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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印發《養老機構行政檢查辦法》,行政檢查不得影響養老機構正常經營

  • 由 北京日報客戶端 發表于 武術
  • 2023-01-24
簡介《辦法》明確,行政檢查應當堅持檢查和改進相結合,遵循依法、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則,不得影響養老機構的正常經營活動

行政處罰主要有什麼方法

北京日報客戶端 | 記者 王琪鵬

民政部近日印發《養老機構行政檢查辦法》及配套文書,規範養老機構行政檢查工作。《辦法》明確,

行政檢查應當堅持檢查和改進相結合,遵循依法、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則,不得影響養老機構的正常經營活動。

《辦法》共分為5章41條,聚焦行政檢查源頭、過程、結果三個關鍵環節,重點細化了檢查型別、明確了檢查各環節要求、強化了對檢查行為的監督管理等,對加強和規範養老機構行政檢查工作作出專門規定。《辦法》明確,已經備案的養老機構,由辦理備案的民政部門實施行政檢查。未備案的養老機構,由服務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實施行政檢查。

根據《辦法》,養老機構行政檢查可以依法由民政部門單獨實施或者會同有關部門聯合實施。行政檢查包括日常檢查、專項檢查和個案檢查。民政部門應當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協作配合,推進聯合檢查制度化、常態化,切實減輕養老機構負擔。《辦法》明確,行政檢查應當堅持檢查和改進相結合,不得影響養老機構的正常經營活動。其中,日常檢查的比例、頻次和檢查物件被抽查機率應當根據養老機構信用風險分類結果合理確定、動態調整。

實施日常檢查、專項檢查,民政部門原則上應當提前三個工作日向養老機構發出檢查通知書。必要時,也可以持檢查通知書直接進行檢查。實施個案檢查,民政部門應當持檢查通知書直接進行,不得事先告知養老機構檢查行程和檢查事項。

《辦法》明確,採取現場檢查、線上影片檢查方式的,檢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表明身份,同時向養老機構出示檢查通知書。檢查人員少於兩人、未表明身份或者未出示檢查通知書的,養老機構有權拒絕接受檢查。

《辦法》還

明確了民政部門在行政檢查中發現問題時的處理規範

。對養老機構在服務安全和質量方面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風險的,將責令限期改正;養老機構在建築、消防、食品、醫療衛生、環境保護、特種裝置等方面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由其他部門查處的,將及時通報移送有關部門依法處理;養老機構存在違法違規行為,依法應當由民政部門予以行政處罰的,將轉入行政處罰程式;養老機構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將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辦法》將於明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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