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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法定節假日加班安排調休的爭議糾紛

  • 由 法運講堂 發表于 武術
  • 2021-12-05
簡介三、法院觀點(一)法定節假日或者平時安排加班,安排調休,不符合法律規定,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應當按照法律規定支付加班工資1、案例支援:對於法定節假日加班情況,根據用人單位提交的排班表記載,自2015年8月起至2016年12月期間,勞動者

調休制度符合勞動法嗎

加班涉及到的爭議在實操中非常之多。筆者之前為大家分享過眾多關於加班的知識點,今日透過此篇文章為大家進一步分享關於法定節假日加班的是是非非,希望對大家在實踐中有所幫助。

一、案情簡介

小胡自2020年5月18日入職A用人單位,在2020年10月1日、2日、3日,用人單位均安排了小胡加班,也在後續的工作中安排了對應的調休。現因雙方發生爭議,作為勞動者的小胡得知法定節假日加班,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加班工資,不可以安排調休,遂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糾紛,要求支付額外3倍的加班工資,用人單位表示不服,應當安排了調休,不同意支付加班工資;

二、爭議焦點

類似案件的爭議焦點即:用人單位在對在平時或者法定節假日安排加班的,按“加班1天補休一天”的方式安排補休是否合法?

三、法院觀點

(一)法定節假日或者平時安排加班,安排調休,不符合法律規定,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應當按照法律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1、案例支援:對於法定節假日加班情況,根據用人單位提交的排班表記載,自2015年8月起至2016年12月期間,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加班10天。用人單位雖在主張已經對勞動者的

法定節假日加班安排調休

,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勞動的,

不能因調休免除用人單位支付加班費責任

。用人單位應支付勞動者法定節假日加班費。——(2017)粵0604民初3905號

2、案例支援:本院認為,用人單位雖主張已經對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加班安排調休,但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勞動

的,不能因調休免除用人單位支付加班費責任

,故用人單位應支付勞動者法定節假日加班費。

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加班的,用人單位應按照正常工資標準的四倍向勞動者支付節假日工資

。——(2020)粵0307民初3403號

3、案例支援:關於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用人單位認可勞動者存在2019年4月5日、5月1日、6月7日加班情形,但其上訴主張對於4月5日的加班已安排調休,對5月1日和6月7日的加班已支付補助。

因法定節假日加班安排調休不符合法律規定

,且其所提交的差旅報銷單顯示5月1日、6月7日為出差補助而非加班工資,故用人單位上訴請求無需支付勞動者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對此亦不予支援。——(2021)京01民終820號

(二)法定節假日已經安排勞動者調休的,能否抵扣一倍的加班工資?

目前沒有找到類似案例,但是若勞動者同意抵扣一倍加班工資的,也是合理的,應該能獲得支援;若勞動者不同意抵扣,那裁審部門按照法定標準進行計算加班工資,也沒有違反法律規定;

1、案例支援:本院認為,儘管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在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這三天法定節假日進行了調休,但是根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條規定,

這三天時間安排上班的仍應支付不低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因此,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法定節假日仍應計算為10天。

勞動者上訴稱上述3天的法定節假日可在當月即四月、六月、九月休息日加班工時中扣除1天

抵消公司對這3天法定節假日安排調休的時間,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認可。

——(2015)惠中法民三終字第193、194號

(三)額外檢索成果

在檢索的過程中,偶然發現2008年《寧夏回族自治區交通廳關於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交通廳機關考勤辦法》的通知》有這麼一條通知:

對在休息日或法定節假日安排加班的,按“加班1天補休一天”的方式安排補休;

這份通知年份已久,但是可見國家對為人民服務的機關人員有更高的要求。在勞動關係的案例中,並未發現類似的應用。

四、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

又不能安排補休的

,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五、總結與建議

從上述法律規定結合多項案例說理來看,基本可以判斷:

用人單位在法定節假日或者平時,安排勞動者加班,不得安排調休;

一方面不符合法律規定,另一方面有損勞動者合法權益。因為調休只是一倍,但是結算加班工資是2倍甚至3倍;法律明文規定,

只有在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加班,可以安排補休

;補休不了的,應當支付200%的加班工資報酬

若用人單位已經為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加班的勞動者安排了調休,也不能免除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的責任;至於是否能夠抵消一倍的加班工資,完全依賴於勞動者是否同意;勞動者同意抵扣,合理;勞動者不同意抵扣,裁判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合法”,用人單位對此承擔不利後果。

在此筆者建議用人單位在管理勞動者加班問題上,注重流程把關固然重要,但

更要重視法律明文規定的運用,不要為了節省成本抱有僥倖心理,得不償失

。和諧勞動關係的建立和維護,用人單位始終承擔著重要的責任。

六、知識拓展與延伸

問:用人單位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加班,都應當支付加班工資嗎?

答:不一定,需要結合勞動者的工作性質以及執行的工作制來綜合判斷;

對於執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個別地區,比如北京,在法定節假日加班,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無法獲得支援。所以,還需要結合各地的工資支付條例,來綜合判斷加班工資的支付。

《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十四條: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

《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十七條:用人單位經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度的,不適用本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

好了,鑑於時間和篇幅有限,今天就為大家簡單分享到這裡,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勞動爭議各地相差較大,難免有不足之處,還請大家多指正!路漫漫其修遠兮,吾將上下而求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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