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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合夥人中途撤資還能要求分紅嗎?
- 由 張哥說法 發表于 武術
- 2023-01-12
2億工程需要多少錢墊支
【案情簡介】
2022年6月11日,原告鮮某某起訴稱:2019
年
3
月
27
日,原被告雙方簽訂了一份《合作投資承包工程協議》,約定:“凡領取工程進度款時,必須二人共同簽字,領取結算,任何一人不得擅自透取
……
投資金額同等,權利同等,盈利分配平等。”
協議簽訂後,二人依照協議完成了山西xxx工程有限公司開發的位於xx區xx鎮的xxx小區建設施工。
2019
年
8
月
6
日,山西xxx工程有限公司與原告鮮某某及被告楊某某簽訂了一份支付欠付勞務工資的協議書,約定了欠款的支付方式。
2022
年
6
月
6
日,被告楊某某單獨與公司法定代表人簽訂了付款協議,收取勞務尾款
33
萬元,但並未告知原告,也沒有給原告支付。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訴至法院院,要求與被告平等分配33萬元,望法院判決被告支付給原告165000元。
被告辯稱,原被告確實於
2019
年
3
月
27
日簽訂了一份《合作投資承包工程協議》,但協議第一條
約定:凡所需投資金額,各融入
50%
。
協議第三條
1約定
“投資金額同等,權利同等,盈利分配平等”。
該協議簽訂後,原告共
融入了
38232
元。
被告共融入了
102101
元,
按現有投資(
102101+38232
)
140333
元計算,被告投資佔
73%
,原告投資僅佔
27%。
協議履行期間,因該公司資金鍊斷裂,工程停工,所有工程款及工人工資都無法支付,在此情況下,原告分三次抽走資金31000元。被告為替工人索要勞動報酬,又支出了6239元(包括訴訟費)。因此,不同意與原告平均分配。
【審理】
經法院審理查明,1、
原被告於
2019
年
3
月
27
日簽訂了《合作投資承包工程協議》,協議
約定:“凡所需投資金額,各融入
50%”
。
“投資金額同等,權利同等,盈利分配平等”。2、
該協議簽訂後,原告共
融入了
38232
元。
被告共融入了
102101
元。3、
原告於
2019
年
4
月
27
日取走現金
10000
元(會計賬面證明),
8
月
26
日又取走現金
1。6
萬元(轉賬記錄證明),
2021
年
8
月
25
日再次取走投資款
5000
元(有原告領條為證),共計31000元。4、
2022
年
6
月6日,因該小區被xxx旅遊公司收購,該公司向各工程隊支付
工程尾款,支付了被告所領的工程隊工程尾款
33
萬。該33萬元中,其中有工人工資87000元(已經由被告墊支)。
法院認為,個人合夥,
合夥人應當按照出資比例,參加盈餘分配,承擔債務清償責任。一方
在合夥期間,抽走資金,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本案
由於原告未按照協議投資,造成投資比例的不平等。既然原被告投資比例不平等,權利義務也不應該平等。原告未按照協議投資,依照協議第三條
1的約定
,原告無權要求平等分配盈利。原告在合夥期間抽走投資款,應視為退夥,
不應再參加盈餘的分配。
【判決】
1、駁回原告平均分配工程尾款33萬元的訴訟請求;
2、被告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支付原告剩餘投資款7232元。
【張哥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968條規定,合夥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交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第972條規定:
合夥的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按照合夥合同的約定辦理;合夥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分擔。
《
中華人民共和國
合夥企業法
》
第五十一條合夥人退夥,其他合夥人應當與該退夥人按照退夥時的合夥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夥人的財產份額。
據此張哥認為,合夥人中途撤資
的,是不能要求分紅的,但可以要求退還自己剩餘的財產份額。
對此,你有什麼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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