測濃度應不大於0。5%(體積分數);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於4%,其被測濃度應不大於0。2%(體積分數);氧含量為18%-21%,在富氧環境下不應大於23。5%;有毒有害介質濃度應符合《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GBZ2。1)規定。

3。分析報告單必須填寫到《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或黏貼存根正面左上方。

四、受限空間作業證辦理程式

(一)作業所在單位負責人或班長級以上人員組織作業負責人對作業現場和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辨識,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並編制作業方案和作業安全方案;作業所屬單位負責人和作業負責人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

(二)作業所在單位負責人或班長級以上人員組織人員按照作業票的要求,結合生產現場實際情況,逐項落實安全防範措施,檢查作業人員個人防護用品佩戴和作業工具的安全效能,並在安全措施落實欄做確認簽字。

(三)作業所屬單位聯絡裝置部、技術部、安環人員現場確認盲板加裝是否合格。確認人分別在作業票相應欄簽字。

(四)作業所屬單位班組長及以上人員對作業環境進行檢測。

(五)作業所屬單位班長將受限空間級別、作業地點、作業人員個人資訊、作業計劃起止時間、監測資料等填寫入《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相應欄。

(七)作業負責人在《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作確認簽字。

(八)作業所屬單位負責人進行籤批。

五、《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管理

《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一式三聯,第一聯(白聯)由由作業所屬單位留存,儲存期限為1年;第二聯由現場作業人員持,作業時隨身攜帶;第三聯由監護人持有,監護時隨身攜帶。

六、《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時效

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有效時間不超過24小時,特殊情況超過時限的應辦理作業延期手續。

《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樣式

錦晨精細化工盲板抽堵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一)本規定適用於公司各生產、輔助裝置及各單位責任區域管廊裝置、管道盲板安裝和拆卸作業。

(二)盲板抽堵作業涉及動火、臨時用電、高處、受限空間等特殊作業時,應辦理相應的安全作業證。

1。安全環保部負責盲板抽堵作業開展程式和開展情況的監督管理;負責盲板抽堵作業證稽核。

2。生產部門負責盲板抽堵作業證的審批;負責作業前各項安全防護措施落實情況的確認和作業過程中安全條件、人員作業和監護行為的監督、檢查。

3。裝置管理部門、生產技術部門負責盲板抽堵作業稽核。

4。作業所屬單位負責盲板圖的繪製和盲板編號;負責作業現場的全程監護;負責相關作業證的辦理。

1。作業人員職責

(1)作業人應持經批准、有效的《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見附件3),方可作業。

(2)《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所列的安全防護措施經落實確認、監護人同意後,方可作業。

(3) 在作業前應充分了解作業內容、地點(位號)、時間、要求,熟知作業中的危害因素和作業證的安全措施。

(4) 服從作業監護人的指揮並嚴格按照抽堵方案開展作業。勞動保護著裝和器具不符合規定不得作業。

2。監護人職責

(1)在作業人員作業前,負責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安全措施未落實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時,禁止作業。

(2) 在作業期間,不得離開現場或做與監護無關的事。

(3) 負責根據預先指定的盲板表和單位負責人、技術人員的要求指導作業人員按照計劃開展作業。

3。作業所在單位負責人或班長負責組織人員對現場作業條件進行檢測確認;負責盲板抽堵空間作業的稽核。

4。生產部門負責人負責盲板抽堵作業的審批。

三、盲板抽堵作業現場管理

(一)作業所屬單位應預先繪製盲板位置圖,按照安全作業方案作業,對盲板進行統一編號,並設專人統一指揮作業。

(二) 應根據管道內介質的性質、溫度、壓力和管道法蘭密封面的口徑等選擇相應材料、強度、口徑和符合設計、製造要求的盲板及墊片。高壓盲板使用前應經超聲波探傷,並符合JB/T450的要求。

(三)作業單位應按圖進行盲板抽堵作業,並對每個盲板設標牌進行標識,標牌編號應與盲板位置圖上的盲板編號一致,應逐一確認並做好記錄。

(四)作業時,作業點壓力應降為常壓,並設專人監護,監護人要忠於職守,不準擅自離開。

(五)在有毒介質的管道、裝置上進行盲板抽堵作業時,作業人員應按GB/T11651的要求選用防護用具。

(六)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盲板抽堵作業時,作業人員應穿防靜電工作服、工作鞋,並應使用防爆燈具和防爆工具,距盲板抽堵作業地點30米內不應有動火作業。

(七)在強腐蝕性介質的管道、裝置上進行盲板抽堵作業時,作業人員應採取防止酸鹼灼傷的措施。

(八)介質溫度較高、可能造成燙傷的情況下,作業人員應採取防燙措施。

(九)不應在同一管道上同時進行兩處以上的盲板抽堵作業。

(十)盲板抽堵作業結束,由作業負責人和作業所屬單位安全管理人員共同確認。

四、盲板抽堵作業證辦理程式

(一)作業單位結合作業所屬單位車間主任編制作業方案和安全方案。

(二) 盲板抽堵作業前,由盲板抽堵作業所在單負責人組織當班班長、作業負責人共同到盲板抽堵作業現場,落實安全措施,進行危險辨識後,簽字確認。作業所屬單位負責人(現場負責人)和作業負責人需根據採取的安全措施內容在《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安全措施”後的“確認人”欄目中共同簽名。

(三)作業所屬單位車間主任或班長填寫“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

(四) 作業所屬單位負責人、生產技術部門、裝置管理部門和安全環保部負責人稽核。

(五)負責生產總經理對《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進行籤批。

五、《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管理

《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一式三聯,第一聯(白聯)由作業所屬單位留存,儲存期限為1年;第二聯由現場作業人員持,作業時隨身攜帶;第三聯由監護人持有,監護時隨身攜帶。

六、《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時效

《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的有效期為作業專案一個週期。當作業中斷,再次作業前,應重新對環境條件和安全措施予以確認;當作業過程中作業環境發生變化或安全措施發生改變,或作業內容、範圍、部位發生改變,要重新落實安全措施,需要重新辦理“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

《盲板抽堵空間安全作業證》

錦晨精細化工高處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一)本規定適用於錦晨精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裝置檢維修、裝置及管線防腐保溫、新建、改建或擴建專案及技改專案中的高處作業。

(二)本規定所稱高處作業,是指在墜落基準面2米及2米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包含公司所有場所的高處作業。

(三)高處作業涉及動火、臨時用電、受限空間、吊裝、盲板抽堵等特殊作業時,應辦理相應的安全作業證。

1。安全環保部是高處作業的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高處作業安全方案的籤批;負責特級(4級)高處作業證的稽核;負責對作業單位、主管部門履職情況的監督和檢查。

2。裝置管理部門,負責1、2、3級高處作業票的審批,督促施工單位制定施工方案、落實專業安全措施;負責對作業前和作業過程中安全防措施落實、作業安全環境的檢查。

3。高處作業部位所在單位,負責高處作業方案及施工安全方案的制定,負責落實各項安全措施;負責作業現場安全教育、安全交底、作業現場監護等工作;負責1、2、3級高處作業證的稽核,負責高處作業票的辦理。

1。高處作業作業人職責

(1)作業人應持有高處作業衍生的需要持證上崗的各類特殊作業型別對應的有效證件。

(2)作業人應持經批准、有效的《高處作業安全許可證》(見附件2),方可作業。

(3)《高處作業安全許可證》所列的安全防護措施經落實確認、監護人同意後,方可作業。

(4)在作業前應充分了解作業內容、地點(位號)、時間、要求,熟知作業中的危害因素和作業證的安全措施。

(5)對違反本規定的強令作業、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監護人不在場等情況,有權拒絕作業,並向上級報告。若發現監護人不履行職責時,應立即停止作業。

(1)在作業人員進行高處作業前,負責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確認,發現安全措施未落實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時,禁止作業。

(2)複雜天氣條件下禁止進行高處作業(高溫、雷雨、大風、冰雹、沙塵暴)。

3。作業所在單位負責人或單位現場負責人負責組織人員對現場作業條件的檢測確認;負責1、2、3級受限空間作業的稽核。

4。安全環保部負責人負責特級高處作業簽字稽核。

5。裝置管理部門負責人負責特級高處作業簽字稽核;負責1、2、3級高處作業票的審批。

6。作業所屬單位負責任人負責除特級外高處作業的稽核。

7。裝置總經理負責特級高處作業的審批。

8。公司值班組組長負責正常上班以外時間段特級和1、2、3級高處作業證的審批。

三、高處作業現場管理

1。將作業高度h劃分為四個區段:2m≤h≤5m;5m<h≤15m;15m<h≤30m;h>30m。

2。另行確定以下11種直接引起墜落的客觀危險因素,遇這些因素時實行表2中B類作業分級標準。

(1)陣風風力五級(風速8。0m/s)以上。

(2)GB/T4200規定的Ⅱ級或Ⅱ級以上的高溫作業。

(3)平均氣溫等於或低於5℃的作業環境。

(4)接觸冷水溫度等於或低於12℃的作業。

(5)作業場地有冰、雪、霜、水、油等易滑物。

(6)作業場所光線不足或能見度差。

(7)作業活動範圍與危險電壓帶電體距離小於表1的規定。

表 1 作業活動範圍與危險電壓帶電體的距離

027特殊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8)擺動,立足處不是平面或只有很小的平面,即任一邊小於500mm的矩形平面、直徑小於500mm的圓形平面或具有類似尺寸的其他形狀的平面,致使作業者無法維持正常姿勢。

(9)GB3869規定的Ⅲ級或Ⅲ級以上的體力勞動強度。

(10)存在有毒氣體或空氣中含氧量低於19。5%的作業環境。

(11)可能會引起各種災害事故的作業環境和搶救突然發生的各種災害事故。

3。不存在3。1。2列出的任一種客觀危險因素的高處作業按表2規定的A類法分級,存在2。1。2列出的一種或一種以上客觀危險因素的高處作業按表2規定的B類法分級;

表 2 高處作業分級

027特殊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作業人員應正確佩戴符合GB6095要求的安全帶;帶電高處作業應使用絕緣工具或穿均壓服;Ⅳ級高處作業(30 m以上)應配備通訊聯絡工具。

2。高處作業應設專人監護,嚴禁上下投擲工具、材料和雜物等,所用材料應堆放平穩,不用時應將工具放入工具套(袋)內。在同一墜落平面上,一般不得進行上下交叉高處作業,如需進行交叉作業,中間應設定安全防護層,墜落高度超過24米的交叉作業,應設雙層保護。

3。應根據實際需要配備符合GB26557等標準安全要求的吊籠、梯子、擋腳板、跳板等,腳手架的搭設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4。在彩鋼板屋頂、瓦稜板等輕型材料上作業,應鋪設牢固的腳手板並加以固定,腳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5。在臨近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囪等場所進行作業時,應預先與作業所在地有關人員取得聯絡、確定聯絡方式,併為作業人員配備必要的且符合相關國家標準的防護器具(如空氣呼吸器、過濾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

6。雨天和雪天作業時,應採取可靠的防滑、防寒措施;遇有五級以上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不應進行高處作業、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暴風雪、颱風、暴雨後,應對作業安全設施進行檢查,發現問題立即處理。

7。作業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應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應持物,不應投擲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動、易滾動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時,應採取防墜落措施。

8。與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應按規定的路線上下,不應上下垂直作業,如果確需垂直作業應採取可靠的隔離措施。

9。因作業必需,臨時拆除或變動安全防護措施時,應經作業審批人同意,並採取相應的防護措施,作業後應立即恢復。

10。作業人員在作業中如果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發出訊號,並迅速撤離現場。

11。拆除腳手架、防護棚時,應設警戒區並派專人監護,不應上部和下部同時施工。

12。高處作業人員應系用與作業內容相適應的安全帶,安全帶應系掛在施工作業處上方的牢固構件上,不得系掛在有尖銳稜角的部位。安全帶系掛點下方應有足夠的淨空。安全帶應高掛(系)低用。

13。高處作業人員不得站在不牢固的結構物上進行作業。不得高處休息,腳手架的搭設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程和標準。高處作業應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籠、梯子、防護圍欄、擋腳板和安全帶等,跳板必須符合要求,兩端必須捆綁牢固。作業前,應仔細檢查所用的安全設施是否堅固、牢靠。夜間高處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

14。高處作業人員上下用的梯道、電梯、吊籠等應完好;高處作業人員上下時應有可靠安全措施。

15。凡患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病、癲癇病、精神病以及其他不適於高處作業的人員,不得從事高處作業;作業人員應熟悉高處作業應知應會的知識,掌握操作技能。

四、高處作業證辦理程式

(一)作業單位負責人應持有安全施工方案,到高處作業所屬單位辦理《高處作業安全許可證》。

(二)高處作業所在單位負責人組織本單位班長、作業負責人共同到作業現場,落實高處作業安全措施,進行危害辨識,並編制作業方案和作業安全方案。

(三)由所屬單位班長現場確認措施落實情況後,據實填寫《高處作業安全許可證》。

(四) 1、2、3級高處作業證經作業所屬單位負責人簽字稽核,特級作業證經安全環保部簽字稽核。

(五)裝置總經理負責對1、2、3、4級高處作業證進行簽字審批。

五、《高處作業安全許可證》管理

《高處作業安全許可證》一式三聯,1、2、3級作業證第一聯(白聯)由裝置管理部門留存(由作業所屬單位在作業結束後交予裝置管理部門),特級作業證第一聯交由安全環保部留存,儲存期限為1年;第二聯由現場作業人員持,作業時隨身攜帶;第三聯由監護人持有,監護時隨身攜帶。

六、《高處作業安全許可證》時效

《高處作業安全許可證》的有效期為作業專案一個週期。當作業中斷時間一個工作日以上再次作業前,作業內容和環境條件變更時,作業證需要重新辦理。

《高處作業安全許可證》樣式

錦晨精細化工吊裝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一)本規定適用於鉅野錦晨精細化工有限公司範圍各單位正常生產、執行期間、技改和檢維修期間所有吊裝作業。

(二)公司自用吊裝車輛進行吊裝作業前,由用車單位負責作業安全方案、作業方案的編制和辦理籤批手續。

(三)吊裝車輛應按期年檢並有年檢證明,司機應持證上崗並遵守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四)禁止使用起重機械移送人員,特殊情況必須使用時,需使用護欄不低於1。2米的吊籃,並在作業前制定詳細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保護措施。

(五)吊裝作業涉及進入受限空間、臨時用電、高處、盲板抽堵等特殊作業時,應辦理相應的安全作業證。

(二)部門職責

1。安全環保部是吊裝作業的綜合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作業證辦理程式、作業前和作業過程中的安全管理、專案的安全驗收等負責;負責作業安全方案的籤批。

2。裝置管理部門負責吊裝作業現場各項安全防護措施落實情況的確認;負責2、3級吊裝作業證的籤批,負責1級吊裝作業證的稽核;負責在吊車招標前對投標方吊車的年檢和司機取證情況進行確認。

3。作業所屬單位負責制定吊裝作業方案、安全方案和落實各項安全措施;負責作業現場安全教育、安全交底、作業現場監護等工作;負責吊裝作業證的辦理;負責作業票的稽核。

1。作業人員職責

(1)吊車操作人應持有有效的本工種作業證。

(2)嚴格按照既定的作業方案進行作業,不得私自更改。

(3)遵守作業所屬單位和公司的作業相關規章制度,服從監護人員指揮。

(4)作業前,按要求佩戴個人勞動防護用品。

(1)監護人應瞭解作業區域或崗位的生產過程,熟悉工藝操作和裝置狀況;有較強的責任心,出現問題能正確處理;有處理應對突發事故的能力。

(2)作業前,監護人應在作業區域所屬單位技術人員指導下,逐項落實安全防護措施,檢查現場情況。作業過程中不得離開現場,確需離開時,應收回作業證,暫停作業,也可另擇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員暫時替代,但接替監護前必須就現場情況進行交接。作業過程中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採取措施。

(3)發現作業部位與《吊裝安全作業證》不相符合,或安全措施不落實,有權制止作業;當出現異常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不聽勸阻時,有權收回《吊裝安全作業證》,並向上級報告。

3。裝置總經理負責1、2、3級吊裝作業證審批。

4。作業所屬單位負責人負責各級吊裝作業證的稽核。

5。公司值班組組長負責正常工作時間以外1、2、3級吊裝作業證的審批。

三、吊裝作業現場管理

按照吊裝重物質量m不同,將吊裝作業分為三個等級。m>100t時為一級吊裝作業;40t≤m≤100t時為二級吊裝作業;m<40t時為三級吊裝作業。

(二)作業要求

1。吊裝現場應設定安全警戒標誌,並設專人監護,非作業人員禁止入內,安全警戒標誌應符合GB2894的規定;吊車定位前,各支腿下方必須放置枕木,且枕木累計面積應大於支腿圓盤面積的2倍。

2。不應靠近輸電線路進行吊裝作業。確需在輸電線路附近作業時,起重機械的安全距離應大於起重機械的倒塌半徑並符合DL409的要求;不能滿足時,應停電後再進行作業,吊裝場所如有含危險物料的裝置、管道等時,應制定詳細吊裝方案,並對裝置、管道採取有效防護措施,必要時停車,放空物料,置換後進行吊裝作業。

3。大雪、暴雨、大霧及六級以上風時,不應露天作業。

4。作業前,作業單位應對起重機械、吊具、索具、安全裝置等進行檢查,確保其處於完好狀態。

5。應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吊具、索具應經計算選擇使用,不應超負荷吊裝。

6。不應利用管道、管架、電杆、機電裝置等吊裝錨點,未經土建專業審查核算,不應將建築物、構築物作為錨點。

7。起吊前應進行試吊,試吊中檢查全部機具、地錨受力情況,發現問題應將吊物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後重新試吊,確認正常後方可正式吊裝。

8。指揮人員應佩戴明顯的標誌,並按GB5082規定的聯絡訊號進行指揮。

9。起重機械操作人員應遵守如下規定:

(1)按指揮人員發出的指揮訊號進行操作;任何人發出的緊急停車訊號均應立即執行;吊裝過程中出現故障,應立即向指揮人員報告。

(2)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吊裝能力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後,再吊起。

(3)利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械吊運同一重物時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械所承受的載荷不應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

(4)下放吊物時,不應自由下落(溜);不應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

(5)不應在起重機械工作時對其進行檢修;不應在有載荷的情況下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

(6) 停工和休息時,不應將吊物、吊籠、吊具和吊索停在空中;

10。當出現無法看清場地、吊物、指揮訊號不明,起重臂吊鉤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 重物捆綁、緊固、吊掛不牢、吊掛不平衡、繩打結、繩不齊、斜拉重物、稜角吊物與鋼絲繩之間沒有襯墊, 重物質量不明、與其他重物相連、埋在地下、與其他物體凍結在一起等情況時不得起吊。

11。司索人員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並及時報告險情,不應用吊鉤直接纏繞重物及將不同種類或不同規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吊物捆綁應牢靠,吊點和吊物的重心應在同一垂直線上,起升吊物時應檢查其連線點是否牢固、可靠;吊運零散件時,應使用專門的吊籃、吊斗等器具,吊籃、吊斗等不應裝滿,起吊重物就位時,應與吊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用拉伸或撐杆、構子輔助其就位,起吊重物就位前,不應解開弔裝索具。

12。用定型起重機械(例如履帶吊車、輪胎吊車、橋式吊車等)進行吊裝作業時,除遵守本標準外,還應遵守該定型起重機械的操作規程。

13。作業完畢應將起重臂和吊鉤收放到規定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應放到零位,電氣控制的起重機械的電源開關應斷開,對在軌道上作業的吊車,應將吊車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錨定,吊索、員具應收回,放置到規定位置,並對其進行例行檢查。

四、作業證辦理程式

(一)吊裝作業負責人持吊裝安全方案和吊裝作業方案,到施工區域所屬單位辦理《吊裝安全作業許可證》。

(二)作業所在單位負責人或班長組織人員按照作業證的要求,結合生產現場實際情況編制作業方案和安全方案,逐項落實安全防範措施。檢查作業人員個人防護用品佩戴和作業工具的安全效能,並在安全措施落實欄做確認簽字。

(三)作業所屬單位班長將吊裝級別、作業地點、作業人員個人資訊、作業計劃起止時間等填寫入《吊裝安全作業許可證》相應欄。

(四)作業負責人和作業所屬單位負責人簽字稽核。

(五)作業所屬單位聯絡裝置管理部門對安全防護措施落實、現場安全條件進行確認。

(六)裝置管理部門負責人分別對1級和2、3級《吊裝作業安全許可證》進行稽核和籤批,1級《吊裝作業安全許可證》由裝置副總進行籤批。

五、《吊裝作業安全許可證》管理

《吊裝作業證》一式三聯,第一聯(白聯)由裝置管理部門留存(由作業所屬單位在作業結束後交予裝置管理部門),儲存期限為1年;第二聯由現場作業人員持,作業時隨身攜帶;第三聯由監護人持有,監護時隨身攜帶。

六、附件

《吊裝作業安全許可證》樣式

錦晨精細化工臨時用電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一)本規定適用於鉅野錦晨精細化工有限公司範圍各單位正式執行的電源上所接的非永久性用電(不包括從臨時用電箱接出的用電電源)。

(二)在執行的生產裝置、罐區和具有火災爆炸危險性場所內一般不允許接臨時電源。確屬裝置生產、檢修施工需要時,在辦理“臨時用電安全作業證”的同時,按規定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

(三)從臨時配電箱上接出的二次用電線路由作業單位負責,接線人員需持證上崗。

1。裝置部(電工)負責對作業單位待接入電網配電箱、待接入裝置等電器部件符合性確認;負責待接入負荷和電源額定負荷匹配性確認;負責接入電網操作;負責《臨時用電安全作業許可證》的稽核。

2。裝置部(電工)負責《臨時用電安全作業許可證》的審批;負責對安全防護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確認。

3。安全環保部負責作業許可證辦理程式、作業現場和各單位履職情況的監督和檢查;負責作業安全方案的籤批。

4。作業所屬單位負責安全方案、作業方案的編制和籤批手續辦理;負責落實各項安全措施;負責作業現場安全教育、安全交底、作業現場監護、安全防護措施落實情況確認等工作;負責作業證相關內容的填寫和辦理;負責作業票的稽核。

遵守作業所屬單位和公司的作業相關規章制度,服從監護人員指揮;按要求佩戴個人勞動防護用品;接入電器裝置變動時應重新辦理作業證;不得私自更改接線;確保用電裝置和電纜的完好;按要求落實接地措施。

作業前,監護人應在作業區域所屬單位技術人員指導下,逐項落實安全防護措施,檢查現場情況。作業過程中不得離開現場,確需離開時,應收回作業證,暫停作業,也可另擇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員暫時替代,但接替監護前必須就現場情況進行交接。作業過程中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採取措施;發現作業部與作業證不相符合,或安全措施不落實,有權制止作業;當出現異常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不聽勸阻時,有權收回作業證,並向上級報告。

4。裝置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負責《臨時用電安全作業許可證》的審批。

5。作業所屬單位負責人負責作業證的稽核。

6。作業所屬單位班長負責《臨時用電安全作業許可證》風險分析、安全防護措施落實等專案的開展和內容填寫。

三、臨時用電作業現場管理

(一)各類移動電源及外部自備電源,不應接入電網;動力和照明線路應分路設定。

(二)在開關上接引、拆除臨時用電線路時,其上級開關應斷電上鎖並加掛安全警示標牌。

(三)臨時用電應設定保護開關,使用前應檢查電氣裝置和保護設施的可靠性,所有臨時用電均應設定接地保護。

(四)臨時用電裝置和線路應按供電電壓等級和容量正確使用,所用電器元件應符合國家相關產品標準及作業現場環境要求,臨時用電電源施工、安裝應符合JGJ46的有關要求,並有良好的接地。

(五)火災爆炸危險場所應使用相應防爆等級的電源及電氣元件,並採取相應的防爆安全措施;臨時用電線路及裝置應有良好的絕緣,所有的臨時用電線路應採用耐壓等級不低於500V的絕緣導線;臨時用電線路經過高溫、振動、腐蝕、積水及產生機械損傷等區域,不應有接頭,並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臨時用電架空線應採用絕緣銅芯線,並應架設在專用電杆或支架上,嚴禁架設在樹木和腳手架上,其最大弧垂與地面距離,在作業現場不低於2。5米,穿越機動車道不低於5米;對需埋地敷設的電纜線路應設有走向標誌和安全標誌,電纜埋地深度不應小於0。7米,穿越道路時應加設防護套管;現場臨時用電配電盤、箱應有電壓標識和危險標識,應有防雨措施,盤、箱、門應能牢靠關閉並能上鎖;行燈電壓不應超過36V;在特別潮溼的場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屬裝置內作業,臨時照明行燈電壓不應超過12V;臨時用電設施應安裝符合規範要求的漏電保護器,移動工具、手持式電動工具應逐個配置漏電保護器和電源開關。

(六)臨時用電單位不應擅自向其他單位轉供電或增加用電負荷,以及變更用電地點和用途;

(七)臨時用電時間一般不超過15天,特殊情況不應超過一個月,用電結束後,用電單位應及時通知供電單位拆除臨時用電線路。

(八)有自備電源的施工和檢修隊伍,自備電源不應接入公用電網。

(九)安裝臨時用電線路的電氣作業人員,應持有“特種作業(電工)操作證”。

(十)在防爆場所使用的臨時電源,電氣元件和線路應達到相應的防爆等級要求,並採取相應的防爆安全措施。

(十一)供電單位應進行每天兩次的巡迴檢查,建立檢查記錄和隱患問題處理通知單,確保臨時供電設施完好。對存在重大隱患和發生威脅安全的緊急情況時,供電單位有權緊急停電處理。

(一)作業負責人持安全方案和作業方案,到施工區域所屬單位辦理《臨時用電安全作業許可證》,如臨時用電作業區域為生產裝置、罐區或其他易燃易爆場所,還需持經籤批的《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

(二)作業所在單位負責人組織人員按照作業證的要求,結合生產現場實際情況編制作業方案和安全方案,逐項落實安全防範措施,檢查作業人員個人防護用品佩戴和作業工具的安全效能,並在安全措施落實欄做確認簽字。

(三)作業所屬單位班長將風險分析、作業地點、作業人員個人資訊、作業計劃起止時間等填寫入《臨時用電安全作業許可證》相應欄。

(五)作業所屬單位聯絡電工對安全防護措施落實、現場安全條件進行確認。

(六)裝置部對《臨時用電安全作業許可證》進行稽核簽字。

(七)裝置總經理負責人對《臨時用電安全作業許可證》進行籤批。

五、《臨時用電安全作業許可證》管理

《臨時用電安全作業許可證》一式三聯,第一聯(白聯)由電力部門留存(由作業所屬單位在作業結束後交予電力部門),儲存期限為1年;第二聯由現場作業人員持,作業時隨身攜帶;第三聯由監護人持有,監護時隨身攜帶。

《臨時用電安全作業許可證》樣式

錦晨精細化工動土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一)本規定適用於公司區域內部的挖土、打樁、鑽探、抗探、地錨入土深度在0。5m以上;使用推土機、壓路機等施工機械進行填土或平整場地等可能對地下隱蔽設施產生影響的作業。凡在上述區域內進行動土作業應辦理《動土安全作業許可證》。

(二)一個施工點一個施工週期應辦理一張《動土安全作業許可證》;如作業過程中作業條件或安全條件發生變化,要重新落實安全措施,辦理作業證。

(三)動土作業涉及進入受限空間、臨時用電、高處、動火等特殊作業時,應辦理相應的安全作業證。

1。作業所屬單位負責兩個方案的編制、籤批辦理和落實各項安全措施;負責作業現場安全教育、安全交底、作業現場監護、安全防護措施落實情況確認等工作;負責作業證相關內容的填寫和辦理;負責作業票的稽核。

2。工程管理部門負責《動土安全作業許可證》的審批。

3。生產部門、安全環保部、機修、電修、儀表負責動土區域內各自所專業所屬地埋管線的現場確認稽核。

4。安全環保部負責作業安全方案籤批;負責作業許可證辦理程式、作業現場和各單位履職情況的監督和檢查。

遵守作業所屬單位和公司的作業相關規章制度,服從監護人員指揮;按要求佩戴個人勞動防護用品;持經過籤批的作業證作業;嚴格按照既定方案施工,配合作業所屬單位做好動火區域內各類地埋管線的保護工作。

3。生產部門、安全環保部、機修、電修、儀表負責人負責《動土安全作業許可證》的稽核。

4。工程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負責《動土安全作業許可證》的審批。

6。作業所屬單位車間主任或班長負責《動土安全作業許可證》風險分析、安全防護措施落實等專案的開展和內容填寫。

7。公司值班人員負責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動土安全作業許可證》的審批。

三、動土作業現場管理

(一)作業前,應檢查工具、現場支撐是否牢固、完好,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作業現場應根據需要設定護欄、蓋板和警告標誌,夜間應懸掛警示燈。

(二)在破土開挖前,應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防止地面水滲入作業層面造成塌方。

(三)作業前應首先了解地下隱蔽設施的分佈情況,動土臨近地下隱蔽設施時,應使用適當工具挖掘,避免損壞地下隱蔽設施,如暴露出電纜、管線以及不能辨認的物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妥善加以保護,報告動土審批單位處理,經採取措施後方可繼續動土作業。

(四)挖掘、坑、槽、井、溝等作業,應自上而下逐層挖掘,不應採用挖底腳的辦法挖掘;使用的材料、挖出的泥土應堆放在距坑、槽、井、溝邊沿至少0。8m處,挖出的泥土不應堵塞下水道和窨井;不應在土壁上挖洞攀登;不應在坑、槽、井、溝上端邊沿站立、行走;應視土壤性質、溫度和挖掘深度設定安全邊坡或固壁支撐,作業過程中應對坑、槽、井、溝邊坡或固壁支撐架隨時檢查,特別是雨雪後和解凍時期,如發現坡有裂縫、松疏或支撐的折斷、走位等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止工作,並採取相應措施;在坑、槽、井、溝邊邊緣安放機械、鋪設軌道及通行車輛時,應保持適當距離,採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確保安全;在拆除固壁支撐時,應從下而上進行,更換支撐時,應先裝新的,後拆舊的;不應在坑、槽、井、溝內休息。

(五)作業人員在溝(槽、坑)下作業應按規定坡度順序進行,使用機械挖掘時不應進入機械旋轉半徑內;深度大於2m時應設定人員上下的梯子等,保證人員快速進出設施;兩個以上作業人員同時挖土時應相距2m以上,防止工具傷人。

(六)在危化品介質場所動土時,應與有關操作人員建立聯絡,當化工裝置發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質時,化工操作人員應立即通知動土作業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現場。

(七)施工結束後應及時回填土石,並恢復地面設施。

(八)生產裝置區、罐區內及涉及到電力、地下供排水管線、生產工藝埋地管道等地下設施的動土作業,施工所在區域單位及施工單位應設專人進行安全監護。

(九)作業人員在作業中應按規定著裝和佩戴勞動保護用品。

(十)生產裝置區、罐區內及涉及到電力、地下供排水管線、生產工藝埋地管道等地下設施的動土作業,應儘量採用人工挖掘,防止損壞地下電纜、管道等設施。嚴禁亂堆放泥土或其他材料、工器具,堵塞消防通道。施工結束後,應儘快平整恢復場地。

(十一)在施工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報告建設單位,採取有效措施後方可繼續進行作業:

(1)需要佔用規劃批准範圍以外的場地。

(2)可能損壞道路、管線、電力等公共設施的。

(3)需要臨時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的。

(4)需要進行爆破的。

(十二)在道路上(含生活區)及危險區域內施工,應在施工現場設圍欄及警告牌,夜間應設警示燈。在地下通道施工或進行頂管作業,而影響地上安全或地面活動影響地下施工安全時,也應設圍欄、警告牌、警示燈。

(十三)在施工過程中,如發現不能辨認物體時,不得敲擊、移動,應立即停止作業,報建設單位有關部門,查清情況採取有效措施後,方可繼續施工。

(十四)在破土開挖過程中,出現滑坡、塌方或其他險情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先撤出作業人員及裝置,掛出明顯標誌的警示牌,夜間設警示燈,劃出警戒區,設定警戒人員,日夜執勤並通知設計、建設和安全等有關部門,共同對險情調查處理。

(一)作業負責人持安全方案和作業方案,到施工區域所屬單位辦理《動土安全作業許可證》。

(二)作業所在單位車間主任或班長組織人員按照作業證的要求,結合生產現場實際情況,逐項落實安全防範措施,檢查作業人員個人防護用品佩戴和作業工具的安全效能,並在安全措施落實欄做確認簽字。根據安全防護措施專案落實分工,需作業單位和作業所屬單位共同落實的,作業單位和作業所屬單位現場技術負責人應共同簽字確認。

(三)作業所屬單位班長將風險分析、作業地點、作業人員個人資訊、作業計劃起止時間等填寫入《動土安全作業許可證》相應欄。

(五)作業區域所屬單位聯絡裝置部、安全、生產部、技術等部門到現場對區域內地埋管線、安全防護和管線、裝置保護措施等進行確認和稽核簽字。

(六)工程管理部門負責人對《動土安全作業許可證》進行籤批。

五、《動土安全作業許可證》管理

《動土安全作業許可證》一式三聯,第一聯(白聯)由工程管理部門留存(由作業所屬單位在作業結束後交予裝置管理部門),儲存期限為1年;第二聯由現場作業人員持,作業時隨身攜帶;第三聯由監護人持有,監護時隨身攜帶。

《動土安全作業許可證》樣式

表1 安全作業證的辦理及審批職責清單

027特殊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表2 《安全作業證》持有及儲存

027特殊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參考文獻

〔1〕GB30871—2014 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程

〔2〕HG23011—1999 廠區動火作業安全規程

〔3〕 HG23012—1999 廠區裝置內作業安全規程

〔4〕 HG23013—1999 廠區盲板抽堵作業安全規程

〔5〕 HG23014—1999 廠區高處作業安全規程

〔6〕 HG23015—1999 廠區吊裝作業安全規程

〔7〕 HG23016—1999 廠區斷路作業安全規程

〔8〕 HG23017—1999 廠區動土作業安全規程

〔9〕 HG23018—1999 廠區裝置檢修作業安全規程

〔10〕 GA182 道路作業交通安全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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