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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療店有賣淫嫖娼活動被罰,店老闆起訴派出所,跟我沒關係為啥罰

  • 由 茄子說法 發表于 武術
  • 2023-01-24
簡介二審法院認為,兩年前,市公安局對足浴店進行處罰,和女技師張某與男子蘇某的事情,可以認定,涉案足浴店記憶體在違法事實,並非首次

為什麼警察不抓足療店

廣東中山,派出所民警對某足浴店進行檢查時,發現該足浴店女技師張某在308房間,與男子蘇某進行賣淫嫖娼行為。之後,公安機關以足浴店老闆梁某,對足浴店內進行的賣淫、嫖娼活動放任不管,不採取措施制止,對其作出罰款5萬元,並停業整頓15天的處罰,梁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案例來源:廣東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張某和蘇某的違法行為被公安機關查獲後,公安機關對兩人作出了罰款500元的處罰決定,3個月後,公安機關以涉嫌容留賣淫,將足浴店老闆梁某傳喚到派出所進行詢問,並製作了詢問筆錄。

到案後,梁某表示,自己的足浴店是正規場所,賺的是辛苦錢,他不認可足浴店裡存在容留賣淫的事情,但公安機關向他出示了足浴店女技師張某在308房間,與男子蘇某的違法行為。

隨後,公安機關以梁某對發生在足浴店的賣淫、嫖娼活動放任不管,不採取措施制止,對其作出罰款5萬元和停業整頓15天的處罰。

聽證會結束,梁某不服,向上級部門申請行政複議,但複議結果不理想,市公安局作出了維持行政處罰決定。

梁某仍不服,訴至法院,訴請法院撤銷市公安局作出的維持處罰決定。

據瞭解,涉案足浴店,曾在兩年前,被市公安局處以罰款1萬元,並責令停業整頓一個月。

法庭上,梁某提供了一本“場所學習培訓記錄本”,以證明足浴店日常有對按摩技師等職員,進行遠離黃賭毒行為的日常教育管理工作。

市公安局對該證據的真實性不予確認,認為是足浴店事後補做的記錄,法院審理後,採納了市公安局此項辯解意見。

《行政處罰法》第40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女技師張某與男子蘇某兩人,被公安機關抓了現行,證據確鑿,梁某起訴有用嗎?能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援?

梁某提出兩點意見,第一,兩年前,市公安局對足浴店進行處罰時,他並不是足浴店的投資者,他接手足浴店後已對足浴店進行了整改,市公安局不能以前任投資者經營期間發生的違法行為,證明後任投資者經營期間存在違法行為。

第二,女技師張某與男子蘇某的事情,僅是個案,蘇某在筆錄中稱,足浴店員工在經營活動中從事違法服務,既無金錢交易證據,也無其它證據與之印證。

除此之外,市公安局認定足浴店“主動參與”違法行為,與其在本案中認定的“放任不管”明顯不同。

梁某認為,市公安局維持的行政處罰決定,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訴請法院撤銷市公安局作出的處罰決定。

一審法院審理後,採納了梁某的主張,以市公安局認定事實不清、程式違法為由,支援了梁某的訴訟請求,梁某獲得勝訴判決。

市公安局不服,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兩年前,市公安局對足浴店進行處罰,和女技師張某與男子蘇某的事情,可以認定,涉案足浴店記憶體在違法事實,並非首次!

其次,足浴店在民警調查期間,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已充分履行了管理職責。這也是最關鍵的一點,市公安局已經提供初步證據,證明足浴店沒有盡到管理義務,足浴店卻沒能提供證據,證據自己的清白。

二審法院認為,市公安局認定足浴店對賣淫嫖娼行為放任不管的事實,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準確,處理恰當,最後了撤銷一審判決,支援市公安局的上訴請求,梁某最終敗訴。

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各50元,均由足浴店承擔。

足療店有賣淫嫖娼活動被罰,店老闆起訴派出所,跟我沒關係為啥罰

足療店有賣淫嫖娼活動被罰,店老闆起訴派出所,跟我沒關係為啥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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