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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重預防機制」三種來源搞清楚,隱患分級更容易

  • 由 安全科 發表于 武術
  • 2021-05-05
簡介按照“雙重預防機制”的基本要求,隱患排查治理這個環節涉及三個核心步驟,即事故隱患清單的編制和排查、事故隱患的分析和分級、事故隱患整改措施的制定和落實等

雙重預防機制是指什麼和什麼

在“雙重預防機制”建設和執行過程中,

風險分級管控是核心,是基礎;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是手段,是對風險分級管控措施是否落實的確認。

透過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這“雙重預防”,可以將生產或施工現場可能發生的事故進行有效的防範和避免。如果排除部分地方政府或行業主管部門野蠻粗暴推行而導致的形式主義的因素,其實“雙重預防機制”原本是一種非常直接和明確的風險管控和事故預防的思路和方法。

「雙重預防機制」三種來源搞清楚,隱患分級更容易

但不可否認的是,在推行“雙重預防機制”過程中,有一些具體的細節如果處理不當,或方法不合適,便很有可能陷入困境而難以繼續。如危險源的辨識和分類、風險評估方法的選擇、風險的分級、可接受風險的標準、風險的分級管控、事故隱患的分類、事故隱患的分級、事故隱患整改措施的制定、事故隱患的分析等,每個環節都有一些細節問題需要解決,需要專業的分析和探討,否則便可能功虧一簣或中途終止。

那麼今天我們就探討其中關於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涉及到的一個問題。

按照“雙重預防機制”的基本要求,隱患排查治理這個環節涉及三個核心步驟,即事故隱患清單的編制和排查、事故隱患的分析和分級、事故隱患整改措施的制定和落實等。對於前兩個環節,沒有什麼大的問題,直接按照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原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6號)

的規定執行就行了。但對於排查出來的事故隱患,會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但怎麼算一般事故隱患,怎麼又應歸為重大事故隱患呢?按照上述16號令的規定,是如此界定的:

事故隱患

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

一般事故隱患

,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後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

重大事故隱患

,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區域性停產停業,並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對於上述的分級,看似很簡單,但在具體實施和實際劃分時,感覺還是有些困惑和不好把握。鑑於此,我覺得可以將我們排查出來的事故隱患,按其來源分類進行劃分和界定,具體類別如下:

(1)

源頭設計類隱患

:指設計方面或裝置設施本身存在缺陷,主要存在於採購環節把關不嚴或規劃設計、生產製造等方面的缺陷,或外部因素影響等導致存在的隱患;這類隱患一般整改或治理的難度很大,既包括整改所需要的時間很長,也包括整改所需要的的巨大投入,還包括整改對整個生產帶來的損失和影響。

(2)

管理弱化類隱患

:包括裝置設施狀態的缺陷、物料管理的缺陷、工作環境不良等情況,其存在主要是因為管理措施的執行不力、措施效果欠佳、未隨風險因素變更而進行及時調整等情況;這類隱患的整改難度雖不大,但需要履行一定的程式或週期,難以現場整改或短期整改。

(3)

現場行為類隱患

:包括違規作業、違章指揮、警示標識等類似的隱患和情況,主要存在於現場作業過程中的動態行為,或者作業現場的簡單問題;這類隱患儘管有些困難也會有較大風險,或導致重大後果,但基本屬於動態的行為類問題,在排查發現後相對較容易整改,甚至絕大多數可以經現場直接整改後消除。

「雙重預防機制」三種來源搞清楚,隱患分級更容易

如果從以上三個角度來對排查出來的事故隱患進行分析,其級別就很容易界定了,即現場行為類隱患大多屬於一般事故隱患,要求現場立即整改;而源頭設計類隱患和管理弱化類隱患應該界定為重大事故隱患,需要編制《事故隱患整改治理方案》,明確治理方案“

五落實

”(即

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方法和措施、整改的時間和要求、整改負責的機構和人員、整改所需要的的經費和物資、整改期間的應急措施

)並按要求進行落實即可。

所以,以上對於事故隱患的分析和分類,可以有效的幫助我們更好地去理解排查出的事故隱患,更有利的推動“雙重預防機制”的落實和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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