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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名曝光!達州這10人被終生禁駕
- 由 法制現場 發表于 武術
- 2023-01-12
再次飲酒會終身禁駕嗎
“終生禁駕”
即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且終生不得
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構成“終生禁駕”的原因
一是
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
造成重大交通事
故
構成犯罪的
二是
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
構成犯罪的
2022年
達州市有10人被終生禁駕
一起來看看曝光名單
2022年終生禁駕案件基本情況:
1。冉磊 ,男,達川區人,原駕駛證號碼513021********4090,準駕車型C1。2019年08月16日00時55分,冉磊駕駛川S73C**號小型普通客車,在鳳凰大道好一新大橋路段處實施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後逃逸構成犯罪。經法院審理判決,其行為構成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後逃逸構成犯罪。
達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作出吊銷冉磊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決定,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2。郭少成,男,通江縣人,原駕駛證號碼513028********9810,準駕車型C1。2019年11月10日18時20分,郭少成駕駛川YLC9**號小型麵包車,在通川區環城路東嶽鎮山橋村路段處實施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後逃逸構成犯罪。經法院審理判決,其行為構成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後逃逸構成犯罪。
達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作出吊銷郭少成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決定,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3。 楊才波,男,通川區人,原駕駛證號碼513021********3597,準駕車型D。2020年10月20日04時09分,楊才波駕駛川SXU6**號正三輪載貨摩托車,在羅江鎮魏北路神劍花園488號門前路段處實施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後逃逸構成犯罪。經法院審理判決,其行為構成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後逃逸構成犯罪。
達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作出吊銷楊才波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決定,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4。賴成兵,男,大竹縣人,原駕駛證號碼513029********1237,準駕車型C1E。2021年02月06日13時24分,賴成兵駕駛川AYJ0**號小型普通客車,在大竹縣國道210線1966km+100m路段處實施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後逃逸構成犯罪。經法院審理判決,其行為構成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後逃逸構成犯罪。
達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作出吊銷賴成兵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決定,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5。 王時福,男,達川區人,原駕駛證號碼513021********6050,準駕車型C1。2016年02月14日20時00分,王時福駕駛粵R48F**號小型普通客車,在達川區大風鄉倒馬口路段處實施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經法院審理判決,其行為構成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後逃逸構成犯罪。
達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作出吊銷王時福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決定,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6。 趙小峰,男,達川區人,原駕駛證號碼513021********5234,準駕車型C1。2015年07月28日23時55分,趙小峰飲酒後駕駛川SE97**號小型普通客車,在達川區華屬北路曹家梁街入口路段處實施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經法院審理判決,其行為構成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後逃逸構成犯罪。
達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作出吊銷趙小峰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決定,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7。 劉多平,男,達川區人,原駕駛證號碼513021********2810,準駕車型E。2019年10月25日06時19分,劉多平駕駛川SDX6**號普通二輪摩托車,在達川區管村鎮中國電信門市門口路段處實施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後逃逸構成犯罪。經法院審理判決,其行為構成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後逃逸構成犯罪。
達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作出吊銷劉多平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決定,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8。 廖凱,男,宣漢縣人,原駕駛證號碼513022********0756,準駕車型C1D。2021年06月18日04時50分,廖凱飲酒後駕駛川SD58**號小型普通客車,在宣漢縣浦江街道新橋街200米路段處實施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經法院審理判決,其行為構成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
達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作出吊銷廖凱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決定,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9。 唐國智,男,宣漢縣人,原駕駛證號碼513022********8591,準駕車型B2E。2021年10月16日07時45分,唐國智醉酒駕駛渝BZ78**號重型貨車,在大竹縣210國道1978km+500m路段處實施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經法院審理判決,其行為構成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
達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作出吊銷唐國智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決定,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10。 向超,男,宣漢縣人,原駕駛證號碼513022********3539,準駕車型B2。2022年01月10日05時46分,向超醉酒駕駛川SB57**號小型普通客車,在達川區綏定大道二段路段處實施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後逃逸構成犯罪。經法院審理判決,其行為構成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後構成犯罪(逃逸)。
達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作出吊銷向超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決定,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達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對2022年涉及道路交通嚴重違法行為的當事人,依法作出吊銷其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決定。據統計,達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全年共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行政處罰646起,具體分佈如下:
1、交通肇事:85件;
2、醉酒後駕駛機動車:302 件;
3、再次飲酒駕駛機動車:223件;
4、駕駛報廢車:27件;
5、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9件。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
①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②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也就是說
有以上情形的
將永遠告別機動車
從此不得再開車
小明
蜀黍,那重新再考駕照可以嗎
蜀黍
不存在的!終生禁駕了是不能重新獲得機動車駕駛證的
公安機關會將禁駕人員錄入公安交管系統管理黑名單,並實施動態監管,一旦發現被禁駕人員報考駕照,系統會自動鎖定;若被禁駕後仍開車上路,駕駛人一旦被查處,將按照“無證駕駛”給予
罰款、拘留!
所以記住
終生禁駕是不能解除的
希望
廣大機動車駕駛人引以為戒
文明駕駛 安全出行
共創安全 暢通 文明 和諧的
道路交通環境
編輯:張力丹
主編:潘丹
【來源:睛彩達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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