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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戚跳槽職工受連累遭遇調崗還被降工資

  • 由 法制現場 發表于 武術
  • 2023-01-10
簡介陳先生所在公司如果是生產經營需要,對陳先生崗位進行調整,首先應當與陳先生進行協商,並且保障調崗前後的工作環境及工資待遇等不能發生明顯變更,調整的崗位亦不應含有歧視、貶損等懲罰性目的

加了工資還能降嗎

親戚跳槽職工受連累遭遇調崗還被降工資

文 趙竺安 攝 展翔

陳先生連說“想不通”,明明是他親戚跳槽到了同業競爭企業,但用人單位卻讓他“背鍋”,不僅調離工作崗位,還大幅降低了他的工資。

向本報諮詢的陳先生說,他與親戚一起來到上海工作,一起應聘到一家制造公司工作,一起在電機車間擔任工程師。前不久,親戚跳槽到一家有同業競爭關係的企業工作,公司知道後,便決定將他調離崗位,從事不涉及公司商業秘密的工作。兩個星期前,公司在沒有事先與他協商的情況下,向他下發了通知,將他調整為倉管員,工資由原來的1。5萬元降到5000元。陳先生氣憤地說:“公司這樣做,分明是逼我辭職。但跳槽的是我親戚,親戚即使做錯了什麼,公司應該找他算賬,為何要找我的麻煩?”

上海林峰律師事務所主任林峰律師認為,《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陳先生所在公司如果是生產經營需要,對陳先生崗位進行調整,首先應當與陳先生進行協商,並且保障調崗前後的工作環境及工資待遇等不能發生明顯變更,調整的崗位亦不應含有歧視、貶損等懲罰性目的。

而陳先生所在的公司既沒有履行協商程式,調整的工作崗位與陳先生原來的崗位性質也相距甚遠,還大幅降低陳先生的工作報酬,這樣的做法顯然是違法的。並且,就調崗目的來看,公司對陳先生崗位的調整,亦不是生產經營所需,而是無法明說的“洩密”,因此,這樣的調崗理由也是十分牽強,甚至不成立的。

林峰直言,公司擔心洩密,應該對員工加強誠實信用的教育,要求員工保守企業的秘密,這是法律賦予企業的權利,公司完全可以宣傳、培訓並施行。如果陳先生是能夠接觸到公司核心機密、商業秘密的人員,公司可以透過設立競業限制、脫密期等方式制約,以防止機密洩露。退一步說,即便仍然擔心,且為了消除“心病”,公司也應該開誠佈公地與陳先生協商,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調整其崗位。如今公司採取如此強硬的做法,顯然十分不明智,陳先生如果及時透過法律途徑解決,相信他能得到好的結果。

最後,林峰律師提醒:“為了更好地維護自身權益,減少爭議,勞動者最好在調整崗位後的一個月內‘打官司’。”

【來源:勞動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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