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在的位置是:首頁 > 武術

擔保有風險,專家為您講解專案融資的擔保

  • 由 中華第一財稅網 發表于 武術
  • 2022-12-20
簡介貨物是否收取均須付款合同的性質專案單位作為專案產品的賣方與買方簽訂的這項合同實質上為貸款人收回專案貸款提供了間接保證

連帶擔保有時間限制嗎

專案擔保人一般由三方面主體構成,即專案投資者、專案利益相關者和商業擔保人。借款人是專案融資過程中最主要的擔保人,一般在貸款人給開發商發放貸款時,都要求其提供專案之外的擔保作為附加的債權保證。這種擔保可以是直接擔保專案開發所貸的款項,也可以是間接預防不可預見因素。第三方擔保人是指在專案開發商以外,尋找與專案經濟利益有關的機構,為專案建設運營提供擔保。

擔保有風險,專家為您講解專案融資的擔保

這類擔保行為在一定程度上分散了專案風險,形成了穩定有力的專案融資結構,可以吸引廣大投資者參加該專案。一般提供第三方擔保的機構包括政府、專案的相關主體、國際金融機構。其中政府出於發展經濟、改善居民生活條件、提高就業水平、穩定投資者的信心的目的而為大型專案出面擔保。政府擔保的優越性非常明顯,專案的相關政策風險會大大降低,貸款人的貸款安全係數得到提高,借款人更有信心進行專案建設運營。專案相關利益主體,出於各自不同的獲利動機會對專案的各環節提供擔保,承包商為了獲得專案建設合同,願意提供專案擔保,例如有時工程承包商願意接受完工擔保,原材料和機械裝置供應商為拓展市場,願意為採購使用其產品的專案提供擔保。

另外,專案的客戶(公司或消費者)願意為專案提供擔保,這樣可以保障專案的順利完工和運營。部分專案可以吸引到世界銀行等國際性金融機構的擔保,此類擔保常常出於促進發展中國家經濟、提高人民居住水平、改善生活環境的公益目的。所謂商業擔保人,是指提供擔保作為盈利手段,以承擔專案的風險為代價收取擔保費用的機構,一般以商業擔保為經營業務的組織有銀行、保險公司等,商業銀行一般承擔借款人在專案建設和融資過程中所須履行義務的擔保,而保險公司專門提供銀行、專案開發商不願或無力承擔的風險的擔保。

工程專案融資中,要向貸款人提供的專案擔保的主要型別按其在專案融資中承擔的不同經濟責任,可分為五種型別,而具體的擔保形式又多種多樣,現介紹如下。

一、直接擔保

直接擔保即擔保人為專案單位(借款人)按期還本付息而向貸款人提供的直接保證。其具體形式有:

(一)責任擔保

在專案貸款中常常由主辦單位提供直接擔保,一旦借款人(即專案單位)違約,則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

(二)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擔保

擔保人的主要義務是,“如借款人未按期還本付息,則由擔保人承擔支付義務”。擔保書中其他內容大都是保護貸款人利益的保護性條款。

(三)購買協議

即主辦單位與貸款人之間的協議。協議一般約定,“如專案不能按期完工,從而影響專案貸款的償還,則由主辦單位買下所有貸款款項”。

總之,直接擔保是指擔保主體的責任主要針對擔保金額或擔保的時間限制,在專案融資中,所需資金額較大,如專案建設中途資金供應鏈斷裂,就會導致專案失敗。為避免這種情況出現,貸款人要求開發商承擔建設費用的超支風險併為其提供擔保。另外一種常見的直接擔保是指“完工擔保”,即對專案保質保量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的有限責任擔保,這種擔保可預防由於專案拖延導致的投資成本增加和不能如期歸還銀行貸款的情況。

二、間接擔保

間接擔保是指擔保人不以直接財務擔保形式為專案提供一種財務支援,而為貸款本息的償還而向貸款人提供的間接保證。這種擔保往往表現為商業合同和政府特許權協議的形式。間接保證的主要形式有以下四種。

(一)貨物是否收取均須付款:

1。貨物是否收取均須付款合同的概念。買方(常為主辦單位)和賣方(專案單位)達成協議,買方承擔按期根據規定的價格向賣方支付最低數量專案產品貨款金額的義務,而不管事實上買方是否收到合同項下的產品。

2。貨物是否收取均須付款合同的特點:

(1)買方必須定期支付;

(2)買方的每次支付不得少於某一固定的最低金額,這一固定金額一般與專案單位分期償還貸款的金額相銜接;

(3)買方在合同項下的支付義務是無條件的和不可撤銷的,即使買方未收到合同項下的產品,仍須履行支付義務。這就為專案單位分期償還貸款奠定了基礎。

3。貨物是否收取均須付款合同的性質

專案單位作為專案產品的賣方與買方簽訂的這項合同實質上為貸款人收回專案貸款提供了間接保證。

4。貨物是否收取均須付款合同的支付方式

根據貸款人的要求,買方的支付一般交予信託人,由信託人以買方交付的資金分期清償專案融資項下的本息。設定信託人的目的,在於避免買方應付金額直接支付賣方,如賣方喪失清償能力或破產,該筆付款無法為貸款人所得。

5。貨物是否收取均須付款合同對主辦單位的好處:

(1)如主辦單位無力或不願意提供直接擔保,貨物是否收取均須付款合同是國際銀團可以接受的一種擔保方式;

(2)主辦單位作為買方,在貨物是否收取均須付款合同項下的義務不直接反映在該單位的資產負債表上,不影響其資信及繼續融資的能力。

(二)設施(或勞務)是否使用均須付款

設施(或勞務)是否使用均須付款合同的概念是,專案設施的使用者對專案設施的使用量無論是否達到合同預定的標準,都必須無條件地支付某一固定最低金額的使用費。設施(或勞務)是否使用均須付款合同為基礎設施專案提供了有保證的收入來源,從而為取得專案貸款奠定了基礎。

(三)取得貨物付款

取得貨物付款合同與貨物是否收取均須付款合同的共同點是,買方根據合同規定按固定價格,定期支付某一最低數量的產品或勞務的價款,而不同點在於取得貨物付款合同項下的支付義務是有條件的,即只有在專案產品交付或勞務實際提供的情況下,買方才有支付義務。由於取得貨物付款合同的有條件性,所以銀團貸款不願接受這種合同,但是此種間接擔保合同與強有力的專案經營人的其他保證,以及專案經營人各種經營風險防範措施的落實,在一定情況下也可從貸款人處取得貸款。

(四)按固定價格與數量供應原材料合同

按固定價格與數量供應原材料合同是專案單位與原材料供應商之間簽訂的一種間接擔保合同。合同規定,供應商在規定時間按約定的數量、規格並以固定的價格向專案單位提供原材料,如供應商未能按合同規定提供該項原材料,則由專案單位自行從其他渠道採購,但供應商承擔由此而引起的價格損失。按固定價格與數量供應原材料合同的簽訂,是為防止專案完工前或完工後原材料價格的波動。這種波動會增加專案成本,降低專案單位的經濟效益,從而削弱專案單位向貸款人償還貸款的基礎。合同的簽訂與執行,也視為專案單位向貸款人提供的一種間接擔保。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