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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應對次貸危機而推出的巴塞爾Ⅲ,有著怎樣的爭議?
- 由 建安財經 發表于 足球
- 2022-07-26
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三大支柱是什麼
BCBS近期以23個成員國的263家銀行(兩組,第一組94家,一級資本超過30億歐元;其餘為第二組,169家)為樣本,基於完全實施巴塞爾Ⅲ的假設開展了定量測算。測算中銀行提交的資料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結果顯示目前情況下,
如果實施巴塞爾Ⅲ,全球銀行在資本達標方面存在相當大的壓力
。
資本要求方面:第一組銀行的核心一級資本
(CET1)
從平均
11。1%
下降至
5。7%,
按
CET1
最低
4。5%
的要求,存在
1650
億歐元的缺口;按照
7%
的水平存在
5770
億歐元的缺口。第二組銀行普通股一級資本從平均
10。7%
下降至
7。8%,
按
4。5%
的最低要求,有
80
億歐元缺口;按
7%
的標準,有
250
億歐元的缺口。
由於交易對手信用風險和交易賬戶風險暴露的增長,第一組風險加權資產增長了
23%
,資本定義的變化導致第一組
CET1
資本平均下降
41。3%
。第二組風險加權資產增加了
4%
,同時資本定義變化導致
CET1
資本平均下降
24。7%
。
槓桿率方面:使用一級資本和風險暴露的新定義計算的加權平均槓桿率,第一組為
2。8%
,第二組為
3。8%
。流動性比率方面,第一、第二組的流動性覆蓋率分別為
83%
和
98%
,淨穩定融資比率分別為
93%
和
103%
。可見,第一組銀行不論是從槓桿率來看,還是流動性指標來看,都與監管紅線尚有差距。
巴塞爾Ⅲ是對巴塞爾Ⅱ的完善而非替代
。
巴塞爾
Ⅱ
是銀行業風險管理的完整框架,對銀行全面提升風險管理能力具有實質性的幫助,而巴塞爾
Ⅲ
僅僅是危機應對的一攬子協議,對銀行而言其更多的是監管要求而非管理建議。巴塞爾
Ⅲ
繼續以資本充足率、監管檢查、市場約束三大支柱為支撐,主要
強化了第一支柱的改革
;繼續以資本監管為主,並引入流動性監管標準;繼續以微觀監管為主,引入宏觀審慎監管的概念。
(一)巴塞爾Ⅲ:在巴塞爾Ⅱ中尋找新的平衡點
巴塞爾
Ⅲ
以銀行體系的穩健發展為目標,體現了更加平衡的監管理念。透過對危機的反思,巴塞爾
Ⅲ
的監管思路設計更加全面。在監管標準的制定上,既注重資本的數量要求,也提出資本質量的重要性不可忽視;既肯定了資本對風險的吸收作用,又強調了銀行流動性狀況至關重要。
在監管手段上,既保留了風險敏感的資本充足率要求,又新增了缺乏彈性不易粉飾的槓桿率指標。在監管視角上,既著重從銀行機構層面的微觀審慎監管著手,又結合考慮了宏觀審慎的目標。可以說,巴塞爾
Ⅲ
在巴塞爾
Ⅱ
合理的框架設計基礎上,力圖在監管的效率原則和安全原則間尋找新的平衡點。
首先,
多層次資本監管框架初步形成,進一步加強資本監管
。構建多層次的資本監管框架,是巴塞爾
Ⅲ
為增強銀行系統損失吸收能力而作的另一項重要革新。第一層次表現為資本的重新定義,突出了股東必須對銀行直接承擔風險的原則,縮小了銀行業利用複雜資本結構向市場或者政府轉嫁風險的空間。
第二層次為
引入
資本留存緩釋,突出以豐補歉作用。建立逆週期資本緩釋是巴塞爾
Ⅲ
搭建的第三層次資本,目的是提高整個銀行業在危機中的恢復能力,並在一定程度上弱化週期性帶來的影響。
同時,巴塞爾
Ⅲ
也客觀評估了內部模型的缺陷,引入風險中性的槓桿比率作為基於風險最低資本要求的輔助工具,來回避模型風險和限制任何透過計量技術降低風險權重並節約資本的行為。槓桿率涵蓋了表外產品,對於負有連帶責任的表外資產以及衍生品淨頭寸都納人到槓桿率計算的總資產中,透過其最低比率要求有效降低銀行的槓桿倍數,降低系統性風險。
其次,流動性監管的框架和要求得以確立。
金融危機後出現了強化流動性監管的趨勢,監管者在流動性風險管理中扮演更為積極的角色,並最大限度地保證銀行在各種可能的壓力情景下有足夠的優質資金維持其流動性,引入兩個流動性定量監管指標一流動性覆蓋比率
(LCR)
和淨穩定融資比率
(NSFR)
來加強流動性風險管理,並分階段作了漸進安排。
透過這兩個獨立而又互補的監管指標,銀行可最佳化資金結構,減少短期融資的期限錯配,增加長期穩定資金來源。再次,強化了對系統性風險的關注,降低了銀行經營槓桿。巴塞爾
Ⅱ
是微觀的、內向型的,重點在於增強銀行自身的風險管理能力,而巴塞爾
Ⅲ
是宏觀的、外向型的,它將對整個宏觀經濟執行產生直接的影響,其意義已經超過了銀行監管本身。
巴塞爾
Ⅲ
引入了
“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
這一概念,對於業務規模較大、業務複雜程度較高,發生重大風險事件或經營失敗會對整個金融體系帶來系統性風險的機構,提出特別資本要求,使其具有超出一般標準的吸收虧損能力。
最後,擴大風險覆蓋範圍,加強了交易賬戶的管理。巴塞爾
Ⅲ
彌補監管漏洞、更全面地覆蓋了各類風險,對市場風險的框架規作根本的改革,特別是加強了那些與資本市場活動相關的領域:交易賬戶、證券化產品、場外衍生工具交易對手的信用風險和回購交易等。
透過交易賬戶和銀行賬戶處理一致性、增加複雜結構化產品的風險權重、減少對外部評級的依賴、動態反映交易對手的信用質量的惡化等措施,將交易賬戶的風險監管提到一個新的高度。
(二)針對巴塞爾Ⅲ的爭議
首先,巴塞爾
Ⅲ
一味追求資本的充足是否能夠達成銀行穩健目的。不管是從資本的定義和水平提高,還是
“
資本留存緩衝
”
和
“
逆週期資本緩衝
”
的增加,直接表現就是諸多條款的核心要求便是增加資本,提高資本的充足率,來抑制金融業以及金融機構的投機行為。
但單單從資本的角度,對於夯實整體銀行業的運營基礎,是遠遠不夠的。無論理論分析或是歷史經驗都表明,單純增加資本並不能有效保障銀行的經營安全。在危機爆發的時刻,資本規模越大,所造成的破壞就越具毀滅性。這同時也會威脅到巴塞爾
Ⅱ
目標的實現,即整體金融體系的穩定。
金融危機的經驗,也使我們看到
當銀行業面臨危機的時候,資本金只能起到緩衝作用,真正需要的是流動性而並非償付能力
。儘管協議中引入了流動性標準,但對流動性和資本充足之間的聯絡沒有給予較為清晰的界定。
對於銀行和監管部門而言,監管重點應更多地放在風險資產即分母上,即透過完善內部治理提升風險管理技術和能力,控制風險資產的非理性擴張。其次,巴塞爾
Ⅲ
推進緩慢是否會重蹈巴塞爾
Ⅱ
覆轍。從目前公佈的實施安排來看,巴塞爾
Ⅲ
到其全面落實之間過渡期極為漫長,要到
2019
年。
我們處在金融市場日新月異的時代,
9
年的時間太長太長,到時可能都物是人非了。國際金融監管協議好像很容易
進入
一個
“
無痛之藥
”
怪圈,即重達成,輕實施。巴塞爾
Ⅱ
的頒佈和實施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
2004
年正式頒佈,
2006
年終於塵埃落定。
歐盟委員會作為全球實施新資本協議最早、最為成熟的國家和地區於
208
年
1
月
1
日起全面正式實施;美國迫於國際壓力,採取了差別化的實施方案,設定了過渡期,於
2009
年開始正式實施新資本協議。
從實施時間程序看,沒等各國推行巴塞爾Ⅱ,金融危機已經爆發了,使得巴塞爾Ⅱ未能起到應起的作用。
我們有理由猜測可能在未來的
9
年中巴塞爾
Ⅲ
的正式實施之前,另一場金融危機又爆發了。總之,目前協議更重要的是實施,在競爭愈趨激烈、金融創新不斷湧現的金融時代,在
G20
框架下,要積極不斷落實巴塞爾
Ⅲ
的有關要求,並動態覆蓋新的風險內涵和外延的變化。而其相關標準在實施中的困難則是巴塞爾
Ⅲ
面臨的又一難題,例如逆週期資本實施中對經濟週期的判斷。
再次,巴塞爾
Ⅲ
是否依然存在監管資本套利。監管資本套利一直是巴塞爾資本協議一直無法迴避的缺陷,巴塞爾
Ⅲ
也迴避不了。
在巴塞爾Ⅲ框架下,雖然儘量減少制度的差異性,但是作為各國監管機構妥協的產物,不同國家、不同監管體制仍將被允許採取不同的監管標準。
例如協議允許各國監管機構將根據自身情況確定不同時期的逆週期資本緩釋,其範圍在
0~2。5%
。可以預想資本由於逐利的動機,會發生基於風險度量、基於主體類別、基於資產類別和種類的監管資本套利,更重要的是,這種遷移行為具有
“
羊群效應
”
,孕育新的積聚風險點,降低了資本監管的有效性,加劇了銀行業的系統性風險。
因此,要積極透過縮小制度差異性,減少監管資本套利的空間。