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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三合成了一張自己與偶像的結婚證,犯罪了嗎?

  • 由 中科院格致論道講壇 發表于 武術
  • 2022-12-03
簡介那既然刑法是對人最低的道德要求,如果一種行為是道德生活所鼓勵的,大家覺得這會是犯罪嗎

職務侵佔100萬判幾年

刑法不僅要懲罰犯罪,同時還需要限制懲罰犯罪的權力本身。我們需要用有限的法律,適應無限的社會生活。作為一門平衡的藝術,法律不是冰冷的文字,它的背後是有溫度的…

出品:格致論道講壇

以下內容為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羅翔演講實錄:

大家好,非常高興能夠來到格致論道講壇。格物致知、以論真道,我相信每一個學科,都是為了讓人們去追求真道。今天我講的主題是

《罪刑法定與刑法的解釋》

刑法不僅要懲罰犯罪

很多人經常問我:“你是教什麼的?”我說:“我教刑法的。”大部分人聽到我這個專業都會倒吸一口氣說:“那麼可怕的專業,你居然敢教它?”

刑,拿人開刀嘛!但是請各位注意,我教的不是刑,而是刑法。刑法除了刑,還有法,它除了要研究怎麼拿人開刀,還要透過法律來限制這種拿人開刀的權力。

刑法不僅要懲罰犯罪,還要限制懲罰犯罪的權力本身。

有一個我每年上課必講的案例,可能在座很多朋友都聽過,就是鄧寶駒案。鄧寶駒在1998年是深圳寶安區沙井信用合作社主任,他“能力很強”,在短短的3年之內貪汙公款2。3億,光“二奶”就包了5個。

1998年的2。3億,那是什麼概念啊?我估計這2。3億壓著你,可能會把你砸死。我特別查了一下,1998年深圳每個人的年均收入大概是2萬塊錢。所以,每年2萬塊錢要想賺2。3億,這大概得工作多少年?大概得幹1萬多年,可能得回到山頂洞人的時代。

“二奶”5個,其中“五奶”小青,據說就跟他好了800天,就拿了1840萬。我算了一下,平均一天也是2。3萬,看來鄧寶駒對2。3這個數字頗為青睞。

我現在想問問各位,憑藉最樸素的情感,覺得對鄧寶駒應該判什麼刑?很多同學都會說,這種人渣不殺不足以平民憤,應該拖出去用狗咬死,“犬決”!

但是現在問題出現了,當大家開啟1997年《刑法》,第271條對這種行為是有規定的。鄧寶駒是農村信用合作社主任,換言之,他不是國家工作人員,只是屬於集體經濟組織的工作人員。所以,他不構成貪汙罪,貪汙罪是有死刑的。他只能構成職務侵佔罪。

張三合成了一張自己與偶像的結婚證,犯罪了嗎?

按照1997年的《刑法》,職務侵佔罪的最高刑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按照當時的現行法律最高也就只能判他十五年有期徒刑。所以,最後鄧寶駒被判了十五年有期徒刑。

那各位同學、朋友就想一想,刑法是懲罰了鄧寶駒,還是保護了鄧寶駒呢?如果沒有刑法,鄧寶駒能不能被幹掉?領導一拍桌子說:這種人渣留在世界上幹嗎?拖出去!但是現在有了刑法,在某種意義上不僅沒有懲罰他,反而是保護了他。

我想提醒各位注意的是,如果大家認為刑法只是拿人開刀,只是為了懲罰犯罪,那還需要刑法嗎?或者說需要成文刑法嗎?其實是不需要的。

刑不可知,則威不可測

。所以,在某種意義上,成文刑法的出現反而束縛了國家打擊犯罪的手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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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為什麼我研究的是刑法,而不是刑。因為刑法既要

懲罰犯罪

,同時又要限制這種懲罰犯罪的權力本身,也就是所謂的

保障人權

大家知道,我們每個人的內心深處都有幽暗的成分,所以人組成的任何機構天然都有敗壞的傾向。相信大家都聽過阿克頓勳爵的至理名言:“權力導致腐敗,絕對權力往往導致絕對腐敗。“在所有的權力中,哪種權力最可怕呢?刑罰權。它輕則剝奪公民的財產,重則剝奪公民的自由甚至生命。稍有不慎,後果不堪設想。所以,這就是為什麼我們要把刑罰權用法律的手段加以嚴格的約束,避免它打擊過度。

當然,如果沒有刑法,也許在鄧寶駒案中可以實現正義,把他直接幹掉,滿足民眾的期待。但是這卻埋下了一個風險,那就是在座的每一個人,包括我,都有可能成為刑罰的物件。

相信大家都記得中國古代1141年除夕之夜那個悲慘的案件——岳飛之死。從此,我們中華民族記住了這八個字: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如果刑罰權不受到刑法嚴格的約束,那麼“欲加之罪,何患無辭”的歷史悲劇就會一而再、再而三地上演

。這就是為什麼在現代社會,刑法不僅要懲罰犯罪,還要限制這種懲罰犯罪的權力本身。

德國法學家拉德布魯克曾說過:“

刑法不僅要面對犯罪人以保護國家,也要面對國家保護犯罪人,不單面對犯罪人,也要面對檢察官保護市民,成為公民反對司法專橫和錯誤的大憲章

”這句話我非常喜歡。

用罪刑法定的原則解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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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為什麼刑法要規定罪刑法定原則,我國《刑法》在第三條明確規定了: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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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的核心精神在於限權,限制國家的刑罰權。人民法院只能夠適用法律,而不能創造規則。一旦人民法院可以創造規則,那它擁有的就不再是司法權,而擁有了立法權。

用罪刑法定的原則解釋刑法

但是問題在於,任何法律一經制定就已經滯後了,如何用有限的法律來適應無限的社會生活呢?

用罪刑法定的原則解釋刑法

因為擴張是適用規則,而類推是創造規則。

我國刑法規定了拐賣婦女兒童罪,但是居然沒有規定拐賣成年男子罪。所以,張三拐賣了三個30歲的成年男子做寵物,現在法院說這太惡劣了,天天牽著三個男的逛商場,這合適嗎?抓起來。定他一個什麼罪?拐賣婦女兒童罪。

那大家就覺得這不太對啊,因為刑法規定是拐賣婦女兒童罪,沒有規定拐賣成年男子罪。如果人民法院把成年男子解釋為婦女,這是在適用規則,還是在創造規則呢?顯然是在創造規則。而創造規則就不再是司法權,而是立法權。這就是為什麼罪刑法定規定允許擴張但禁止類推。

張三合成了一張自己與偶像的結婚證,犯罪了嗎?

▲罪刑法定與刑法解釋

什麼叫擴張?語言有一個核心含義,同時還有一個發散範圍。只要在語言的核心含義之外,發散範圍之內所做的解釋,我們就認為屬於擴張解釋。這沒有創造規則,只是對規則的一種最大化的把握。但是如果超越了語言的最大範圍,把男的解釋為女的,那顯然就是在創造規則了。

張三合成了一張自己與偶像的結婚證,犯罪了嗎?

這是2021年3月1日我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剛剛出臺的罪名——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張三是初中老師,同時跟八個女生談戀愛,最後都發生了關係,就可以直接認定為這個罪名。

但是,什麼叫做“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大家覺得包不包括家教?包不包括駕校的教練?包不包括每天陪你兒子練鋼琴的陪練老師?這裡面的“性關係”該怎麼理解?包不包括猥褻?這都是現實生活對法律提出的新問題。還是剛才那句老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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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如何來解釋法律呢?在刑法理論中歷來有兩種針鋒相對的觀點,一種叫形式解釋論,一種叫實質解釋論。

張三合成了一張自己與偶像的結婚證,犯罪了嗎?

形式解釋論是隻注重法條的形式邏輯,在語言範圍內進行解釋。

實質解釋論則認為形式解釋太機械了,我們要探究法條文背後的精神,根據這種精神去進行理解,無需拘泥於法條文的語言表達。

張三看到一個長頭髮花褲子的女孩,對她實施了性侵,第二天就被抓起來了。結果驚奇地發現,昨天張三性侵的那個人是個雙性人,他有兩套生殖系統。但是經鑑定,他的染色體是XY。我相信大家都知道XY是什麼?是男的。女的染色體是XX。

那請問,張三的行為構成強姦罪嗎?也就是說這個被害人到底是男的還是女的?我們應該採取醫學標準,還是第二性徵說,亦或社會學標準說?因為有些人覺得今天是男的,明天就變成女的了。還有些人感覺今天上午是男的,今天下午就是女的了。甚至還有些人今天這一個小時是男的,下一個小時就是女的了。或者說這個小時我都不知道此刻到底是男的還是女的。

最後法院認為,這不明顯是性侵嗎?將其認定為強姦罪的既遂。我們認為這種解釋就是一種實質解釋,因為他覺得這不都一樣嗎?強姦一個染色體是XX的女性,和強姦一個有兩套生殖系統的人,性質是一樣的。這就叫實質解釋。

那形式解釋和實質解釋有什麼關係呢?剛才我已經說過,罪刑法定的精神是為了限制國家的刑罰權,所以司法機關只能夠適用規則,而不能創造規則。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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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有一個非常有趣的案件,一個女的被搶了,第二天到警察局去報案,結果嚇了一跳。接待她的那個民警居然就是搶她的那個人。大千世界,無奇不有。

搶劫罪的基準刑是三到十年,有八種加重情節,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直至死刑,其中有一款叫“冒充軍警人員搶劫”。大家想一想,冒充軍警人員搶劫都要判十年,那真警察搶劫不更得十年啊?沒問題吧?

但刑法條文說的是冒充,從語言邏輯上來說,冒充這個詞語包不包括真警察?不包括呀。如果把真解釋為冒充,那好像就相當於把男的解釋為女的。這就不再是適用規則,而是在創造規則,在比照最相類似的條款加以運用。

所以,這就是為什麼後來最高人民法院專門出臺過一個指導意見:很遺憾,在法律沒有修改之前,真警察搶劫不能夠適用冒充軍警人員搶劫,只能屬於普通的搶劫罪,三到十年之內量刑。如果要改,只有透過立法的途徑來改。就像剛才講的鄧寶駒案,我這裡補充一下,刑法修正案(十一)已經把職務侵佔罪的刑罰修改了,最高提高為無期徒刑。

剛才我們說了搶劫罪有八種加重情節,其實裡面還有一種叫“持槍搶劫”:持槍搶劫也是十年以上、無期徒刑直至死刑。

但是持槍搶劫多“沒勁”啊,老子要持炮搶劫。我推著一門土炮說:給錢,不給錢就轟了你。大家覺得持炮搶劫屬於持槍搶劫嗎?炮到底是不是槍?有人說炮不就是大口徑的槍嗎?槍用子彈,炮用炮彈,不都是彈嗎?也有人來抬槓,槍叫槍決,炮叫炮決,能一樣嗎?

我也感到很糾結,研究了很久。後來我翻到了《槍支管理法》對於槍支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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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這個語言邏輯,大家覺得炮符不符合?符合呀,有火藥、管狀啊,它不就是槍嘛。所以我現在開始認為,持炮搶劫屬於妥妥的持槍搶劫。

有人馬上說,他拿著一根針管裝滿艾滋病病毒,說:給錢,不給錢老子戳死你。這叫持槍嗎?水槍嘛。這就不太合適對吧?這怎麼能叫槍?有火藥嗎?有壓縮氣體嗎?有管狀嗎?有金屬彈丸嗎?這都沒有啊。

張三合成了一張自己與偶像的結婚證,犯罪了嗎?

新情況又出現了,大家知道圖片中這是什麼嗎?這是弩,現在我持弩搶劫叫不叫持槍搶劫?但它關鍵沒管,所以不能叫槍。

張三合成了一張自己與偶像的結婚證,犯罪了嗎?

但是現在有些人把弩做成這樣,這叫不叫槍?很遺憾,根據槍的定義,誰讓你有管了?有管就是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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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當立法權和司法權合二為一,自由就岌岌可危。

所以根據罪刑法定原則,在理解刑法的時候,我們允許擴張解釋,但禁止類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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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句話我說過很多遍:

任何法律一經制定就已經滯後

。把炮解釋為槍,沒有超越槍這個詞語的極限,這是一種形式解釋。但是在這個基礎上還要做實質解釋。

如何來做實質解釋呢?探究法條文背後的精神。在我看來這就是一個雙重篩查,第一是法益的篩查,第二是倫理的篩查。

法益的篩查就是,一個表面上符合刑法條文的行為,不再是理所當然被認為是犯罪,除非他侵犯了刑法背後要保護的一定利益。

所以,在刑法解釋中,我們總共有三道防線。

在形式解釋的基礎上追求實質

。你持一把弩搶劫,通過不了槍這個詞語,只屬於普通型搶劫而不屬於持槍搶劫。

但是現在我要持一個炮搶劫,它已經通過了槍支這個語言的界線,那就要看

在形式解釋的基礎上追求實質

。前段時間是520(5月20日),我發現我帶的研究生都集體結婚了。我嚇壞了,關鍵是很多女生找的男生都長得一樣。我說這個男生想幹嗎?重婚啊?後來發現這些女同學是和最火的明星用電腦合成了一個結婚證,然後都發在網上。

大家覺得這些女生構成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嗎?從形式上偽造了沒有?結婚證是不是國家機關證件?是啊。那抓起來合適嗎?

偽造國家機關證件,它背後所保護的利益是國家機關的尊嚴和證件的證明性。大家覺得這些同學是為了什麼?就是為了好玩,為了娛樂,所以我覺得這不可能構成犯罪。

當然,520還發生過很多有趣的案件。張三愛上了一個女的,對她說:“我很想你,我正在輸液。”然後張三送給這個女的一份禮物——250萬的大額存單,說:“這代表著我對你的愛。當然還不夠深,我們好好處,以後我對你的愛會越來越深。250萬隻是一個見面禮。”所以當天晚上倆人就發生了關係。結果第二天這個女的居然拿著存單到銀行去取錢,銀行的人肚子都笑疼了,說:這是電腦合成的好不好。

這個電腦合成的存單構不構成偽造金融票證罪呢?形式上是不是偽造了金融機關票證?是。但是大家覺得這種存單拿到銀行能取到錢嗎?它對銀行的威脅大概是多少?我覺得從百分比來說這就是百分之零,根本一分錢都騙不了。那他就沒有侵犯背後的利益,對金融的安全就沒有侵犯,那為什麼要抓起來呢?這不構成犯罪,至少不構成文書類犯罪。

在形式解釋的基礎上追求實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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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知道刑法是對人最低的道德要求,所以刑法不是懲罰人渣的,而是懲罰人渣中的人渣。那既然刑法是對人最低的道德要求,如果一種行為是道德生活所鼓勵的,大家覺得這會是犯罪嗎?這就不應該是犯罪。

南方發生過一個案件,張三給老婆慶祝生日,喝了很多酒。結果到晚上11點鐘,他老婆突然渾身抽搐,口吐白沫。張三立即打120,120說:等著,一個小時到。又打滴滴,滴滴說:最近的司機在兩個小時車程以外,等著吧。

張三有駕照,旁邊的親戚朋友都沒有駕照不會開車。張三想都沒想,就把老婆送往了醫院。結果路上被抓起來了,一吹,肯定酒精超標。這種案件訴到了人民法院,各位同學覺得張三在做什麼?做壞事還是做好事?憑藉最樸素的情感來講,如果你喝多了,你老婆生病了送不送醫院?你這是在做一個老公該做的事情。

這就叫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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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兩個法定義務,一個是救老婆的義務,一個是喝酒不開車的義務。我講課經常講的最典型的義務衝突的例子,就是你老婆和你媽媽一起掉到河裡你會救誰的問題。救誰都對,救誰又都不對,這是義務衝突。

更何況這不僅是義務衝突,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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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為了保護老婆的生命,損害了公共利益。大家覺得張三所做的行為,在道德生活上是譴責還是“點贊”?點贊。那這怎麼能是犯罪呢?不可能啊。所以最後人民法院認為這叫緊急避險,不構成犯罪。

但是,我馬上又想到,如果張三送的不是老婆呢?張三在“小三”家,給“小三”慶生,結果“小三”病了,要不要送醫院?不管怎麼樣,“小三”跟公共利益比起來,哪個會更重要一點?我覺得還是“小三”要更重要一點,因為畢竟是一個人。

都不要說“小三”,我出門喝多了,看到一個流浪漢奄奄一息,我送他去醫院,大家覺得是不是犯罪?這怎麼可能是犯罪呢?總之,我想表達的意思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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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不僅要懲罰犯罪,還要限制這種懲罰犯罪的權利本身。任何法律一經制定就已經滯後。因此,一個成熟的法律人最重要的是要學會解釋法律。這種解釋既要探究法條文顯明的文字意義,還要探究它背後的精神。

張三合成了一張自己與偶像的結婚證,犯罪了嗎?

表面上符合刑法的行為不再理所當然被認為是犯罪,除非它侵犯了一定的法益。即便侵犯法益也不一定是犯罪,除非它是道德生活所譴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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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各位,我是羅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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